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产品说明书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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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毒产品说明书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一、工作内容(一)各县市区在前阶段消毒产品监督审查取得成果的基础上,主要对消毒剂、抗(抑)菌制剂、湿巾、卫生湿巾生产企业,逐一展开监督检查主要检查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完整;生产环境条件是否达到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条例;各项产品标签说明书的合法性;必要时抽检部分产品的卫生品质;对皮肤粘膜消毒剂、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生产环境不能达到净化要求的下达限期整改意见,对不能按期整改到位的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由卫生局卫生监督处报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公告注销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二)各县市区对辖区内的全部药店、商场逐一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经营单位是否索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产

2、品卫生许可批件(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并存档备查;对销售的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的规范性、真实性、完整性等内容进行审查和核对。同时对宣传治疗疾病的抗(抑)菌产品进行抽检,每县市区抽检至少10种以上。二、处理原则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对以下违法行为,按如下原则处理。(一)生产企业不再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规定的条件、要求,继续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由省卫生厅吊销卫生许可证,并公告。(二)消毒产品卫生质量不合格的生产企业,按照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依法给予处罚。现场检

3、查发现或检测发现产品违法添加抗生素、激素等物质的,可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报省卫生厅吊销其卫生许可证。(三)对于次氯酸钠类消毒剂、抗(抑)菌制剂等上市前需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产品,上市时未进行安全评价的,依据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生产企业给予处罚,并责令经营单位停止销售。(四)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等不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按照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生产企业给予行政处罚,责令经营单位立即停止销售。(五)经营单位采购消毒产品时未索取产品生产企业卫生

4、许可证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同时要将此情况书面通报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六)根据卫生部关于调整消毒产品监管和许可范围的通知(卫监督发208号),专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等特定部位的宣称具有消毒或抗(抑)菌功能的产品不属于消毒产品范畴。对标注“卫消证字”或“卫消字”的专用于上述人体特定部位的产品,要采取责令停止销售等行政控制措施,向当地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通报,说明此类产品不属于消毒产品范畴,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有关情况。(七)对于伪造、冒用卫生许可证照文号的产品,要采取责令停止销售等行政控制措施,同时书面告知工商、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等相关部

5、门。三、工作步骤(一)启动阶段(月旬)。全市统一启动对生产、经营环节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专项整治行动。(二)自查阶段(月旬月旬)。各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对辖区内的消毒产品生产单位、药店、商场等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对检查的各类消毒产品进行抽检、确认和结果告知。(三)督查阶段(月旬)。迎接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对我市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专项整治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四)总结阶段(月旬)。各县市区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并将工作总结和相关表格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四、工作要求(一)认真开展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制定实施方案,明确重点,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推动专项整治顺利有序进行。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违法问题,要依法进行处理。(二)认真做好抽检样品确认工作。样品的确认工作,是对问题消毒产品追查和处罚的前提,各地卫生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产品样品确认书”的邮寄和签字确认工作。“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和“产品样品确认书”使用卫生部统一制定的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三)及时报送专项整治总结和相关表格。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请各县市区于月2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消毒产品专项整治监督抽检产品信息汇总表、消毒产品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监督一科。第 4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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