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A文】健身加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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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MeiWei_81重点借鉴文档】健身加盟合同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第一条概述1.现代人重视身体健康,健身健美中心的专营店大有可为。 连锁加盟总部开展卓有成效的,专业化的 特许专营业务,在特许专营业务方面, 拥有全套标准化的特许专营经营协议、文件、有专门的统一店面设计、器械陈列组合、统一标准的商标及标志,统一的工作服及其他统一模式。同时,通过多年的实践经营, 已经是拥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号,建立了一套高效率的信息物流系统,取得良好的经营业绩,形成了自己的经营特色,创立了一套成功的经营模式,所有这一切都将不断根据中国市场动向的发展而进行科学、严谨的完善和调整,并成为帕菲克国际健身中心特许专

2、营的组成部分。3.加盟店从事 特许加盟方面的商业活动,使用 的商号、商标、相应标识和服务管理系统,获取专门的经营活动,必须保证统一的质量标准、形象、环境、售后和优质服务,根据以上陈述及本合同所列条款、条件和相互承诺,特许人和受许人订立本合同。第二条独立的当事者1.本合同当事双方为各自独立的事业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2.加盟店不具有代行总部或为总部而发生任何行为的权利,也不是总部的代理人。3.加盟店职员不是总部的员工,总部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4特许加盟店经营由其自理,独立承担责任。经营决策是加盟店自行判断,自主运作的行为。第三条加盟店的资格只有具

3、备下列条件者才有资格成为 连锁加盟店。同1.意公司经营模式,2.接受总部的经营策略,3.配合发展。4.加盟者必须是加盟店的经营者。5.加盟店每年向总部支付加盟管理费。6.经与总部协商,被认定可以经营总部店铺的特定加盟者。7.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者,诚实、守信、正直者。第4条特许的给予在本合同执行期间,总部给予加盟店使用本部开发、完善的店面装修设计(平面设计)、营销(包括健身卡、运动饮料、营养补剂、运动服装)策划技巧、运营管理模式。第5条商标的使用承诺1.总部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加盟店可以使用总部商标服务标识及有关的志、表格、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加盟店不得在特许加盟店以外使用本合同中总部同意使

4、用的一切商标和标识。2.加盟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用于有利于特许加盟店利益时,.须事先征得总部的书面承诺。3.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加盟店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公司商标商号。否则,总部将诉诸于法律制裁。第7条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1.加盟店只能按照总部承诺的范围和方法使用公司商标,按统一形象经营店铺。3.加盟店使用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时.不得有以下行为:降低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行为。向第三者泄密,传递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加盟店帮助第三者模仿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第8条店址的选择及变更1.甲方现特许乙方位于 设立 特许加盟店。2.总部不得在加盟店同一区域范围(半径5公里)内自己或让第三者

5、经营或开发加盟店。3.因其它因素造成的原因,加盟店希望变更加盟店店址时,可以向总部提出变更申请。4.经总部同意方可变更。总部须对选择新店址进行调查,并提供必要的帮助。第八条追加建店1.乙方在经营特许加盟店外,还要新建加盟店时,必须与总部另外签订以追加建店事项为对象的加盟合同。2.如加盟商须追加建店,必须经总部审核其经济实力、管理能力等各个方面,并符合连锁总体利益的要求。经总部同意乙方可实施。乙方如在受保护的5公里半径范围内开设第二或多家连锁俱乐部的,必须依其经营规模对照应向总部交纳的加盟费用每家可享受加盟费用五折的特许折扣;冠名加盟商在受保护的半径5公里范围外开设第二或多家连锁店的,每家可享受

6、相应加盟费用八折的特许折扣。3.冠名加盟商协助总部发展加盟的,可获取其他加盟商交纳给总部加盟费的 %作为佣金。.该追加建店与总部签订特许连锁合同后,应立即向总部支付加盟金管理费。第9条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1.加盟店承认公司经营技术资产是只属于总部,具有特定经济价值,并且受法律保护。2.加盟店承认总部商标是总部连锁统一的营业象征,.属总部所有。3.总部须适应社会经济形式的变化,对现有经营技术资产进行不断的开发、研究、完善和积累经验。第10条经营指导和帮助1.加盟店在开业前可派遣店主或可以代行承担责任的员工参加总部规定的经营培训,.以掌握经营加盟店所必须的知识和技术。2.加盟店必须参加总部规定召

7、开的经营者会议。3.加盟店允许总部派遣的人员进入店堂检查加盟店的全部经营情况。第十一条店铺地理位置调查总部可为加盟店选择店址进行地理位置状况、交通状况、人口密度、所在地区发展前景等建店进行可行性分析调查。第十二条店铺装修及开发相关事宜1.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2.加盟店的店铺结构、面积、内外装饰要符合总部规定的标准。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同意店铺的设备装置、用具、招牌等符合总部规定的样式,由总部统一采购。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可委托总部派出专业的设计师和督察协助装修事宜。3确认本条列所列各项购买资金全部由加盟店负担。第十三条促销1.总部要计划和实施以维护公司连锁全体利益为目的

8、的宣传广告等促销活动。2.加盟店要单独或与其它加盟店共同进行宣传、广告、展示等促销活动,必须事先向总部提前书面申请。说明活动的内容和进行的方式,经征得同意后方可实行。向总部提供正确的有关销售情报及市场行情,8.以利于总部作出正确的决策。第十四条价格及帐务1.由总部统一制定所有项目的销售价格,经乙方书面确认,不得随意更改。加盟店必须每月向总部传真每日销售报告书。第十R五条加盟金本加盟总费用为 整,加盟店在确定加盟意向后,需缴纳加盟定金 整。此定金作为全部加盟费的一部分收取。加盟店于签定加盟合同时向总部支付加盟金 整,其余款 整于加盟店正式营业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同时由总部为加盟店提供装修设计方案

9、指导、器械安排、人员培训、运营指导、输送教练的服务。加盟管理费按加盟金总额 %收取。加盟管理费从本合同起始第一年的最后一个月内收取第二年的费用 整。不论本合同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或其它理由,总部都不返还加盟金和加盟管理费。第十六条专业营业业务1.加盟店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必须全力以赴提高该店营业成绩。除非得到总部书面同意,加盟店不得经营其它项目。否则,终止合同。2.加盟店必须严守总部指定的营业日、营业时间从事经营。营业日为一周七天制无休息日,开店时间为上午 以前,闭店时间为晚上 以后。第十七条守密义务1.除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以外,总部不得向第三者展示加盟店递交的营业报告书及其它有关资料和有关损害

10、加盟店利益的情况。2.加盟店不得向第三者泄漏总部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给加盟店的经营技术资产秘密及有损总部利益的情况。3.加盟店有责任保证其职工不向第三者泄漏前项秘密。4.前三项规定的总部和加盟店的守密义务在合同期满后仍然有效。第十八条禁止毁誉义务加盟店不得损害总部和总部其它连锁店的声誉、信誉、不得妨碍总部和其它加盟店的业务。第十九条纠纷报告义务1.加盟店在营运中发生诉讼、争执或其它纠纷,须及时报告总部。2.如加盟店在营运中发生纠纷,总部以维护公司事业为目的,可随时指示加盟店付诸法院或采取其它措施,加盟店应遵从总部决定,总部将提供有效的支持。第二十条合同期限及合同更新1.特许经营期为 年,从 年 月

11、 日到 年 月 日止。2.本合同期限为本合同签定之日起算,店铺开张后满 年,合同期满前 个月。经总部、加盟店双方同意可以更新合同。3.加盟店合同期满,加盟店可按当时相应规模加盟费的五折特许折扣,优先获得继续加盟权。第二十一条合同的解除加盟店发生如下任何一项行为,总部可对加盟店规定期限以书面方式劝告加盟店终止或改正其行为,超过期限并无改善者,总部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加盟店没有忠实的实施总部为改善营业而提出的劝告指导。加盟店按本合同规定向总部递交的营业报告等文件不真实。加盟店拖欠总部货款及其它债务。加盟店以总部名义申请任何营业执照或报税。加盟店的其它违约行为或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加盟店发生以下各

12、项中任何一项行为,总部可不作预告而解除合同。加盟店受到各类政府查封,或加盟店宣布破产,协议出卖或申请新企业。加盟店未得到总部书面同意而私自出让经营权,或将本合同任何权益、责任转让。加盟店向其他人泄漏公司经营秘密,或让他人使用总部商标、商号、商誉等。加盟店损害了总部、总部连锁店的名誉、信誉,妨碍了总部或其它加盟店的业务。发生加盟店法人解散与他人合并而产生的影响,而使加盟店同总部间的经济信赖关系破裂。加盟店店主受到拘留或其它刑事处罚。加盟店退出总部特许连锁经营或将其营业委托他人,放弃店铺经营30天以上者。加盟店店铺丧失或使用权丧失。法令、政令要求加盟店终止营业。加盟店在签订本合同半年以后仍未开业。

13、如总部发生以下各项中任何一项事由,加盟店可对总部规定两周以上期限,以书面形式敦促总部停止该行为,履行规定的义务。如总部在规定期限内仍不履行规定义务,加盟店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拖欠加盟店的货款债务。其它违反本合同或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发生如下各项行为中任何一项事由,加盟店可不作预告单方面终止合同。总部申请破产,或法院宣布破产特别清算和清算。总部退出公司特许连锁领导者的地位,或放弃该事业。法令、政令规定总部废止连锁事业。第二十二条协商解约、中途解约1.只要加盟店和总部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可随时终止本合同。加盟店在30天内必须撤除所有标示总部的招牌和其它营业象征。2.加盟店提前3个月通知总部解约,并付清了特许金,广告分担金,货款和其它由总部代行负担的一切债务,本合同在加盟店预告期满后便告终止。3.不论合同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本合同一旦终止,加盟店就失去了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使用权。4.不论合同期满还是中途解约,加盟店必须自行撤除公司招牌,从建筑物和其它设备用品上消除公司的商标、服务标志和特定名称等一切营业象征。加盟店不主动撤除,总部或总部代理人可以自行安排撤除作业,并要求加盟店负担为之产生的一切费用。第二十三条营业的让渡和承继加盟店未事先征得总部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店铺营业及资产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不得将此用作担保或其它处置。如总部认为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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