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人员管理(合同管理),不属编制管理(不入编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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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聘用人员管理(合同管理),不属编制管理(不入编制)篇一:编外聘用合同制人员聘任与管理办法 编外聘用合同制人员聘任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适应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广纳社会人才,改善并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保证学校实现建设一流的远程教育和国家示范性高职院的发展目标,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制外按合同制聘用的专职教师岗位、技术支持服务岗位(实训指导、计算机技术、络技术、财务会计等)和管理岗位(管理干事、学生干事、专职辅导员等)的人员。第三条 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

2、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聘 用 第四条 被聘用人员在聘用期内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工作职责,聘用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再续聘者,自动离职。第五条 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2、具备拟聘用岗位所需的学历和年龄要求。学历要求:专职教师岗位需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技术支持服务岗位和管理岗位需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但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人员不得少于岗位数的2/3;后勤管理、保卫干事、实训指导等岗位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除特聘教授和特需人员外,各岗位首次聘用人员年龄原则上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原则上不

3、再聘任。3、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4、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岗位,要符合国家对职业资格的要求;5、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第六条 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1、用人部门在学校核定的编制数内向人事部门提出聘用人员计划,包括聘用条件、岗位职责、工作任务等;2、人事部门向校内外公布聘用岗位;3、应聘人员申请应聘相应岗位;4、学校人事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和用人部门共同组织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评议;5、考核合格的拟聘用人员提交校长审批;6、聘用人员与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7、学校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学校与聘用人员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

4、础上签订聘用合同,规定聘用期限和聘用双方与工作有关的权利与义务。聘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第八条 聘用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1、合同期限;2、岗位及其职责要求;3、岗位纪律;4、岗位工作条件;5、工资待遇;6、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7、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8、经双方商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聘用合同期限根据岗位需要确定。一般聘期为3年,首次聘期含6个月的试用期,初次参加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试用期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第十条 聘用合同期满,如岗位需要,经考核合格并符合岗位任职条件,学校及聘用人员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聘或应聘其它岗位。第十一条

5、 首次聘期满考核优秀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签订续聘合同。续聘合同要在聘用期满前1个月办理。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签订后,学校和聘用人员应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在合同有效期内,签约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加以变更或修改。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时,除法律、法规以外,双方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四章 聘用期间待遇 第十三条 学校按月向聘用人员支付基本工资,并实行每年浮动的激励机制。1、专职教师岗位:首次聘任期内(含试用期):初级职称和全日制学士学位本科生、中级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副高级职称基本工资分别为每月800元、1100元、1400元,特聘教授由校长办公会

6、决定;聘任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者,下一年度月基本工资上浮50元。2、技术支持服务岗位:首次聘任期内(含试用期):全日制专科生、全日制学士学位本科生或初级职称、硕士研究生或中级职称、副高级职称基本工资分别为每月600元、800元、1100元、1400元;聘任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者,下一年度月基本工资上浮50元。3、管理岗位:首次聘任期内(含试用期):全日制专科生、全日制学士学位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基本工资分别为每月600元、800元、1100元;聘任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者,下一年度月基本工资上浮50元。4、学历要求适当放宽的岗位聘用人员月基本工资比照同岗位同层次人员适当下调。5、聘用人

7、员聘任期内职称晋升,从下一年度起兑现新的基本工资标准。6、首次聘期结束,签订续聘合同的以上各类人员工资待遇连续计算。第十四条 学校为聘用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应由本人承担部分由学校直接从工资中代为扣缴。第十五条 学校招聘引进在编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对聘期内的聘用人员优先录用。第十六条 学校为聘用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入住学校青年职工集体宿舍。 第五章 聘用期间的考核和管理 第十七条 聘用人员人事档案等由省人才中心管理,代理费用由个人支付。第十八条 聘用人员在聘期内,其党、团、工会等关系由学校管理。须按规定交纳相应的费用,参加党、团和工会活动

8、。第十九条 聘用人员在聘期内考勤、评选先进、年终考核、参加全校大会等与在编人员相同。第二十条 学校为聘用人员建立个人临时档案,用人部门协助将受聘人员的考核评议、鉴定、奖惩、工资及职务变动等材料及时送人事部门归档。第二十一条 聘用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条款,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第二十二条 聘用人员在应聘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的,用人部门不得聘用;如已受聘,由学校解聘其职务。第二十三条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任职要求的;2、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经考核不能继续履行岗位职责的;3、

9、不履行聘用合同条款的;4、连续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或者1学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5、严重违反工作规定或学校规章制度,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6、违法乱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违背职业道德造成极坏影响的;7、违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第二十四条 学校与聘用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应为其出具终止、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协助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并通知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司。第二十五条 不论是解除还是终止聘用合同,聘用人员均须在归还学校财物、办理工作移交后方可离岗;担任财务管理工作的,还应经学校审计后方可离岗,否则学校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10、 学校规定实行经济目标责任制的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聘用人员工资及用人单位为聘用人员缴纳的保险费用等由部门承担。第二十七条 未尽事宜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首次聘用期从按本办法签订聘用合同之日起算。具体事宜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主题词:人事管理 编外聘用 管理办法 校长办公室XX年12月19日印发 校对:姜广利(共印50份)篇二:关于实施人员聘用合同管理的办法(讨论稿)信宜市教育局关于实施人员聘用合同管理的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1、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信宜市教育系统各学校、幼儿园在编在册人员以及新招聘人员。2、聘用合同是受聘人员与聘用单

11、位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聘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3、订立、变更和履行聘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订立的聘用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4、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教育系统范围内聘用合同制度的组织实施,市人事和劳动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人员的聘用 5、聘用单位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人员结构比例,合理确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岗位,并根据岗位任职条件,在本单位现有人员中择优聘用;对无合格人员的空缺岗位,由教育和人事部门通

12、过公开招聘等方式补充人员。6、应聘教师岗位,应聘人员应当持有教师资格证书,并符合相关的规定和岗位任职条件。7、聘用单位应当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就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具体事项提出意见。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应由学校(单位)领导、分管领导、业务负责人员和岗位代表组成。8、人员的聘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聘用单位公布内设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事项;(2)应聘人员提出申请;(3)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4)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核,择优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5)聘用单位领导班

13、子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并予以公示;(6)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协商订立聘用合同。9、聘用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若岗位需要,受聘人员愿意续聘的,聘用单位可续聘其从事原岗位工作。10、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财务和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11、聘用合同采用正本加附件的形式。正本为聘用合同书,确定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的人事关系,附件为岗位聘任书,确定受聘人员的具体

14、工作岗位。聘用合同书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岗位聘任书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12、凡签订聘用合同者,即为该单位聘用合同制教职工,并签订岗位聘任书。13、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聘用合同期限;(2)岗位内容及其职责要求;(3)岗位纪律;(4)岗位工作条件;(5)工作报酬和福利待遇;(6)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7)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8)双方约定的其他合法事项(内容)。14、订立聘用合同,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分别签字,加盖聘用单位印章,注明签字日期。双方当事人在出具书面委托协议后,也可分别委托他人代签聘用合同。单位与被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双方确立聘用关系,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和政府人事部门鉴证,即具有法律约束力。聘用合同文本一式三份,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15、下列聘用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法规的;(2)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3)内容显失公平的;(4)代他人签订聘用合同未经本人授权或事后认可的。聘用合同的无效,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聘用合同,自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效力。部分无效的,若不影响其它部分的效力,其它部分仍然有效。聘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受聘人员已经履行合同义务的,聘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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