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律师纪律规范

上传人:小** 文档编号:93108740 上传时间:2019-07-16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1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实习律师纪律规范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实习律师纪律规范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实习律师纪律规范》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实习律师纪律规范(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期间纪律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对实习律师的教育和管理,培养从业人员必要的知识和技能,促进我所律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保证我所律师队伍的纯洁性,结合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职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此纪律规范。 第一条实习人员,是指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在本所工作,但尚未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 第二条实习人员可以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参与办理各类法律业务,但不得单独办案。 第三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独立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身份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

2、见; (四)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六)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 (七)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实习活动;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申请律师职业人员实习证; (九)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实习; (十)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取费用; (十一)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十二)泄漏委托事项有关的保密信息; (十三)擅自中止实习,减少实习时间; (十四)其他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四条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对其警告处分: (一)在委托合同上以律师名义签字,未造成当事人损失或严重

3、后果的; (二)以律师名义对外签发法律文件,未造成当事人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办理法律辅助业务的; (四)擅自出庭的; 第五条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对其记过处分: (一)委托合同上以律师名义签字,造成当事人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二)以律师名义对外签发法律文件,造成当事人损失或严重后果; (三)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所实习的; (四)以自己的名义收案收费的; (五)以律师名义办理法律事务的; (六)泄漏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七)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第六条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律师所将立即停止其实习,收回实习人员工作证,并上报司法行政部门: (一)泄漏国家秘密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 第七条本规范自 起实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管理学资料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