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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行政法渊源的效力位阶:我国行政法渊源的效力位阶法源制定主体效力位阶宪法全国人大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低于宪法,高于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低于宪法、法律,高于其他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1)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2)与部门规章具同等效力;(3)高于其他省会市、较大市、经济特区市的人大及常委会(1)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级地方性法规;(2)与省级政府规章有同等效力;(3)发生冲突时,由省人大常委会裁决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区州县)的人大,民族乡无权制定在民族自治地方优先适用,优先于法律、行政法规(只要不违反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行政规章(1)国务院各组成部门(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2)省级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 (3)省会市、较大市、经济特区市政府(1)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2)发生冲突时有国务院裁决其他规范性文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效力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