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2008-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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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08 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8159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824号)的要求,由教育部负责编制的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

2、8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试行)同时废止。在农村普通中小学校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的有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考虑到全国各地情况差异很大,在具体执行时要实事求是,根据环境条件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合理规范和设计,不要不顾条件硬性追求达标。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教育部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八年九月三日前 言修订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工作是根据原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开展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试行)局部

3、修订工作的函”(建办标函2006437号)的具体要求和安排,按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7144号),由教育部负责主编,并委托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具体承担修订工作。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试行)(建标1996640号)自1997年6月1日起试行已10多年,在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10多年来教育的发展、社会的需求、国家规范的修改,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也应修订,以适应农村教育的发展。修订过程中,我部发展规划司请省、市、自治区教育部门对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试行)提出修订意见,组织编制组到有关省市

4、对农村普通中小学校抽样进行实地调查,收集近几年教育部和有关部委局文件中关于校舍建设和安全工作的要求。编制组在分析研究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完成了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修订稿,征求各有关部门、地区和学校的意见后,召开全国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本标准共分六章,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学校布局、选址与校园规划,建设用地指标,校舍建筑面积指标,校舍主要建筑标准。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编:100816)。本标准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主编单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参编单位:上海市

5、教育基建管理中心上海高等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市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教育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林 红、奚道章、胡建中、叶文俊、何梅珍、丁铭杰、甘建栋、张 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八年七月目 录第一章 总则203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204第一节建设规模204第二节项目构成205第三章学校布局、选址与校园规划207第一节学校布局207第二节学校选址207第三节学校总体规划208第四章建设用地指标209第五章 校舍建筑面积指标211第一节 校舍建筑面积总指标211第二节 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使用面积指标211第三节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指标214第四节 生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215第六章校舍主要

6、建筑标准216附录 术 语220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221附件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条文说明222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促进农村义务教育的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积极创建适合农村青少年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办学条件,满足教学活动和师生生活的基本要求,合理确定校舍建设标准,全面提高学校建设水平,促进办学条件均衡发展,制订本建设标准。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校园规划设计和建设规划用地的依据,也是项目设计审查和工程监督检查的尺度。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乡(镇)及以下农村普通中小学校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

7、第四条农村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确保师生安全。在抗御重大意外灾害时,学校可作为周边地区的紧急避难疏散场所。第五条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先规划后建设。学校的总体规划在满足安全和功能的前提下,应严格执行资源节约的方针政策,注重技术、经济对比分析。第六条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一节建设规模第七条农村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学制、学校规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确定。第八条学校规模和班额宜根据生源按下列规定设置:一、小学:非完全小学为4班,30人/班;完全小学为6班、12班、18班、24班,近期45人

8、/班,远期40人/班。二、初级中学为12班、18班、24班,近期50人/班,远期45人/班。第九条建设规模和建筑面积指标。一、农村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分规划指标和基本指标。新建学校应按规划指标进行校园总体规划,首期建设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基本指标的规定。二、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规模和生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1、1-2、1-3的规定。表1-1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规模和生均建筑面积规划指标学校类别面积()建设规模4班6班12班18班24班非完全小学建筑面积670生均面积5.58完全小学建筑面积2228 4215 54707065生均面积8.257.81 6.75 6.54 初级中学

9、建筑面积6000 8030 10275 生均面积10.00 8.92 8.56 注:完全小学、初级中学未包括学生宿舍的建筑面积。表1-2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规模和生均建筑面积基本指标学校类别面积()建设规模4班6班12班18班24班非完全小学建筑面积543 生均面积4.52 完全小学建筑面积2120 3432 46556117 生均面积7.85 6.35 5.75 5.66 初级中学建筑面积4678 6310 7988 生均面积7.80 7.01 6.66 注:完全小学、初级中学未包括学生宿舍的建筑面积。表1-3 农村全寄宿制中小学校建设规模和生均建筑面积指标学校类别面积()建设规模12班1

10、8班24班全寄宿制完全小学建筑面积7752 1078514185生均面积14.35 13.31 13.13 全寄宿制初级中学建筑面积100501409718375生均面积16.75 15.66 15.31第二节项目构成第十条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舍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三部分构成。第十一条 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一、小学:非完全小学设置普通教室、多功能教室(兼多媒体教室)、图书室、体育器材室;完全小学设置普通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艺术教室)、科学教室、计算机教室、多功能教室(兼多媒体教室)、远程教育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体育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以及教学辅助用房。二、初级中学

11、:设置普通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艺术教室)、实验室、技术教室、计算机教室、多媒体教室、多功能教室、远程教育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体育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以及教学辅助用房。第十二条办公用房:一、小学:非完全小学设置行政及教师办公室、少先队部室、传达值宿室;完全小学设置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室、卫生保健室、总务仓库、少先队部室、传达值宿室。二、初级中学:设置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室、会议室、文印档案室、卫生保健室、总务仓库、社团办公室、传达值宿室。第十三条生活用房:一、小学:非完全小学设置食堂、教工厕所、学生厕所;完全小学设置教工宿舍、食堂、开水房及浴室、教工厕所、学生厕所。学生宿舍根据需要设

12、置。二、初级中学:设置教工宿舍、食堂、开水房及浴室、教工厕所、学生厕所。学生宿舍根据需要设置。三、全寄宿制完全小学、初级中学:除分别按上述用房设置外,应按全校学生规模设置学生宿舍。第三章学校布局、选址与校园规划第一节学校布局第十四条中小学校的布局,应根据乡(镇)总体规划要求、结合人口密度、学生来源、地形地貌、能源、交通、环境等综合条件确定。第十五条 学校服务半径,应以小学就近入学、中学相对集中为原则,根据“规模”办学和学校住宿条件等因素确定。第二节学校选址第十六条学校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形开阔、阳光充足、地势较高、具备必要基础设施的地段。二、 应

13、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洪水沟口、输气管道和高压走廊等。三、 应避免学生跨越公路干线、无立交设施的铁路、无安全通行防护设施的河流及水域。四、 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噪音等污染源,医院太平间,殡仪馆,消防站等不利于学生学习、身心健康和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第三节学校总体规划第十七条 学校必须编制校园总体规划。总体规划应按教学区、体育运动区、生活区等不同功能要求合理布局,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教学、图书、实验用房应布置在校园的静区,并保证有良好的建筑朝向。二、校园内各建筑之间、校内建筑与相邻的校外建筑之

14、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的规划、消防、日照等有关规定。三、教学用房与体育活动场地应有合理的间距。田径场地和球类场地的长轴宜为南北方向。四、校园内的交通应便捷,校园道路应避免穿越体育运动场地。学校的主出入口不宜设在主要交通干道边上,校门外侧应设置人流缓冲区。第十八条 校园绿地及种植园地应与校舍建筑统一规划和建设。第十九条 校园应有围墙(或安全隔离设施)、校门。第二十条学校应设置旗杆、旗台,并宜位于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的显要位置。第四章 建设用地指标第二十一条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用地、体育运动场用地、绿化用地三部分。一、建筑用地学校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道路、房前屋后零星绿地及建筑群组之间的小片活动场地。二、体育运动场用地(一)学校体育运动场地包括体育课、课间操及课外活动所需要的场地。(二)非完全小学和完全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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