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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生局关于农村计生家庭奖励的调研报告XX县计生局关于农村奖励问题的报告国家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体现了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深受广大干部群众的欢迎和支持;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彻底改变了过去抓计划生育工作的思路和方法,促进了广大农民群众婚育观念、生育文化的根本转变,产生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是得民心、顺民意的一项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政府工程,他揭开了我国农村长期无从有效解决响应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民群众的养老保障制度问题的面纱,使广大农村也有按月领“工资”的“公务员”了。农村奖励扶助是一项全新的制度,必须严格把握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监督运行四关。其关键是资格
2、确认关。其资格确认原则是:1933年1月1日出生以来,按照法定婚龄结婚,符合现行生育间隔期规定,曾有生育子女行为发生,现存活二个女孩或一个子女或收养一个子女或无孩的农村农业户口夫妇双方或一方到XX年12月31日以后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年可领取不低于600元的奖励扶助金。奖励扶助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因此,也需要在实践的过程中不断探索、不断完善、不断发展和创新。在符合上述资格确认的同时,针对下列情况之一者也应享受奖励扶助政策。1、现已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并已享受扶助金的对象,只有一人在世,需考虑有人互相照顾的问题,而再结合一个伴侣组成家庭,只要不再发生生育子女的行为,应继续享受奖励扶助政策
3、。如取消原资格,则变相促成不法婚姻。2、现行已经享受奖励扶助政策的对象双方,因离异后一方或双方重新组合另一家庭,只要不再发生生育行为的,应保留原享受扶助政策。3、现行家庭一方符合条件并已享受奖励扶助政策,而另一方还不符合条件,这样的家庭因故而离异者,其任何一方只要不发生再生育行为,应符合奖励扶助政策。以上三种情况无论什么原因,只要发生了再生育行为的,均取消其享受奖励扶助资格。4、无生育行为发生的夫妇双方,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并已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年满60岁以上的夫妇,应考虑列入奖励扶助对象之列。这与国家的收养法相符合,也是对打破传统生育习气的支持和鼓励,有利于生育新风。尤其现在农村子女从小跟随现在父母,通过省市县核查被否奖扶,知道自己不是亲生是抱养,从而影响现在的家庭矛盾。 本篇范文标题是: 第 3 页 共 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