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合同,交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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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合同,交付篇一:买卖合同交付时间的推定买卖合同交付时间的推定我国合同法第139条规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61条、第62条第(四)项的规定。”这是关于买卖合同未约定标的物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如何处理的规定。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根据该条规定可知,当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首先,当事人可以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

2、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

3、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根据该条可知,按照合同法61条的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按照本法第62条第(四)项的规定,出卖人就可以随时履行,买受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出卖人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为了使买受人有一个合理的准备接收标的物的时间,如准备仓库等,出卖人应当在交付之前通知买受人。即使法律对此不作规定,这也是出卖人按照诚实信用的合同原则应当履行的义务,因为通知一下对出卖人来说并不是多大的负担,却可以使买受人免受可能的损害。至于这段准备时间应当多长,则应当根据具体的情况合理的确定,难以一概而论。篇二:采购销售合同(范文)采购销售合同(范文)合

4、同编号: 制订日期: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生产工程机械配件,订立此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产品项目、数量、单价及金额: 二、产品总金额:人民币(RMB元)。三、购销条款:(1) 乙方生产的货品必须标注甲方指定的“123456”商标,货品材质、硬度、规格、颜色等必须严格按照乙方提供的样品进行加工制造,货品外表必须平整光滑无毛刺,材质成分必须均匀无色差、无裂纹、无伤痕等。(2) 乙方不得把标有相同或近似以上商标的任何产品出售给其他人或私自进行销售。否则,由此所造成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予甲方。(3) 双方本

5、次经济合作事务及以后此类合作均属甲方的商业机密,乙方不得向任何公司或个人透露本合同内容和双方合作的相关事务。否则,乙方须赔偿甲方由此而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4) 乙方作出质量保证,若产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六个月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乙方应予以换货或退货,若退货则货款须按退货数量全额退还甲方。(5) 乙方若在合同签订并收到甲方定金后45天内不能交付全部货品,乙方必须全额退还定金并且交付违约金人民币(RMB元)予甲方。(7) 若乙方按时按质按量为甲方生产产品,而甲方不按时提货,甲方已付的定金(人民币贰万圆整)则作为违约金赔偿予乙方。五、交货期:乙方在合同签订后二十五天内交付产品项目1和2全数货品予甲

6、方,四十五天内交付产品项目3-6全数货品予甲方。四、付款方式:(1) 合同签定时,甲方先付定金人民币(RMB元)予乙方。(2) 甲方在全部货品交货后二个月内支付人民币(RMB元),四个月内付清余款人民币(RMB元)。六、若本合同有未尽事宜,双方可进一步协商并签定补充合同。七、有关本合同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法解决,双方同意由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执行。甲方:乙方:代表人签名(盖章): 代表人签名(盖章):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篇三:产品销售合同模板合同编号:产品销售合同买方(甲方): 卖方(乙方):根

7、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 产品价格和技术标准2产品的技术标准(选择),按下列第( )项执行:(1)按国家标准执行;(2)无国家标准而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3)无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买方有特殊要求的,按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技术要求执行。 第二条 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30%的款项作为定金,乙方组织生产;剩余70%款到发货。发货后乙方给甲方开具发票增值税发票。 第三条:产品的交付(选择) ( )甲方负责运输,甲方承担费用;( )乙方负责运输,乙方承担费用;

8、运输地点为: ( )乙方负责运输,甲方承担费用;运输地点为: 第四条 产品验收1甲方在收到产品验收过程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规格、技术要求与合同不符,应一面妥善保管,一面在3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2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约定。3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 3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第五条 违约责任1乙方在接到甲方的定金、定单并确认后,即为定单生效。因为乙方的原因没有按约定时交付产品,乙方应按逾期交付产品总价款的3/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出逾期付款额的10%。如果因为甲方原因不能及时供货,乙方不承担任何损失;2乙方按

9、照定单要求提供产品后,如果因为甲方原因造成合同款没有及时支付,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付款额3/天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出逾期付款额的10%。 第六条 不可抗力当事人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应在3天内提供证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提交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八条 其他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

10、2份,双方各执1份。(以下无正文)买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地址:电话: 传真: 邮编: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卖方:万华节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幸福南路7号 电话:0535-6698967 传真:0535-6809777 邮编:264002签订时间:签订地点:篇四:买卖合同中的“交付”与“风险转移”一、问题的提出甲和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甲以约定的价格将其房屋卖给乙。合同生效后,甲将房屋移交给乙居住使用,但并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某日下暴雨时雷电将房屋击毁,问此时房屋的毁损风险由谁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42条规定

1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有人据此认为,我国立法采取的是“交付主义”,甲将房屋移交给乙居住使用即为合同法第142条所说的“交付”,在房屋交付以后发生的毁损风险应由买受人乙承担。笔者认为如此下结论值得商榷,在这一问题上至少存在以下两个理论问题:第一,关于“交付”含义的理解;第二,合同法立法采取的是否“交付主义”。二、合同法中“交付”的含义(一)法律意义上的“交付”民法理论向来都承认,“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其标的物的事实管领权转移给买受人,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

12、,由买受人直接占有标的物。现实交付一般是指具体的、可以转移实际占有的物品的交付。拟制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权利转移给买受人,以替代对实物的交付。拟制交付又分为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其中,简易交付是指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实际占有标的物时,则合同一经成立即视为交付完成,此前买受人虽然占有标的物,但不享有所有权,合同成立时转移的只是所有权;指示交付是指在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出卖人将要求第三人返还标的物的请求权让与买受人,以此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这种返还请求权正是标的物所有权的体现;占有改定是指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标的物在约定的期间仍由出卖人占有,此种

13、交付中虽不转移占有,仅转移所有权,但仍能完成交付。可见,在上述三种拟制交付方式中,转移的权利就是标的物的所有权,所谓拟制交付,就是仅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交付方式。既然在法律上拟制交付是用来替代现实交付的,那么在法律效果上应该是等同的。因此“交付”的法律含义就应该包括“转移所有权”的内容,不能将“交付”仅仅理解为“转移占有”。从某种意义上讲,“转移所有权”对于交付的意义会更大于“转移占有”,因为仅“转移所有权”而不“转移占有”可以完成交付,但如果仅“转移占有”而不“转移所有权”,出卖人的交付义务就没有履行完毕,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占有始终只是他主占有,没有达到买卖合同的目的。有学者就认为:“买卖之交付

14、别样于借用、租赁,就在于买卖之交付是所有权的交付。”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条中的“交付”,不能仅从字面上理解为“转移占有”,还应该包括“转移所有权”的含义。一般动产(指无需进行所有权登记的动产)所有权公示方式就是占有,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交付、所有权转移和占有转移是三位一体的。但对于不动产和大多数特殊动产(指需要进行所有权登记的动产)而言,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登记要件主义”,要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必须办理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因此在交付的过程中,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并不能完成交付。合同法(试拟稿)第168条第5项规定

15、:“需要办理法定手续的,以办完规定手续的时间为交付的时间。”此后的合同法(征求意见稿)第94条第4项也做出了相同的规定,但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人提出,由于我国船舶登记条例第5条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此外,我国民用航空法对航空器采取的也是“登记对抗主义”,仅转移占有就足以转移所有权,完成交付,只是不能对抗第三人而已,为了保持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建议删除这一规定。该建议在最后表决通过的合同法中被采纳。上述立法资料显示,合同法第133条中所谓的“法律另有规定”是指对船舶和民用航空器的规定,而有的学者认为是指所有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方能转移所有权的不动产和特殊动产,这种理解值得商榷。动产和不动产是对合同标的物的基本划分,由于其物理特性和法律特征的不同,在交易中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则,但在没有区分的场合,就适用同一规则。合同法在动产和不动产适用不同交易规则时是做了明确区分的,如合同法第63条第3项的规定,但是,在合同法第133条中,法律并未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可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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