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收费制度浅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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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收费制度浅析 姓名:宋超学号:40901010律师收费制度浅析【摘要】律师收费制度作为律师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伴随我国民主法制的发展而发展的。从律师职业诞生的第一天起,律师就通过其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帮助而收取相应的报酬。在律师业的发展过程,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收费相应报酬是一种普遍现象,减免收费只是例外情况。事实上,律师收费是由律师职业定位所决定的,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而收取报酬有自身的必然性与正当性。从各国律师业的发展来看,律师收费制度是律师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律师行业顺利发展的必要保证。【关键词】律师收费制度、正当性、收费方式一、律师收费的概念与特征律师收费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律

2、师行业协会规范或者惯例所规定的有关律师收费的性质、原则、方式、标准等各项制度的总称。但律师收费只是一个约定俗成的通称,它实际上是指律师事务所基于委托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并依照法律和约定向委托人收取法律服务费用的行为。律师收费集中体现了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利益紧张关系。一方面,律师力求在单位时间内以其法律服务获取最大的价值,收费越高越好;而委托人则力求通过律师的法律服务获取更大的利益,支付成本越小越好。也就是说,双方的矛盾在于各自为追求自身的利益而产生的冲突。近代的律师收费制度是在17、18世纪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取得胜利后确立起来的。获得胜利的资产阶级提出了反对封建专制和倡导自由、平等、博爱的

3、主张,提出“三权分立”、“罪刑法定”等一系列原则,并主张用辩论式诉讼代替封建的纠问式诉讼,确立了现代诉讼制度和刑事辩护制度,近代律师制度得以形成。从而,律师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凭借自己对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的掌握,独立地为社会公众提供法律服务。这一时期,律师收费制度也相对自由,只有少数国家制定有成文的律师收费标准,其他国家律师多以行业协会发布的职业规则来调整律师收费行为。从律师收费的概念出发,可以看出律师收费主要有以下特征:1、律师收费的主体不是律师而是律师事务所如前所言,律师收费是一个约定俗成的说法,但这容易使人理解对律师收费的主体产生误解。事实上,律师收费的主体是律师事务所,而不是律师。我国

4、律师法第23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委托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帐。”由此可见,律师收费其实质为律师事务所收费,因为律师并非独立的执业单位,而作为律师执业机构的律师事务所才是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关系主体,也只有律师事务所才能够作为律师收费的主体。之所以,规定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主要是为了防止律师滥收费,进行不正当的业务竞争,损害委托人利益,进而损害律师业的发展。因此,禁止律师私自收费,我国律师法第35第规定:“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2、律师收费反映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律师是依法为社会提供法律

5、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的执业活动主要是接受委托人委托依法处理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以此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为委托人处理法律事务是基于委托人的委托,同时委托人因获得律师的法律帮助而向其支付一定的律师费用。如前所言,律师收费的主体是律师事务,而不是个人。此时,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双方基于委托和被委托而形成民事代理关系。民事代理关系是平等主体间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处理相互的关系。而律师收费正反映了双方的这种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3、律师收费是律师劳动的一种补偿,体现着律师服务的价值就本质而言,律师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并收取

6、一定律师费用,是一种商业行为。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处理法律事务,必然投入相应的体力和脑力劳动,如律师为了办理相应法律事务的准备时间、收集资料的时间、调查取证的时间、起草法律文书的时间、出庭时间等都律师的劳动时间。根据市场交易原则,律师因其付出的劳动应当获得相应的补偿。同时,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劳动具有超出一般社会服务的价值,是一种具有高智力型的专业活动,律师需要掌握相当的法律知识与法律技能,同时这种技能的获得需要律师本人付出高昂的代价。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需要经过长期艰苦的努力,他们要经过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掌握坚实的法律专业知识;然后,要通过异常激烈的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之后

7、经过在律师事务一定时期的实习和有关职业审查后,才能称为律师。所有这些艰辛的努力,都表现出律师的法律服务具有高成本的特点。律师这种巨大的投资只能从委托人支付的律师费用中得到回报,而律师收费正体现了对律师服务价值的肯定。二、律师收费制度的法理依据律师收费问题与律师职业的定位有很大关系,律师职业的定位决定了律师处在一种紧张的冲突之中。正如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2004)中的序言部分说道:“就律师执业活动的性质而言,各职责之间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事实上,所有困难的道德问题,都是源于律师对委托人的职责、对法律制度的职责以及律师在作一个有道德的人的同时挣得一份满意的生活的自身利益之间的冲突。”人们

8、相信律师负有维护正义的使命,同时又对律师提供有偿服务心存疑惑,之所以会存在这种状况,正是因为未能准确把握律师职业的定位问题。事实上,律师职业具有双重性,即是自由职业者,又是司法的辅助人员,可以说律师身兼法律人与经济人的双重角色。律师这种角色的双重性往往表现为:一方面律师要扮演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解决法律纠纷,维护社会正义的法律人角色,另一方面的角色是以提供法律服务为主要谋生手段的经济人角色。这正如我们可以看到的那样,西方国家在将律师规定为自由职业者的同时,又规定律师属于司法人员的组成部分。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序言规定:“律师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是法制工作者,是对法律的顺利实施和司法质

9、量负有特殊责任的公民。”德国律师法第1条规定:“律师为从事司法工作之独立机关。”第2条规定:“律师执行自由职业。”法国1971年关于改革若干司法职业和法律职业的第71-1130号法律第3条规定:“律师属司法辅助人员系列第7条规定:“律师职业属于自由独立职业。”由此,我们可以对律师职业定位有一个完整的把握,并有利于我们对律师收费的正当性形成完整的认识。1、律师法律服务的社会化律师制度是由国家设立为社会和个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制度。律师服务是一种服务或产品,而寻求解决纠纷的当事人则是律师服务的消费者。律师服务作为一种公共服务,将律师视为服务者蕴含了“当事人为律师服务主体”的深层理念。显然,作为一种

10、服务与被服务的交换关系,两者地位平等,而且服务的提供者只能以提高服务的水平、满足消费者的需要方可吸引服务的承受者。律师法律服务之主体性理念就是将抽象的公理和法律概念,由国家向市民社会的引入,向当事人解释、传送司法价值观。总之,律师的公共服务性就是要求律师服务要体现“以人为本,服务当事人”。2、律师法律服务的商品化随着生产力的不断提高,社会生活变日益复杂,社会分工不断细化,律师作为一种职业应运而生。律师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可以促进委托人合法权益尽可能的实现,保障国家法律有效实施。律师法律服务具有商品的一般属性:一方面,它凝聚了律师的劳动,具有价值;另一方面,律师法律服务能够产生直接的经济效益和社

11、会效益,对于委托人具有“使用价值”。就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而言,其实质就是一种劳动,是一种复杂的劳动。律师提供法律服务,需要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娴熟的法律技能,作为一种专业工作,律师处理各种诉讼案件或者非诉业务时,都要严格按程序和规范操作,如查阅资料、调查取证、会见有关人员、撰写法律文书等等。这些活动,既是对法律专业知识运用的智力活动,也表现一定强度的体力劳动。对于委托人而言,律师的法律服务弥补了其在法律知识与能力方面的缺陷,大大节省了其维护自身权益所要付出的成本,律师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对委托人具有直接的经济效益。特别是在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处理涉及财产的法律事务时,往往能够避免委托人的财产损失或者

12、使委托人的财产得到显著的增加。在律师处理不涉及财产问题的法律事务,如维护委托人生命、健康、安全、尊严、幸福等方面的权益时,虽然通常不能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但是这种对非经济利益的维护同样对委托人具有重要的价值。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对于这些非经济利益的关注日益增强,越来越多的人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非经济利益,此时律师法律服务的社会效益就得到了全面的体现。由此可见律师法律服务具有商品的一般属性,其交换特性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在法律服务市场上,律师与委托人的服务过程必须遵循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让市场机制在交易过程中起基础性的调节。从法律角度来说,律师与委托人的这种交易关系就是民事代理关系,双方的交

13、易过程应当坚持意思自治、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妥善地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进行分配。3、律师法律服务的经济性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同时律师又是一种高风险、高成本的职业。律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要求自身具备渊博的知识和丰富的法律技能与经验,他们是一群精于法律的高智型群体。律师所具备的知识与能力,需要花费长期的物质与精力的投资,非一朝一夕之功。一般而言,他们必须经过专门的法学教育,然后通过异常激烈的统一司法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之后,他们还应当经过一个较长时期的实习,通过品行等方面的审查,才能成为执业律师。为了成为一个老练的律师,全面掌握业务技能,至少需要5-10年的

14、时间。同时,为了保证律师专业知识与技能跟上社会发展的需要,律师需要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水平,增强能力。律师职业的这种长期的投入,必然作为成本因素影响律师收费的价格构成,就必然需要高回报。同时,律师职业存在较高的风险。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不仅需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与法律技能,还往往涉及到其他专业知识的运用,如果不能全面把握相关法律问题,一旦出现失误或者达不到解决法律问题的目标,律师就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者受到律师职业规范的处罚,或者经济利益得不到保障,甚至丧失从事律师职业的资格。在我国目前律师执业环境还不是很完善的清况下,律师还面临着诸如人身权、正当的执业权得不到保障的风险,这对于办

15、理刑事案件的律师表现的尤为突出,以至许多律师将刑事辩护、代理活动视为“雷区”。据不完全统计,自1995年以来,全国律师因涉嫌伪证、包庇、拘私舞弊等罪名被传讯、拘留、逮捕者逾百久,其中一些律师是在开庭休庭后,在法庭上直接被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带走的。律师的从事刑事业务的执业环境己经恶化到触目惊心的地步。对于人身风险,除律师因受刑事责任追究而被拘留、逮捕甚至银挡入狱之外,还包括一方委托人及其亲朋、证人以及其他案件相关人对律师的打击或者人身攻击等。高风险高收益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则,因此如果要让律师承担这种高风险,必须有高收入为支撑,以提高律师的抗风险能力。由此,律师职业这种高成本、高风险特征不仅使得律师

16、提供法律服务必然要收取律师费用,而且应当是一种相对丰厚的报酬。4、律师法律服务的独特性律师职业的独立性,是指律师不受国家公权、当事人私权以及其他主体的影响,在法律范围内独立执业的本质属性。律师职业的独立性是由律师自身的性质决定的。律师执业只有保持独立性,不受其他一切影响,才能公正地履行自身的职责,从而保证律师业的良性发展。律师职业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律师应独立于国家权力机关,其执业不受行政机关以及司法机关的干预,他们只服从于法律,依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独立于公权力的的要求,使得他们有权拒绝听命于任何来自于公权力的不当干预。其次,律师应独立于委托人,律师是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而不是丧失独立人格的惟命是从的附庸,律师应当有意识地与当事人保持适当的距离。第三,律师应独立于第三人,这要求妥善处理好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律师与律师协会的关系,也包括律师的执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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