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离职引发的人事档案纠纷解析_宋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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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中国卫生人才 2012.10 CHINA HEALTH HUMAN RESOURCES 案例CASE 2008年, 万芳毕业后应聘到北京市大兴区某民营医院工作(以下简称医院) , 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期限自2008年7月12日至2011年7月11日止。 同时, 双方签订了 引进人才协议书, 约定医院为万芳办理进京户口后, 其需要在医院服务3年, 否则需 要交纳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 万芳将人事档案转至医院, 医院为其建立了社会保险 关系账户并缴纳了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按照最低基数1600元缴纳, 万芳的实际工 资为3000元。 2010年7月, 万芳以结婚为由将户口迁出。 2010年8月,

2、 万芳向医院提 出离职申请, 未获批准, 但其未再到医院上班。 随后, 万芳与医院联系, 要求将其人 事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出, 医院则以万芳未按照约定服务满3年为由, 要求其缴 纳1万元违约金, 此后再为其办理转出手续。 2012年1月7日, 万芳向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要求医院 为其办理人事档案转移并将社会保险关系转出, 并要求赔偿损失1万元。 北京市大 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裁决。 万芳不服裁决, 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 医院表示, 万芳未按约定在医院服务满3年, 并且未经医院批准擅自 离职, 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应当

3、支付赔偿金。 医院没有扣押万芳的人事档案, 是万 芳没有按照医院要求办理手续, 且其没有提供其户籍所在地或新的单位, 因此无 法办理。 同时医院提交了万芳将户口迁出的申请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 社会 保险关系转移证明上明确载明社保基数为1600元, 且该证明在医院开出后并未 交给万芳。 法院审理认为, 2010年8月万芳申请辞职未获批准后即未再上班, 双方劳动关 系结束。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 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医院未及时转移人事档案存在过错, 万芳要求赔偿损失, 应当 因

4、离职引发的人事档案纠纷解析 文 宋 岚 案例背景 案例一 近 年来, 随着劳动力市场的不断发展, 劳动争议中因人事档案问题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 纠纷一般并非是人事档案本 身内容的争议, 而往往与竞业禁止协议、 劳动服务期协议、 培训协议以及特别给付之偿还等权益争执综合在一起。 实践中, 劳动者如何应对这些争议, 使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 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49CHINA HEALTH HUMAN RESOURCES 2012.10 中国卫生人才 案例二 予以支持。 同时, 由于医院至今未为万芳办理转移人事档案等手续, 其行为处于持 续状态且万芳能证明曾向该医院要求转移, 所以认为万芳的申请行为

5、没有超过诉 讼时效。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判令医院为万芳办理档案转移、 社 会保险关系转出手续, 并给付万芳赔偿金1万元。 医院不服一审判决, 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在法官的主持下, 双 方达成调解协议, 医院为万芳办理档案转移、 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手续, 并给付万 芳补偿金7000元。 丁峰于2007年因刑事犯罪被北京某软件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解除了劳动关 系。 丁峰服刑完毕后, 向该公司要求转移人事档案时得知, 公司并没有将自己的人 事档案交付给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人事部门, 也未将人事档案妥善保管, 导致 其人事档案丢失。 公司出具证明一份, 证明丁峰已经被解除劳

6、动合同, 但人事档案 丢失。 丁峰之后多次要求公司补办人事档案, 但至今公司仍未办理, 因此造成丁峰 不能再次就业, 也不能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失业、 医疗、 低保救济等待遇, 给他的 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困难。 为此, 丁峰将该软件公司起诉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要求公司为其补办 人事档案, 并赔偿因人事档案丢失而造成的无法领取失业救济金、 失业人员医疗 补助等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 人事档案是公民取得就业资格、 缴纳社会保险、 享受相关 待遇所具备的重要凭证, 档案的存在以及其记载的内容对公民的生活有重大影 响。 公司作为丁峰的原档案管理人, 在与丁峰解除劳动关系后, 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

7、将档案及时转移至相关部门或者妥善保管。 现因该公司未尽到转移或者妥善保 管的义务, 造成丁峰的档案遗失, 影响了丁峰就业及享受相关待遇, 并给其造成 了经济损失, 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令该软件公司为丁峰补办人事档 案, 并一次性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5万元。 一审判决后, 双方均未上诉。 (文中所涉人物均为化名) 案例评析 案例一主要涉及劳动者人事档案转移的问题。 1医院扣押人事档案的劳动争议是否超过了1年诉讼时效的规定? 按照法律规定,医院应当在万芳的劳动关系结束后15日内为其办理人事档案、社会 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超过15日未予办理即侵犯了万芳的权利。对于该类纠纷的诉讼时效 的计算时

8、间,我国相关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人事档案虽然本身没有财产价值,但其是 劳动者个人工作经历最重要的记录,是单位进行考核、晋升以及奖惩的重要依据,能为 劳动者个人带来经济利益。社会保险关系的价值更是和劳动者紧密联系,没有它劳动者 50中国卫生人才 2012.10 CHINA HEALTH HUMAN RESOURCES 案例CASE 无法缴纳社会保险,无法享受医疗、失业保险等待遇。所 以,单位扣押人事档案、未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是一种侵权 行为,可以参照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侵权行为的诉 讼时效的规定,应当从其侵权行为结束时计算诉讼时效。 本案中,医院扣押万芳人事档案及未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 侵权行为是持

9、续存在的,本案审理时医院的侵权行为依然 存在,所以本案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2.当事人是否要向医院支付违约金? 虽然本案中医院没有就该问题提出反诉,但其一直 以此作为扣押万芳档案的理由。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除了 两种情况外,不得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两种情况分别 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用人单 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 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 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 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 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劳动合同

10、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 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 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 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 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而本案中,医院以为万芳办理北京市户口为由约定服务 期,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所以要求万芳支付违约金 没有依据。 另外,本案中,该医院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没 有足额为万芳缴纳社会保险,是其违约在先。国家建立社 会保险制度,是为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 生

11、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所 以,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 51CHINA HEALTH HUMAN RESOURCES 2012.10 中国卫生人才 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 同。本案中,万芳辞职未果后离职并不构成违约。 3.医院不予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是否需要赔偿因扣押 档案造成的损失?判令赔偿1万元是否得当?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办理档案转移是不附 加任何条件的,只要劳动关系结束后,单位就应在15日内 办理,即使万芳辞职未办理辞职手续,双方还存在其他劳 动争议,医院为万芳办理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 法定义务也是不能免除

12、的。所以,该医院没有及时为万芳 办理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是存在过错的,应当赔 偿万芳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关于用人单位扣押人事档案迟延转移,劳动者要求 赔偿的具体数额,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2009年8月 17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 四十一条规定: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而使档案迟延转移,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 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可参照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及 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本案中,医院自2010年9月开始 扣押万芳人事档案至2012年,期间北京市失业保险金每 月最低领取标准为:2010年每月63

13、2元,2011年每月752 元。根据该规定,医院需要赔偿万芳仅扣押人事档案一 项的数额就已经超过了1万元。而该医院同时扣押了万芳 的社会保险关系,致使万芳无法享受相关保险政策,其 损失也应当由医院赔偿。所以,万芳以医院没有转移人 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为由,要求医院赔偿1万元的数额 是合理的。法院支持万芳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案例二主要涉及用人单位丢失劳动者人事档案的 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妥善保管劳动者人事 档案的义务。人事档案的权属应为国家所有,用人单位等 对人事档案的占有保管只是暂时的。目前,实际占有保管 人事档案的单位通常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才交流 机构等。企业职工档

14、案管理工作规定第五条和第十八 条规定:职工档案由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 构管理。实行档案综合管理的企业单位,档案综合管理部 门应设专人管理职工档案。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 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1个月内 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 (组织人事)部门。案例二中,用人单位将劳动者人事档 案丢失,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人事档案丢 失具有多样性后果。劳动者人事档案的丢失,可能造成工 资、福利、保险的损失,或者造成再就业的不便,所以补 办人事档案对劳动者来说是迫切、必须的。补办人事档案 也符合民法通则“采取补救措施”和“恢复原状”的 承

15、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审判实践中,人事档案如果能够补 办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补办档案的诉讼请求;确实无法 补办的,则属于履行不能,人民法院在赔偿判决中应加大 赔偿数额,以平衡当事人的利益。此外,人事档案丢失, 对劳动者的保险办理及再就业等产生了实际的影响,确有 损失发生,企业应予赔偿。 笔者提示:第一,劳动者在劳动争议发生以后要及时 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遇到仲裁委员会不予 受理的情形时,要求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在拿到不予 受理通知书后,要在15日内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为员工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的义 务,不能以任何理由不缴、少缴。如果出现不缴、少缴的 情况即构成违约,员工可以以此为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 同。案例一中,北京市大兴区某民营医院最后之所以没能 让万芳缴纳赔偿金,反而同意向万芳支付赔偿金,其最主 要的原因就是医院没有足额为万芳缴纳社会保险,万芳解 除劳动合同(离职)合法,不构成违约。第三,用人单位 应当依法用工,加强人事档案管理,如果有条件应对人事 档案实行精细化管理,在发生争议时才能提出客观证据, 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 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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