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A文】质押合同范本(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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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MeiWei_81 重点借鉴文档】 【MeiWei_81 重点借鉴文档】 质押合同 编号: 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质权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为了确保 (以下简称“债务人” ) 与 (以下简称“债权人” )于 年 月 日签订的编号为 (以下简 称“主合同” )项下的债权实现,出质人愿意向质权人提供质押担保。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 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 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在债权人处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 业务所形成的债权,

2、本金数额为人民币(大写) 。 第二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 【MeiWei_81 重点借鉴文档】 【MeiWei_81 重点借鉴文档】 至 年 月 日止。主合同实际履行债务的期限与本条约定不 一致的,依主合同约定。 第三条 质押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 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 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 财产保全费、保管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过户费、代理费等) 。 第四条 质物 4.1 出质人自愿以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清单所列财产

3、作为质 物设定质押。 质押清单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4.2 质押清单对质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质权人处分该质 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质权人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质物的最终价 值以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质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五条 质权的效力 本合同项下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添附 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 第六条 质物的移交 6.1 甲方应于质押合同签订之日将出质的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 乙方占有,同时向乙方支付包括保管、仓储、运输、维修质押财产等 与质押财产有关的一切费用人民币(大写) 。第三方主 体开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如单位定期存单质押时定期存单开立银行出 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

4、户证实书等)应根据乙方要求一并交给乙方。 【MeiWei_81 重点借鉴文档】 【MeiWei_81 重点借鉴文档】 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质物,双方应共同到主管管理部门办理出质 登记,质权于登记之日设立。 6.2 本合同项下质物的权属证书和其他相关资料经双方确认后 交给质权人保管。因质权人保管不善造成权属证书和其他相关资料灭 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补办费用。 6.3 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出质人 提前清偿主合同债权,质权人应当及时将质物及其从物和其他相关资 料返还出质人或解除质押登记手续。 第七条 质物的保管 7.1 本合同项下的质物移交质权人保管后,出质人应当按照每 (日/

5、月/年) 元标准 (一次性/分次)向质权人或保管方 支付保管费。 7.2 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或者 灭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非因质权人原因除外。质权人不 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毁损或者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 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主合同债权而返还质物。 7.3 非因质权人原因,出质人所提供的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有明 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 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拒绝提供相应担保的,质权人有权拍卖或变 卖质物。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用于清偿主合同债权或向双方 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提存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7.4 未

6、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采取赠与、转让或以其 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物。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处分 质物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用于清偿主合同债权,或存入质权人指定账 户,以继续担保主合同债务的履行。 7.5 质物发生毁损、灭失的,由此所得保险金、赔偿金应当优 【MeiWei_81 重点借鉴文档】 【MeiWei_81 重点借鉴文档】 先用于清偿主合同债权,或存入质权人指定账户,以继续担保主合同 债务的履行。质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主合同债权的担保。 7.6 非因质权人原因,质物给质权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出 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7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

7、当先充抵 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八条 质物的保险 8.1 质权人认为需要并能够办理财产保险的质物,出质人应当 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按质权人要求的险种、保险金额,到 有关保险机构办理以质权人为第一受益人的质物财产保险,保险期限 应当不短于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保险金额应当不低于主合同债 务本息。 8.2 出质人应当将质物的保险单据原件交给质权人保管,保险 单据中不应有任何限制质权人权益的条款。 8.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 险。如保险中断,质权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全部相关费用由出 质人承担。 8.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质物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优 先

8、用于偿还主合同债务,或存入质权人指定的账户,以继续担保主合 同债务的履行。 第九条 质权的实现 9.1 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偿付债务本 息及其他费用义务的,质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并从所得价 款优先受偿,或与出质人协商,将质物折价抵偿主合同债务。 9.2 质权人依照主合同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解除主合同, 【MeiWei_81 重点借鉴文档】 【MeiWei_81 重点借鉴文档】 或依据主合同约定提前收回主债权时,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有 权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并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与出质人协商, 将质物折价抵偿主合同债务。 9.3 处分本合同项下质物所得价款超过

9、债务本息及其他一切相 关费用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 9.4 质权人依本合同约定处分质物时,出质人应当予以配合, 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十条 出质人声明与承诺 10.1 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为债务人提供质押担保完 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0.2 是本合同项下质物的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国 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质物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 依法可以设定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不存在被查封、被监管或已 经设立抵押等其他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情形。 10.3 出质人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当书面通知质权人: 10.3.1 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行承

10、包、租赁、联 营、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或经营范围与注 册资本变更、股权变动的,出质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通知质权人。 10.3.2 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质物发生权属争议,或破产、歇 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住所、电话、 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出质人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日起 5 日内通知 质权人。 10.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质权人依法转让主债权的,出质人仍在 原质押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10.5 在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出质人 应当及时通知并协助质权人避免质权遭受侵害。 【MeiWei_81 重点借鉴文档】 【MeiWe

11、i_81 重点借鉴文档】 10.6 质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除展期或增加主债权金 额外,无须经出质人同意,出质人仍在本合同确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 担保责任。 10.7 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鉴 定、公证、估价、登记、过户、保管、诉讼费用等。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本合同生效后,出质人、质权人双方均应当履行本合同约 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 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1.2 出质人在本合同第 10.1 或 10.2 条中作出虚假声明,给质 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1.3 如非因质

12、权人的过错而导致本合同无效,出质人与债务人 对质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出质人与债务人不能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的,质权人有权处分质物,并在所受经济损失范围内优先 受偿。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2.1 本合同自出质人、质权人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2.2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出质人、质权人双 方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均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12.3 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 无效,则出质人对于债务人因清偿主债权本息和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 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

13、十三条 权利行使与强制执行公证 【MeiWei_81 重点借鉴文档】 【MeiWei_81 重点借鉴文档】 13.1 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 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13.2 质权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 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 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13.3 本合同项下的所有通知或指示均应以书面形式送达。通知 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由挂号信、特快专递邮递的,发出通 知一方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 应以书面形式在发生变化后的 5 个工作日内通知另一方。 具体联系

14、方式约定如下: 如发送给质权人,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如发送给出质人,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13.4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质权人和出质人已经对强制执行公证 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完全明确了解。经慎重考虑决定,自本 合同订立后【】个工作日内,质权人、出质人自愿向【】公证处办理 【MeiWei_81 重点借鉴文档】 【MeiWei_81 重点借鉴文档】 本合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13.5 出质人保证:如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时,及时将变 更通知送达至质权人及【】公证处承办公证员并取得回执。否则,质 权人因业务需要按照本合同所约定的联系方法对其送

15、达有关文件时, 不论出质人是否收悉,按本合同第 13.3 条约定的时间届满,则视为 质权人已履行了送达义务。在此情况下,出质人自愿放弃对质权人所 负通知义务的抗辩权。 公证处名称: 公证处地址: 邮编: 电话: 13.6 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共同确认:如债务人不能按照主合同 的约定按期履行其全部义务,质权人将向出质人送达履行担保责任 通知书 。如出质人在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发出后【】日内仍未 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或者未向公证处积极举证对质权人债权进行 抗辩,或虽积极举证但不足以对抗质权人的债权,或未与质权人达成 任何展期协议,则视为出质人对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所主张的应 履行的义务无异议,出质人不

16、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有发生并且 数额如质权人所主张。在此情况下,出质人承诺无条件接受公证处根 据质权人单方面提供的证明所确认的应履行义务的数额。质权人有权 直接向公证处申请强制执行证书,然后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 行债权和担保权益,而无须经过诉讼程序,同时,出质人自愿接受强 制执行并放弃抗辩权。 13.7 质权人在申请强制执行证书时,应提供以下文件保证向公 证处完全、正确地披露出质人履行债务或担保义务的情况: (1)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 【MeiWei_81 重点借鉴文档】 【MeiWei_81 重点借鉴文档】 (2) 执行证书申请书 ; (3)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质押合同; (4)质权人向出质人送达的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 ;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13.8 质权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 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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