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公文处理实施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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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日常办公需要,推进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机关的公文是本单位在行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国家、自治区、电力公司的方针、政策,发布规章和工作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第三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第五条 本单位各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专人负责,不断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和质量

2、。第六条 行政办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第二章 公文种类第七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定适用于对某些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部署。(二)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三)通知适用于发布规章制度,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单位的公文,布置工作,要求各部门办理和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工作人员。(四)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情况。(五)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或交办事项。(六)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七)批复适用

3、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八)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或答复审批事项。办理例行公事与应急公务等,用“便函”。(九)意见适用于答复对方、下级机关征求对某项工作的意见、请示,也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方法。(十)纪要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第三章 公文格式第八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

4、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 “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

5、型机关统称。(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十七)印

6、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第九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本企业公文格式标准执行。第十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第四章 行文规则第十二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第十三条 行文关系应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能越级行文,确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同时抄送越过的上级机关;向下级单位的重要行文,应抄送其直接上级机关。第十四条 行文规则(一)本企业可以对所属部门部署工作,可以向上级领导和主管部门请示、报告工作,可

7、以同政府各委、办、局相互行文,也可以根据政府的授权和有关规定,答复有关政府机构提出的业务问题,但无权对其下命令、作指示。(二)管理部门在主管业务范围内,可以本部门名义向所属各部门行文,由行政办统一印制文头,由各部门负责人签发,各部门文书负责编号,编号为“XX20XXX号”,加盖部门印章,行政办不负责核稿。此类公文只能对局属单位行文,不能对局外部行文。各部门之间不互相行文。多个部门联合发文,发文字号取主办部门发文字号。(三)上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查意见等业务性较强的公文,在报请上级审批的同时,可抄送下级机

8、关及有关单位。(四)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企业研究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五)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六)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七)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八)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九)下行文主送受理机关、

9、单位,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十)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第五章 公文办理第十五条 收文处理(一)收文管理一般包括签收、登记、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答复、归档等程序。(二)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行政收文由行政办文书签收;机要件、党委收文由党委工作处文书签收。代表本企业参加会议带回的重要文件和各部门收到给本企业的公文,应对口交行政办、党委文书处理。(三)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电子公文在办公自

10、动化系统中填写收文登记簿。(四)拟办。文书部门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并根据公文内容提出拟办意见。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四)批办。由文书依据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行政办文书呈送局领导、各部门传阅的文件,在传阅时不得积压、不得横传。(五)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根据批办意见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主办部门应

11、主动承办,会办部门应协同配合。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1、行政办负责公文的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对下发的重要公文,应及时了解,并向领导反馈执行情况。2、各部门承办的公文应按时办理,做到件件有结果。特急件、急件应随到随办,一般文件应按要求时限完成。对上级转办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答复或提出处理意见的文件,应按规定时间将答复或处理意见连同上级机关转来的文件一并交行政办。因情况特殊,按规定时间办理不完的应及时向有关领导、行政办和发文单位说明。3、行政办定期对各部门办文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通报办理结果,作为对各部门的工作考核内容。(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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