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2015最新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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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增强船员遵守法律意识, 减少人为因素对水上交 通安全的影响,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 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船员违反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 舶污染水域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实施累计记分(以下简称“船员 违法记分”)。 本办法所称船员,是指经注册取得服务簿的船员和引航员、 以及游艇操作人员。 第三条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全国船员违 法记分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 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实施船员违法记 分工作。 第二章第二章 周期和分值周期和分值

2、第四条第四条 船员累计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 1 个公历年, 满分 15 分,自每年 1 月 1 日始至 12 月 31 日止。 第五条第五条 根据船员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 一次船员违法记分 的分值为:15 分、8 分、4 分、2 分、1 分五种。 船员违法记分分值标准见本办法附件。 2 第三章第三章 实施实施 第六条第六条 船员违法记分由船员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海事管理 机构管辖。船员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船员违法行为的结果发现 地、初始发生地和过程经过地。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违法记分管辖发生争议的, 报请共同的 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海事管理机构对不属其管辖的船员违法记分案件, 应当移

3、送 有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 受移送的海事管理机构如果认为移送 不当,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第七条第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员存在依法应当实施船员违 法记分行为的,应当进行调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船员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具有管辖权的海事管 理机构应按照本办法对其实施船员违法记分,并予以相应记载。 第八条第八条 船员一次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计 算,累计记分分值。 对存在共同违法行为的船员,应当分别实施船员违法记分。 对船员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船员违法记 分。 第九条第九条 船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 15 分的,最 后实施船

4、员违法记分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扣留其船员适任证书, 责令其参加为期 5 日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有关法 3 律、 行政法规的培训 (以下简称“法规培训”) 并进行相应的考试。 船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未达到 15 分的,记分分值 重新起算。 第十条第十条 船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及以上达到 15 分,或 在连续 2 个记分周期内分别达到 15 分,或连续 2 个记分周期内 累计记分达到 40 分的,最后实施船员违法记分的海事管理机构 应当扣留其船员适任证书,责令其参加法规培训和考试,考试内 容除理论部分外,还包括船员适任能力考核。 第四章第四章 培训和考试培训和考试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5、 船员需参加法规培训的, 可向最后被实施船员违 法记分地、 船员注册地或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 名。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员的报名后, 对符合上款规定的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组织培训。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法规培训应包括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 等管理法规、安全知识的教育和海事案例等内容。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被扣留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经相应考试合格 后,海事管理机构应发还其船员适任证书,记分分值重新起算。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被扣留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未经考试合格的, 不得在船舶上继续服务。 第五章第五章 附则附则 4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法规培训及考试,不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第

6、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02 年 7 月 11 日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海船员2002333 号)同时废止。 5 附件 船员违法记分分值标准 表表 1 海船船员海船船员水上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类违法记分分值标准类违法记分分值标准 代码代码 行为名称行为名称 对象对象 分分 值值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11001 船舶、 设施上的人员在船上值班 期间, 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 准的; 在船上履行船员职务, 服 食影响安全值班的违禁药物的 当事 船员 15 海上交通 安全法 第九 条 11002 船长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 最后离船的 船

7、长 15 船员条例 第二十二条 第(九)项 11003 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或者代替 他人参加考试的 当事 船员 15 海上交通 安全法 第九 条 11004 发生海上交通事故的船舶、 设施 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 下,擅自离开事故现场或逃逸的 船长 15 海上交通 安全法 第三 十七条 11005 转让、 买卖或租借的船员职务证 书的 当事 船员 15 海上交通 安全法 第七 条 11006 船舶、设施遇难时,不及时向海 事管理机构报告出事时间、地 点、 受损情况、 救助要求以及发 生事故的原因的 船长 8 海上交通 安全法 第三 十四条 6 代码代码 行为名称行为名称 对象对象 分分 值

8、值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11007 在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 不听从海事管理机构统一指挥 实施救助的 船长 及值 班驾 驶员 8 海上交通 安全法 第三 十八条 11008 船舶、 设施不符合安全航行条件 而开航的 船长 8 海上交通 安全法 第十 条 11009 船舶、 设施不符合安全作业条件 而作业的 船长 8 海上交通 安全法 第十 条 11010 船舶、 设施未按照规定进行夜航 的 船长 8 海上交通 安全法 第十 条 11011 船舶、设施未按规定拖带,或非 拖带船从事拖带作业的 船长 8 海上交通 安全法 第十 条 11012 船舶、设施储存、装卸、运输危 险货物,装运危险货物的

9、船舶擅 自在非停泊危险货物船舶的锚 地、码头或其他水域停泊的 船长 8 海上交通 安全法 第三 十二条 危险化学 品安全管理 条例 第四十 五条 11013 引航员在引领船舶时,未持有相 应的引航员适任证书的 当值 引航 员 8 船员条例 第九条第一 款 7 代码代码 行为名称行为名称 对象对象 分分 值值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11014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持有相应 的船员适任证书的 未持 证船 员 8 船员条例 第九条第一 款 11015 船舶、设施不按照规定载运旅 客、车辆的 船长 8 海上交通 安全法 第十 条 11016 船舶、 设施超过核定载重线载运 货物的 大副 8 海上交通 安全

10、法 第十 条 11017 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 全配员的 船长 8 船员条例 第二十二条 第三项 11018 伪造船舶服务资历, 或者提供虚 假材料申请船员证书的 责任 船员 8 船员条例 第五十三条 11019 船舶无正当理由进入或者穿越 禁航区的 值班 驾驶 员 8 海上交通 安全法 第十 五条 11020 船员考试作弊的 当事 船员 8 海上交通 安全法 第九 条 11021 船舶、 设施上的人员在船上履行 船员职务, 未按照船员值班规则 实施值班的 当事 船员 8 海上交通 安全法 第九 条 8 代码代码 行为名称行为名称 对象对象 分分 值值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11022 船舶

11、、设施储存、装卸、运输危 险货物,不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 物管理和运输规定的 当事 船员 4 海上交通 安全法 第三 十二条 危险化学 品安全管理 条例 第四十 五条 11023 船舶、 设施上的人员不按规定使 用明火的 大副 或轮 机长 4 海上交通 安全法 第九 条 11024 船舶进出港口或通过交通管制 区、 通航密集区和航行条件受到 限制的区域时,不遵守中国政府 或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特别规 定的 船长 4 海上交通 安全法 第十 四条 11025 引航员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 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引领船 舶的 当值 引航 员 4 船员条例 第二十条第 (三)项 11026 船舶、 设施上的

12、人员不采用安全 速度航行的 值班 驾驶 员 4 海上交通 安全法 第九 条 11027 船舶、 设施上的人员不按规定的 航路航行的 值班 驾驶 员 4 海上交通 安全法 第九 条 11028 船舶、 设施上的人员不遵守避碰 规则的 值班 驾驶 员 4 海上交通 安全法 第九 条 9 代码代码 行为名称行为名称 对象对象 分分 值值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11029 船舶、 设施上的人员不按照规定 停泊、倒车、调头、追越的 值班 驾驶 员 4 海上交通 安全法 第九 条 11030 船舶、 设施上的人员不按规定进 行试车、试航、测速、辨校方向 的 船长 4 海上交通 安全法 第九 条 11031 船

13、舶、 设施不遵守强制引航规定 的 船长 4 海上交通 安全法 第十 条 11032 船舶触碰航标不报告的 值班 驾驶 员 4 航标条例 第十四条第 二款 11033 未按照规定抄收海岸电台播发 的海上航行警告的 船 长、 二副 或值 班驾 驶员 4 海上交通 安全法 第九 条 11034 船舶、 设施超过核定航区航行的 值班 驾驶 员 4 海上交通 安全法 第十 条 11035 游艇的航行水域超出检验证书 所载明的适航范围的 游艇 操作 员 4 游艇安全 管理规定 第 十七条第一 款 11036 船长、 高级船员在航次中, 擅自 辞职、离职或者中止职务的 当事 船员 4 船员条例 第二十三条

14、10 代码代码 行为名称行为名称 对象对象 分分 值值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11037 船员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 船舶法定文书的 当事 船员 4 船员条例 第二十条 11038 引航员在引领船舶时, 未携带规 定的有效证件的 未带 证引 航员 2 船员条例 第二十条第 (一)项 11039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规定 的有效证件的 未带 证船 员 2 船员条例 第二十条第 (一)项 11040 游艇操作人员操作游艇时未携 带合格的适任证书的 操艇 员 2 游艇安全 管理规定 第 十五条第三 款 11041 船舶、 设施上的人员不按规定显 示信号的 值班 驾驶 员 2 海上交通 安全法 第九 条

15、 11042 船舶、 设施不遵守航行通信和无 线电通信管理规定的 值班 驾驶 员 2 海上交通 安全法 第十 条 11043 船舶、 设施上的人员不按照规定 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 常工作状态, 或者不按照规定在 船舶自动识别设备中输入准确 信息, 或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发 生故障未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 报告的 值班 驾驶 员 2 海上交通 安全法 第九 条 11044 船舶、 设施违反船舶并靠或者过 驳有关规定的 船长 2 海上交通 安全法 第十 条 11 代码代码 行为名称行为名称 对象对象 分分 值值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11045 游艇未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 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

16、 或者临时停泊的水域不符合 游 艇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的 操艇 员 1 游艇安全 管理规定 第 二十条 12 表表 2 海船船员海船船员防治船舶污染防治船舶污染类违法记分分值标准类违法记分分值标准 代码代码 行为名称行为名称 对象对象 分分 值值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12001 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 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 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 船长 15 海洋环境 保护法第六 十五条 12002 船舶向沿海水域排放海洋 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禁 止排放的污染物或其他物质 的 大副或 轮机长, 及责任 船员 15 海洋环境 保护法第六 十二条第一 款 12003 发生船舶污染事故,船舶、有 关作业单位迟报、漏报、瞒 报和谎报事故的 船长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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