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A文】物业管理职能移交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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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MeiWei_81重点借鉴文档】物业管理职能移交协议书移交方: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以下简称甲方)接收方: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以下简称乙方)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16)19号、国办发(2016)45号文精神,根据国资厅发改革(2018)7号、11号文件最新要求,参照省、市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自愿、平等的充分协商,现就如何按国务院要求的最后期限,完成“三供一业”的实质性交接;如何同步落实国家政策,精准实操物业管理职能、资产等交接的具体事宜,签订如下协议。第一条、物管职能及移交范围(一)物业管理职

2、能的含义:在甲乙双方确定的移交区域内,按地方政府颁布的物业管理等级和标准,按服务面积收取物业管理费;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维护;对物管区域内的公共环境、公共秩序进行有序管理;实施业主需求的、和乙方服务等级相配套的家政服务。(附件一:移交物业小区物业此前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及批件)(二)移交范围:总计有职工住宅栋,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总户数户。分别坐落在RRRRRRRRRRR等RR个街区:各移交区域的坐落位置:(小区名称,地址,东、西、南、北街临RRRRR)(附件二:物业移交范围平面示意图及住户明细表)第二条、物业管理职能交接基准日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开始启动交接,RRRR

3、年RR月RR日RR点,为完成职能交接工作基准日。此基准日之后,甲方不再承担以上区域物业管理及其相关责任。第三条、关于维修改造补助资金(一)经甲、乙依RRR市政府RRR文件测算,并报市国资委专家组审核确认,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三个月内,给付乙方接收补助资金人民币R仟R佰R拾R万元(¥00,000,000.00元)。(二)此费用作为乙方对接收区域的维修费和必要的改造费用,乙方有权依国家或地方的相关政府的相关政策,统一规划,统一招标,统一实施。第四条、关于相关资产的移交(一)物业管理用房:依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甲方按所交物管职能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于基准日15日前,向乙方提供移

4、交各小区物业管理用房,总建筑面积约RRR平方米。(附件三:移交房产明细及位置示意图,)(二)未买断产权住宅:凡房改中未买断或未全部买断的永久固定性住户,其房屋产权的未买断部分,均移交给乙方,由乙方按有关规定实施管理。(附件四:房改后未出售住宅明细表)(三)履行物管职能的一般资产:甲方向乙方移交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公共服务设施、设备与低值易耗类物品。(附件五:各家属区移交设施、设备、工具等低值易耗类明细表)(四)物管区域内土地使用权属:在业主已办住宅权属证分摊后余下土地(供生活区使用的道路、绿地、水景、庭院等,不含坐落在家属内公有建筑的投影土地),应属生活区不可分割部分,其土地使用权随小区一

5、并移交。(附件六:全部移交区域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第五条、关于人员移交依据市国资委相关文件精神,经双方协商,甲方向乙方移交国有职工RRR名。第六条、关于国有资产交接程序:(一)本协议生效后,由甲方出具全部拟移交资产实物明细和财务清单,经双方协商认可后,与基准日前十日,各派相关职能部门,赴现场清点、核准,并签署资产交接签署单,以备甲乙双方后期账务处理。(二)凡以上无偿划转资产,甲方应提供相关权属变更的法定要件,并协助乙方办理。完成交接后,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上述建筑用电、用水、用热等用户更名手续。第七条、关于移交物业管理资料(一)含移交区域内建筑物的全部物业管理收费台帐、产权资料。土建、水暖、电气

6、、采暖、供水、燃气、通讯等图纸、内页等档案资料。(二)近三年的大、中修资料:项目位置、项目名称、投入金额、竣工资料等。(附件七:建筑档案类资料交接目录)第八条、关于相关责任界定(一)乙方对职能履行区域的维修改造负“统一规划,统一招标、统一实施”的责任;在乙方的集中改造期间,甲方应予积极配合,提供建设用地和线路通道,做好本企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协助解决施工受阻等问题。(二)凡甲方现物业管理中,有依规需移交至市政、社区管理的其它项目,基准日后,由乙方负责移交。甲方向乙方提供涉及移交范围内与环卫、园林、路灯管理部门签订的协议及业务范围界定的说明,基准日后由乙方继续履约;(三)涉及甲方需向水、电、热等

7、第三方移交,但尚未交出的职能,继续由甲方负责进行移交。甲方应向乙方及时提供拟定移交基准日等相关信息和相关资料。基准日后,乙方以小区物业管理者身份,对以上各方接收改造工程进行协调和必要的配合。(附件八:物业管理职能与第三方联系与衔接的相关文书)第九条、相关费用的责权界定(一)甲方在以上移交物业区域预收取的物业等相关费用,以双方交接基准日为界,凡甲方已收基准日以后费用,应交付乙方。凡基准日之前和上述物管区域相关的债权、债务人,均为甲方。(二)移交房产涉及到的水电费自交接之日按水表、电表显示的数据为准,之前发生的由甲方缴纳,之后发生的由乙方缴纳。(三)用于住宅大修理的专项维修资金,按政府相关规定划转

8、到乙方专项维修资金帐户。(附件九:涉及到债权债务界定的相关资料)第十条、双方保证移交进度质量的特别约定(一)为确保交接基准日如期实现,本协议签订五日内,双方应就需双方同步履行义务的若干时空结合点,充分商榷、论证并签订交接过渡期履约分解目标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并各负其违约责任。(附件十:交接过渡期履约分解目标备忘录讨论稿(二)甲方保证,基准日前依此备忘录,将乙方管理职能完全到位所需要的各类资产、设施设备、相关资料、移交费用,及时到位。同时甲方有义务对乙方所需了解的、和履行职能相关的全部问题,做出书面的、口头的说明或解释。(三)双方必须在基准日15日前,完成应移交人员人事档案、工资关系、社会

9、保险关系、组织关系的交接。(四)乙方必须于基准日次日零点前,进入全面管理状态,做到全部体现物管职能的岗位,无遗漏,无空缺。并确保其服务质量不降低。接管后,应有计划的、有效使用维修改造补助资金,确保小区公共设施和公共环境提档升级。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对移交人员待遇的承诺(届时,视移交人员情况,决定此条留否)第十二条、违约责任(一)至本协议约定基准日之日,若甲方原因,费用和资产尚未交至乙方,甲方应按既有约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继续负担全部物业管理运行管理费用,直至其“移交主体”责任义务履行完毕。(二)至本协议约定基准日之日,若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资产、职能等未能如期移交,乙方应按既有约定向甲方支付违

10、约金,同时负担基准日后应接区域的全部物业管理运行管理费用。第十三条、凡本协议未尽事宜或交接实操中的具体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平等、自愿的原则,协商解决,签订补充协议或备忘录。第十四条、凡本协议附件,或依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备忘录等,一经双方签字认可,和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附件,将通过双方具体协商,陆续补齐。第十R五条、本协议壹式七份,甲乙方各三份,市国资委一份。(签署页略)试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与对策众所周知,为保证“2019年起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五年来,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并拨付巨额资金,使“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力

11、度空前。但笔者在考察了二十几个大中城市和部分央企的分离移交工作后发现,目前状态,尚不容盲目乐观,如不采取有效措施迅速纠偏与规范,肯定的说,此项改革很难在2018年底完成。本文力求通过对存在主要问题的分析,找到一些行之有效的对策建议。一、问题表象(一)从移交成本上看“维修为主,改造为辅”的原则,被冷落和回避;“改造”似乎成了“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主要工作;甚至有悖国情的对整个家属区设施全面新建也成为天经地义;部分可继续运行的有效资源被无端废弃;五花八门的擅自增项,巧立名目收费现象愈演愈烈,有一个企业的单项移交成本,同比五年前央企试点时增加近十倍;一些经济上无力负担的国企(甚至是央企)因此陷入进退

12、两难;仅负担央企补贴的中央财政预算,势必出现很大缺口。(二)从移交步骤上看“先移交,后改造”的原则被改写,很多城市出台的实施细则,尽管也优先强调了“先移交,后改造”原则,但在“实施步骤”上,依然有总量过半的改造项目(甚至个别行业的全部改造项目),你移交方不按要求做完,接收方就是不接收!尤其需要强调的是,那些事实上由接收方操控的“先改造”。本质上,是把接收方一项复杂的、有着很多不确定因素的、甚至隐藏着“猫腻”和风险的工程项目,强行捆绑在移交方的“职能移交”移交工作上!这种模式,无可置疑的在免责拖延着党中央、国务院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既定预期。(三)从移交程序上看一些原本应该很清晰的交接程序,被人

13、为繁琐化、扭曲化,致使移交进程艰难、坎坷,无端拖延。如有的城市把供电职能分离,搞成了“三条线”:第一条线把移交区域视为新增用户,必须走用电申请、论证、批准程序,并收取一笔可观的费用;第二条线是改造,必须依供电方要求设计施工,并由移交方办理相关手续、结清工程费等等,供电方才决定是否送电;第三条线才是分离移交,由移交方委托审计机构确认工程决算,资产转固,协商移交等等。甚至还有的省会城市对移交方提出:危房彻底解危、违章建筑全部拆除、加收过渡期管理费和保证金、装修物管用房等数十项要求,而后方能谈移交(四)从移交进度上看个别地方政府的不作为,慢作为,正在严重的影响、拖延着全局。不知为什么,有的省刚刚才出

14、台方案,而且基本上是照抄上头文件。有一家国内五百强企业,明年六月底要完成“混改”试点,因此前必须处理主辅分离问题,其坐落在该省各地的二级企业,赴相关市、县对接,竟毫无结果。尽管45号文强调要“简化程序”“建立绿色通道”等等,但在很多城市里,仍按部就班,层层设卡,甚至“雁过拔毛”乱收费、垄断诸如路面等恢复工程“一口价”没商量等等。二、原因分析(一)移交企业严重缺失话语权,而对接收单位缺少要求和限制。既然本项目名称叫“三供一业分离移交”,那么相关文件的总体要求、国家补贴、完成期限等,也自然主要都针对移交方提出要求。问题是,当进入实操后,接受方势必高筑“门槛”,对“必要的改造”等范围的界定,移交成本

15、的确认,移交企业基本上没用话语权。这种交、接双方权利的严重不对等,平等公正的协商机制根本无法形成。于是,接收方苛刻离谱的要求,在政府无能力否定所谓“专业要求”的情况下,便演变为地方政策。致使有悖国情、甚至有悖国家政策的要求,成为可能。(二)地方政府有悖国情的“双刃剑”倾向,没有得到及时的纠正。基于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的差异,由各地方政府“接地气”的制订本地区的具体政策,“一手托两家”的参与分离全过程的协调和管理,本无可非议。但事实证明,一些地市级地方政府,更多的站在了地方和接收方的立场上,尤其在对待驻区央企相关职能的接收上,甚至有捆绑移交方和中央财政博弈之举。笔者在和一部分国企移交方领导座谈时,曾遇到这样的质询:“我们也知道我们那的政策和45号文有抵触,但依45号文我们应当执行所在地的政策呀!上面不纠正!我们怎么办?”(三)政策制定层面有关文件中的具体表述,被偷换概念,各取所需。如财资(2016)38号文,对国家补助金的拨发与清算,提出“维修改造和分离移交完成后”,应当及时申请清算,并要求提供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笔者理解,这是狭指事实上“先改造”的个案。但接收方和地方政府可以理解为:“改造”是与国家“清算”补贴的前提。于是,“先改造”找到了政策依据;国办45号文的“先移交”被束之高阁。可见,行文的严谨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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