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租赁合同,物业扣保证金,押金,租金,管理费,违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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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除租赁合同,物业扣保证金,押金,租金,管理费,违约篇一:租赁合同中押金条款的性质如何理解租赁合同中押金条款的性质 【问题】 在租赁合同实务中,出租一方常常会在合同中提出制定这样的条款;“承租一方须向出租方交付元押金,如承租方逾期天不支付租金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出租方有权没收该押金。如承租方没有违约行为,合同期满后,出租方退还承租方押金”。对于此类押金条款,实践中对其性质存在不同的认识。有一种观点认为该种押金的性质为定金,尽管合同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但从押金条款的内容,押金实质上具备与定金相同的功能,如承租人违约逾期交付租金,出租方可以适用定金罚则没收押金;如出现出租方违约情形,承租方也可以适

2、用定金罚则要求出租方双倍返还押金。 【实务解析】 如何看待上述押金的性质,还得从合同当事人设定押金条款的功能和法律对于定金的规定进行分析。一、出租人要求承租人交付押金,不外乎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1、租赁期间,承租人对房屋造成了不当的损害,可以将押金用于损害赔偿;2、租赁期间房屋的水电费、物业费一般都由承租人承担,押金可以担保承租人不拖欠支付上述费用;3、承租人违约逾期支付租金,押金可以用于冲抵拖欠的租金。出租人设置押金条款的目的是让承租人以金钱形式提供一定的担保。但这种担保能否等同于法律所规定的定金?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

3、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定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定金,应当采取这样的识别标准:1、如当事人采取“定金”的表述,条款中也约定了定金罚则的适用情形,则可以明确判定为属于定金;2、如当事人没有采取“定金”的表述,但条款中约定了定金罚则的适用情形,从而能够判断属于定金性质的,也应当认定为定金,不能因为没有“定金”表述而予以否定;3、如当事人既没有采取“定金”的表述,条款中也没有约定定金罚则的适用情形,从而难以判断其性质的,不能认定为定金;三、租赁合同中的押金条款,对于“押金”并没有采取“定金”的表述,条款内容也没有定金罚则的适

4、用情形,且“押金”仅仅单方指向承租方,而没有指向包括出租方在内的双方,因而,“押金”并不能判断为属于定金。以上述分析为基础,笔者认为:这里的“押金”具有违约金的性质,一方面针对承租人可能发生的对租赁物的损害,另一方面也针对拖欠的租金,“押金”就是承租人对出租人违约的担保。因此,这类租赁合同的“押金”属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当然,如果“押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承租人可依据合同法第114条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调整。篇二:【退还差额履约保证金】关于租赁保证金与履约保证金【退还差额履约保证金】关于租赁保证金与履约保证金作者:佚名 来源:中顾法律 点击数:我来说两句(0)复制链接 大 中 小提要特

5、点:1、履约保证金具有选择性2、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承租方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担保租赁期的正常履行及保证租赁标的物的完好无损。承租人顺利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出租方必须全额返还承租人。也.履约保证金是买卖双方确保履约的一种财力担保是一种良好信誉押金特点:1、履约保证金具有选择性2、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承租方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担保租赁期的正常履行及保证租赁标的物的完好无损。承租人顺利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出租方必须全额返还承租人。也即如果承租人违约,将丧失收回履约保证金的权利。约定了履约保证金却又没有交纳的,关于履约保证金的约定成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此条规定必须明确租赁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还是诺成性

6、合同说具体有两种解释见附注)3、履约保证金的比例是有规定的,其比例为租赁标的的5% 10%。履约保证金必须游离在租金之外,只作为中标方违约时招标方损失的补偿,具有独立性,必须由双方认可的机构负责收缴、储存、执行和返还。租赁保证金是在租赁合同签订时,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之一由承租人一次性支付给出租人,在合同履行结束时,退还给承租人或用以冲抵最后(几期)租金。保证金俗称为租赁押金。特点:1、控制租赁风险。在动机层次上防范承租人的道德风险;在业务操作层次上,以行业惯例和合同约定,当出现承租人不能支付租金等租赁风险时,出租人可以先行扣收保证金,以降低不良资产(及租赁损失)2、缓解临时性付租困难。任何商品

7、生产经营过程,都具有周期性,都可能出现临时性的支付困难,进而不能按预定计划支付一定时期的租金。此时,经承租人书面申请,说明欠租原因并有确实、可靠的后续租金来源,可以先用租赁保证金垫付到期租金。这种人性化的处理,使理性的金融行为与厂商分期付款中厂商对买家非恶意欠款予以谅解的人性化得到较好的协调,可以更大扩展融资租赁的市场空间,在设备融资,特别是厂商促销租赁领域,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一、从XX实业与YY科技股份公司办理结清的过程中,公司风险部对融资租赁合同存在着“履约保证金”与“租赁保证金”产生的疑义,个人想对此两项向部门提出几条建议:1、履约保证金与租赁保证金无特别大的区别,个人认为前者是对整体

8、租赁期限的限制,即确保租赁合同按照租赁期开始并结束,保证合同所制定期限的完整性,如在合同履行期间承租人或者出租方有一方主动提出提前结束或者延长租赁期限,视为违约,就对履约保证金有主动权。后者租赁保证金是在承租人租赁期间资金链发生困难,无法支付当期租金的情况下,承租人可以向出租方提出申请以保证金抵付当期或几期租金。并约定时间段补足已冲抵的租赁保证金差额。2、从公司内涵收益率的要求看,很多时候承租人对租赁保证金率从在看法,而能最直接的提高内涵收益有租赁保证金及租赁手续费,租赁手续费存在着按年收取的限制,如果承租人提出提前结束的情况下有权对一次性收取的手续费索要部分的权利,即使在合同中签订的租赁手续

9、费是出租年限的合计费率,但在谈判与确认书方面均以每年的形式约定,如果谈判时约定一次性费率恐承租人难以接受。影响内涵的另一因素租赁保证金的约定对收益率起着重要作用,目前看来承租人对20%的保证金约定有着一定的看法,从更新时间:XX-01-03 22:29:12 免费法律咨询而制约了业务进度的发展。本人认为如果能够变相性的改变阻力保证金的收取形式,按照5%10%约定履约保证金,不仅能对合同期限的顺利履行有着保障,而且能够解决租赁保证金率过高的问题,同步完成内涵收益率的标准。3、从外部经济环境看,央行不断的降低存款准备金率,说明市场资金的相对充裕,刺激消费投资发展企业的中小企业是近期政府的主要方向。

10、作为处于夹层中的租赁业来说,租赁利率的上浮度是受一定的限制。二、上述建议的风险点解决办法:有关第一条中约定的可以以保证金抵付当期或几期租金解决资金困难的同时出现了对于出租人没有了租金收取的保障,所以在主合同中要说明约定时间段补足已冲抵的租赁保证金差额或者在补不足差额的情况下制定时间段来执行抵押物。此条对抵押物的的要求很高。三、如果在主合同中约定两项保证金,对于租赁业务员来说,可以减少内部在办理租赁业务的手续中的繁杂。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四、附注“约定履约保证金却又没有交纳的,关于履约保证金的约定成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此条款的认识如下:1、实践性合同说。融资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

11、一致而签订协议时,仅仅意味着合同成立,须等到承租人对出卖人提供的租赁物进行验收后,向出租人提交受领通知单,并支付第一期租金后方生法律上之效力(参见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第217页,梁慧星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诚然融资租赁合同和相关的买卖合同效力互相交错,相关的买卖合同的订立是为了履行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又以相关买卖合同的订立为前提,租赁物的不交付将直接导致租赁合同无法实现。但不能仅凭此就认为融资租赁合同生效与否直接决定于租赁物是否交付。笔者认为,这是对融资租赁合同的生效和履行的混淆。交付和受领标的物,是合同当事人所负有的合同义务,出租人不交付、迟延交付或交付不符合合同规定,承

12、租人无故拒收、迟延受领标的物,都将构成对合同的违反,而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融资租赁合同以标的物的交付为生效的要件,在租赁物交付之前,承租人就不能行使标的物交付的请求权,而承租人是否验收标的物也不受合同的约束。此时当事人仅得基于缔约过失请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使当事人双方的利益达到合同未订立时的状态,而不得请求继续履行,修补替换,损害赔偿等,这样就必然使当事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2、诺成性合同说。持该说者认为融资租赁合同因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并生效。但如果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能生效,融资租赁合同还应当经批准登记后才能生效。笔者同意这种观点。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生效是否应当以出租人和

13、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的成立为条件答案则是否定的(参见新编合同法第303页,龙翼飞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笔者认为,在融资租赁实践中,一般情况下,相关买卖合同的订立先于融资租赁合同,在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的时候,出租人和出卖人已经就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此时,再讨论融资租赁合同的生效是否应当以相关买卖合同的成立为条件显然是没必要的。但是,实践中也不排除当事人先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情况,即使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融资租赁合同也不应当以买卖合同的成立为生效要件,否则,在融资租赁合同成立后,由于其并不产生法律效果,承租人只享有期待权,他不得请求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更不能请求交付标的物

14、,而只得被动地等待买卖合同的成立,然而由于融资租赁合同并未生效,出租人也因此没有义务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这无疑将使承租人的利益处于一种毫无保障的境地。当然,基于合同自由的原则,应当允许当事人约定以买卖合同的成立为融资租赁合同的生效要件。篇三:关于租赁保证金的性质关于融资租赁保证金的性质 保证金一词对于从事金融服务的人来说,耳熟能详,它是金融产业里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渠道,发展迅速,已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金融工具。融资租赁源于企业规模化生产经营、大型交通工具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其帮助解决了资金短缺的难题,并且促进了物的融通,发挥了融资和融物的双重效益,真

15、正达到物尽其用。融资租赁保证金是融资租赁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对租赁双方尤其对出租人有重大意义。我国的融资租赁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目前正处于探索尝试阶段,对融资租赁的相关研究还不太完善,对融资租赁保证金性质的仍然有诸多困惑。 一、融资租赁保证金的性质融资租赁保证金(下称“保证金”)是指在融资租赁业务中,承租人向出租人缴纳的旨在担保承租人顺利履行租赁合同全部义务的保证资金。在融资租赁业务的实际操作中,保证金由承租人在租赁合同签订后一次性支付给出租人,租赁期限届满时,出租人将保证金退还给承租人或用以冲抵最后几期租金;如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违约,出租人有权用保证金抵扣到期租金以及其他应付款项。融资租赁

16、保证金不计利息。从保证金的收取上可以看出,承租人支付的保证金实际上降低了出租人提供的融资比例,减少了出租人的净现金流出,并且保证金不计利息,相当于额外增加了出租人的资产收益。另一方面,根据行业惯例和合同约定,当承租人不能支付租金时,出租人可先行用保证金抵扣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起到控制租赁风险的作用。虽然当承租人违约时,用保证金抵扣租金以及其他应付款项,已成行业惯例。但融资租赁保证金究竟属于何种性质,抵扣是否合法合理,承租人是否有补足义务等问题都需要详细的探讨。二、租赁保证金的性质有关租赁保证金的性质,不管是立法上还是理论中都没有明确统一的说法,尤其涉及具体项目中,租赁双方对保证金内容的约定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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