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泽鉴,合同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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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泽鉴,合同法篇一:合同法请求权基础归纳第四十二条 【缔约过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第四十三条【保密义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泄露或者不正当适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的一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五十九条 当事

2、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债权人撤销权】 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违约责任】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

3、失等违约责任。【瑕疵履行】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赠与责任】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百九十一条: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未正当使用租赁物】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

4、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适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转租】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的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后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租金未付】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租赁物灭失】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融资租赁拒付租金】承租人在催

5、告后合理期间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承揽人通知】二百五十七条:承揽人发现定做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做人。因定做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材料保管】二百六十五条: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做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施工人责任】二百八十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理期限内损害赔偿】二百八十二条: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

6、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发包人原因停工】二百八十五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等损失与费用。【二百八十六条 工程款支付】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款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工程优先受偿款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旅客伤亡责任】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

7、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 【托运人告知】三百零四条: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运人赔偿责任】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技术转让中让与人违约责任】 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

8、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技术侵权】三百五十三条: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代为保管】三百七十一条: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给第三人保管,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上述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给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承担损害赔偿。 【保管物之毁损】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受托人损害赔偿责任】四百零六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

9、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委托人赔偿责任】四百零七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行纪人委托第三人造成损失】四百二十一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篇二:合同法法条释义2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法条释义此条是关于合同生效时间的规定。一般说来,合同一旦

10、成立,只要满足其一般生效要件,合同就可以生效,所以合同成立的时间一般就是合同的生效时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实际上就是对于合同的特殊生效要件的要求。因此,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规定有特殊生效要件的,应当从满足该特殊生效要件时,合同生效。这是合同生效时间的例外。当然,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也不是自合同成立时即生效的,关于此点下面将详细论述。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法条释义本

11、条是对于附条件的合同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通常都是基于对现在和未来的合理预期而确定合同条款。但是未来的事件是不断变化的,未来情况的发展和订约时的预期可能会发生矛盾,从而出现不可预知的危险,并涉及合同中的危险分配问题,这就需要通过法律对合同效力的限制来分配此种危险,因此附条件的合同应运而生。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特别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的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附条件的合同所附的条件实际上是对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的确定。条件的本质特征在于,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所依据的情况具有不确定性,该不确定性同时也是条件区别于期限的原因。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律行为

12、,如继承权的接受或放弃等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附条件以外,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均可以由当事人设定条件,以此限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从而满足当事人的各种不同需要。在附条件的合同中,条件具有限制合同效力的作用。但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必须具备如下要求: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3条件必须是由当事人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4条件必须合法,5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在民法上,根据条件的二种分类,可以将附条件的合同分为,附停止条件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生效条件又称为延缓条件或停止条件,是指限制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在附停止条件的合同中,合同虽然已经成立,

13、但并没有发生效力。解除条件又称为消灭条件,是限制合同效力消灭的条件。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已经发生了效力,在条件成就以后,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消灭,回复到以前的法律状态,但在解除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也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在条件未成就以前,继续有效,条件确定不成就,则一直有效。在附条件的合同成立以后,在条件未成就以前,当事人均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以不正当的行为促成或阻止条件的成就,而只能听任作为条件的事实自然发生。这里所说的不正当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道德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

14、。而如果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促使条件成就,则视为条件不成就。法律作出此种规定的目的在于制裁不法行为人,保护善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法条释义该条是关于附期限的合同的规定。所谓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根据的合同。期限是以将来确定事实的到来为内容的附款。因为期限是必然到来的,所以期限到来时,合同必然生效或终止。期限通常分为两种,即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生效期限又称为延缓期限或始期,是指决定合同的效力发生的期限。附生效

15、期限的合同,在期限到来以前,合同已经成立,但其效力仍然处于停止状态,待期限到来时,效力才发生。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法条释义此条是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的规定。一般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所谓效力待定合同,就是指合同成立之后,是否已经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如果要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有效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即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在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实施。所谓同意,即事先允许。不过,鉴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有一定的理性判断能力,因此法律并非禁止限制行为能力人从事任何独立的民事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能够实施的行为主要包括如下几种:第一,纯获利益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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