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规划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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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宝坻区消防专项规划(2012-2020年) 文 本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消防安全区布局规划 4 第三章 消防站布局规划 6 第四章 消防装备规划 9 第五章 消防通讯规划 10 第六章 消防供水规划 13 第七章 消防通道规划 15 第八章 近期建设规划 17 第九章 实施保障措施 18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规划目的 为了更好的实现天津市宝坻区发展成为京津唐地区现代制造业基地,以商贸物流、休闲度假旅游为特色的现代服务业基地和生态宜居城区的综合发展目标,进一步巩固城市综合防灾和公共安全系统,以人为本,坚持经济建设同综合防灾工作一起抓;以防大灾,防主要灾害,防灾害链为重点;与

2、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相结合,与城市基础设施和基本建设相结合,与产业结构调整及高新技术相结合,与防灾法规相结合。用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各项防灾减灾等方面的法规、条例。加强宝坻区的消防工作,趋利避害,综合协调,以利于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第2条 规划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008.1.1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条文释义(2009.5.1施行) 3、城市消防规划规范(2009.5审定稿) 4、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 5、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50313-2000) 6、消防监督技术装备配备(GB 25203-2010) 7、国家有关的各

3、种建筑消防规定 8、天津市消防管理规定(2005年) 9、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9.3.1施行) 10、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 11、天津市宝坻区城乡总体规划(20082020年) 12、宝坻区“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 13、相关基础资料、历年火灾统计情况、汽车加油站安全状况 第3条 规划范围 宝坻区整个行政辖区,总面积约1509平方公里。 第4条 规划期限 近期为2012-2015年; 远期为2016-2020年。 第5条 规划原则 1、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 2、坚持区域控制与重点防护的规划原则,在重点考虑城区和示范工业园区消防规划的同

4、时,注重村镇消防工作的发展,将其纳入全区消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予以考虑。 3、从实际出发,坚持科学规划与实际情况相结合,科学制定天津市宝坻区消防规划中的各项标准和指标。 4、合理安排近远期的消防设施建设,并在近期结合中心镇开发建设积极建设服务村镇的消防设施,分期分阶段实施,使规划具有可操作性。 5、坚持“同步强化软硬件”的原则,在运用先进科技及管理技术完善消防设施、装备等“硬件”的同时,注重消防专业技能和群众消防意识的培养,构建能够全面预防和有序应急的消防系统。 6、提升抗灾抢险和社会救援处理能力,面对日益频发的自然灾害和日益繁杂的社会援助工作,提出系统的设施建设和工作部署,与时俱进积极适应新

5、时代对消防队伍的新要求。 第6条 规划目标 1、总体目标 完善宝坻区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消防队伍,明确工业区、高层区等重点设防区域,组织专业消防队伍,实现专职消防与专业消防互补,加大消防宣传力度,提高全民防火意识和自救能力,逐步建立起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现代化的消防安全体系。 2、近期目标 补全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配备历史欠账,同期实现消防站、消防装备、消防给水、消防通信和消防车通道建设与城市发展同步。注重宝坻新城和京津新城消防基础设施的建设,达到全市先进水平。 3、远期目标 争取规划期末,使全区消防事业走在全市的前列,力争规划期末达到全国一流水平。 第7条 规划的法律效力 规划区内的

6、所有涉及与消防有关的建设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划。 本规划经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即具法律效力,若因社会经济、城市发展需要对消防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时,需报原审批机关备案;但涉及重大变更的,必须报审批机关审查后,方可执行。 第二章 消防安全区布局规划 第8条 消防分区等级 根据宝坻区城市规划各类用地不同的火灾风险,本规划将宝坻区规划建设用地分为三类地区:城市重点消防地区、一般消防地区和防火隔离带及避难疏散场地。 第9条 重点消防地区 依托城乡总规中的空间结构规划中对区域中的重要城镇、工业园区进行整体控制,本次规划将其划分为城市重点消防地区。 重要城镇:宝坻新城、京津新城,林亭口和大口屯两个中心镇。

7、 工业园区:天津宝坻节能环保工业区、天津宝坻低碳工业区、天津宝坻塑料制品工业区、天津马家店工业区四个示范工业园区。 第10条 一般消防地区 规划建成区除城市重点消防安全地区、防火隔离地区以外的地区,为城市一般消防安全地区。 第11条 重点消防单位 规划范围内的公共设施(商业性与公益性)、高层建筑及地下空间、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及仓库、部分市政设施(电力、通讯、燃气)、危旧建筑密集区(旧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及文物保护单位等都属于消防重点防护单位。 第12条 防火隔离带及避难疏散场地 作为专用或兼用的城市防火隔离地区可作为城市不同消防要求功能区的隔离地区,同时可作为避难疏散场地。涉及的

8、城市用地类别为对外交通用地中的线路用地、道路广场用地、绿地等。 第13条 布局要求 1、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加强消防审核,对不符合或不能满足消防安全需要的必须实施限期改造。 2、将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相对集中设置在城(镇)区边缘的独立安全地区,并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保持规定的防火安全距离。对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必须纳入近期改造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限期迁移或改变生产性质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3、应按防火规范要求合理选择天然气的门站、调压站、输送管网、储配站等设施,以及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加气站、供应站的瓶库,油库及汽车加油站等易燃

9、易爆设施的位置,上述设施的规划建设必须纳入城市规划管理和防火审核,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有效的消防措施,确保安全。 4、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必须布置在城市的独立安全地带。 5、对位于城(镇)区的旧城区,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易燃、易爆单位,采取近远期治理相结合的办法。近期以控制规模、技术改造、转产转向为主,远期创造条件搬迁。对规划外迁的项目其规划用地周边应严格控制安全间距,在安全范围内不得再建造建筑物。已在安全范围内的建筑要限期予以拆除。对于危害大的单位,应限期改造或搬迁,消除不安全因素。 6、新建的各种建筑,应达到一、二级耐火等级,控制三级耐火建筑,严格限制四级耐火建筑。原有耐

10、火等级低,相互毗连的建筑密集区应纳入城市改造规划,积极采取防火分隔,提高耐火性能,开辟防火间距和消防通道等措施,逐步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7、城市中具有不同消防要求的功能区必须相对独立,分开设置,有利于消防灭火工作的展开,避免相互干扰。 8、历史城区、历史地段、历史文化街区及文物保护单位等,应在尽量不改变原有布局格局或景观风貌的情况下采取提高耐火等级,设置防火隔离带,配置相应的消防力量和装备,改造并完善消防通道、水源和通信等消防设施等方式满足消防安全的要求。 9、城市各种地下设施的消防安全建设必须和其它建设有机结合,合理设置防火分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报警、灭火、排烟等设施。新建、扩建、改建的

11、各类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设计、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加强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工作。 10、城市防灾避难疏散场地的服务半径宜为:0.5-1.0km。城市道路和面积大于10000以上的广场、运动场、公园、绿地等各类公共开敞空间,除满足其自身功能需要外,还应按照城市综合防灾减灾及消防安全要求,兼作防火隔离带、避难疏散场地及通道。 第三章 消防站布局规划 第14条 消防站设置原则 1、根据城市未来的布局特点,消防站对应城市不同发展区域的不同规模与特点,设置完善的消防站布局体系。 2、结合城市重点消防安全地区和易燃易爆设施的分布,站址布局疏密有致,均衡布局与重点保护相结合。 3、城市

12、消防站辖区的划分,应结合地域特点、地形条件、河流、城市道路网结构,不宜跨越河流、城市快速路、城市规划区内的铁路干线和高速公路,并兼顾消防队伍建制、防火管理分区。对于受到地形条件限制,被河流、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铁路干线分隔,年平均风力在3级以上或相对湿度在50%以下的地区,应适当缩小辖区面积。 4、规划范围内的普通消防站在其辖区服务面积内,应当满足在一般情况下以消防队接到出动指令后正常行车速度下5分钟可以到达其辖区边缘。 5、普通消防站的辖区面积不应大于7km2;特勤消防站兼有辖区消防任务的,其辖区面积同一级普通消防站。设在近郊区的普通消防站其辖区面积不应大于15 km2。 第15条 消防站

13、的建设 消防站的建设要严格按照建设部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有关规定执行。 第16条 消防站的选址条件 1、应设在辖区内适中位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其用地应满足业务训练的需要。 2、其主体建筑距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等容纳人员较多的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50m。 3、辖区内有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消防站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边界距上述危险部位一般不宜小于200m。 4、消防站车库门应朝向城市道路,至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第17条 消防站用地控制 规划确定的消防用地,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私自占用。如确需占用,必须经

14、过城市规划部门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对其进行重新规划选址,规模等级应严格参照原规划。 第18条 消防站内建筑控制要求 消防站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级普通消防站2700-4000 2、二级普通消防站1800-2700 3、特勤消防站 4000-5600 4、战勤保障消防站 4600-6800 第19条 消防站建筑用地控制要求 各类消防站建设用地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级普通消防站3900-5600 2、二级普通消防站2300-3800 3、特勤消防站5600-7200 4、战勤保障消防站 6200-7900 第20条 消防站布局 1、根据消防站布局原则,本规划确定到规划期末

15、宝坻区设置消防站29座。 2、普通消防站 规划在宝坻区设置普通消防站27座,其中一级普通消防站21座,二级普通消防站6座。规划保留现状消防站3座(一级站),近期新建2座(一级站),远期建设22座(一级站16座,二级站6座)。具体分布为宝坻新城5座(一级站),京津新城5座(一级站),4个示范工业园区各一座(一级站),2个中心镇林亭口及大口屯各一座(一级站),除口东镇和马家店镇,其余11个一般镇各一座(5个一级站,6个二级站)。(详见附表一宝坻区消防队(站)一览表) 3、特勤消防站 规划在宝坻区设置特勤消防站2座,其中近期新建1座,位于宝坻新城(南环西路站),远期新建1座,位于京津新城(京津5#站

16、)。 第四章 消防装备规划 第21条 消防车辆 根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分别按照配车数量、品种和技术性能进行控制。 第22条 消防灭火器 根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分别对一级消防站、二级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进行控制。 第23条 消防个人防护装备 根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分别按照基本装备和特种装备进行控制。 第24条 消防抢险救援装备 根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分别按照基本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进行控制。 第25条 消防监督技术装备 分为办公、通信、信息处理类装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类装备、消防安全检测类装备、消防产品现场检测类装备、火灾现场勘查类装备、消防宣传教育类装备、个人防护类装备七类进行控制,配置级别不低于三级,配置要求参照消防监督技术装备配备(GB 25203-2010)执行。 第五章 消防通讯规划 第26条 消防通信建设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规划和建设应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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