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汇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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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法规汇编油田作业支持公司2015版本目 录一 安全生产类法规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4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324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365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86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397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478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529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7010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厂内机动车车辆安全管理规定7311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7712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8213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8614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2、8915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9316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9517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9718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0019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10520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10821 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11222 海上石油作业系物安全规程11523 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12424 防爆单位安全生产通则134二、海事管理类法规136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136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38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1434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485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526 中

3、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1557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1658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7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17810 船舶海事签证办法18211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18412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18913 船舶遇险紧急通信处置细则19614 沿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20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非自航船舶船员考试、发证管理办法20216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208三、职业健康类法规2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263 工伤保险条例2354 工伤认定办法2455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4、2496 关于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2527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2548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2609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6510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6911 工伤保险条例27212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28513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9114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30315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30616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31517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31918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329四、环境保护类法规33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33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340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5、境噪声污染防治法355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358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36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364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3708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3769 关于渤海区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38210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化学消油剂使用规定38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386 一 安全生产类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6、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

7、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组织依法对安

8、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

9、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

10、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第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

11、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六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

12、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

13、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支出。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十一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道路运输企业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机构

14、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15、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道路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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