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的内涵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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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题二 教育法学基本原理,案例1:学生表现不佳被劝退学 状告学校侵犯受教育权 案例2:我国首例侵害考生受教育选择权案,主要内容: 一、教育法的涵义 二、教育法的功能与作用 三、教育法的渊源与教育法规体系,“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Themis 法律女神,教育法,广义: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行为规范体系及其实施所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和教育法律秩序的总和。 狭义:指由国家权力部门制定的教育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教育法律。,Education Law or Education Legal,Analysing Education La

2、w Government、Market、School: Change Of Education Law Relation In China Put forward to rectifying measures:enhance the education law making,define the provision improving education law cultivated manners of the teachers;,The thesis sums up the achievement and experience as well as issues on Chinese ed

3、ucation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since the Third Plenary Meeting of the CPCs Eleventh. The author advances, the education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must update idea as precondition, must couplet tightly issue then and there, must combine summing up the old sod experience and absorbing external expe

4、rience, must bring into effect between law making and enforcement of law at the same time.,思考:教育法律、教育法是否就是教育法学研究者最主要的研究内容?,教育法的理解: 1.教育法是调整和规范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规则; 2.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教育活动规范; 3.教育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则; 4.教育法是绝大多数公民意志在教育方面的体现; 5.教育法是教育规律的法律体现;,比较:教育法与教育法,(二)特点,(1)实质上的国家意志性、强制性、规范性、普遍性的统一; (2)对象上的确定性与广泛性的

5、统一; (教育法是否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3)形式上的分散性与集中性的统一; (4)内容上的稳定性与易变性的统一;,案例(有关国家意志性): 1、刑案汇览中反映“父权”案 2、2004年第四次“修宪”反映人民意志,(三)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关系,1.教育法律规范:反映统治阶级教育意志,由国家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行为规则。 教育法律规范是教育法规的构成细胞,两者是个别与整体的关系 。 2. 表现形式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3)教育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或逻辑构成),假定:指适用该行为规范的条件情况。指出在什么情况下,这一规则生效。 处理:指行为规范本身,指明该

6、法律规范确定的行为模式的内容,使主体明确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以及要求做什么。 制裁:指违反该法律规定时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它通常以国家强制性措施要求承担的惩罚性或补偿性责任。,补充: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行为模式和后果模式两要素说 1行为模式 (1)可以这样行为的模式(授权性法律规范) (2)应当这样行为的模式(义务性法律规范) (3)不能这样行为的模式(禁止性法律规范) 2后果模式 (1)肯定性的法律后果 (2)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别,1按照法律规范中行为模式的性质,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l)义务性规范: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通常采用“必须”、“

7、应当”、“义务”、“禁止”、“不准”、“不得”等字样. (2)授权性规范:有权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授权性规范在表述形式上通常采用“可以”、“有权”、“不受干涉”、“有的自由”的术语 2按照法律规范指出的“法的后果”,可以分为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 (1)制裁性规范。 (2)奖励性规范,例:(第二章学生) 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适龄

8、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例: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教育经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6版),例: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教育法律关系,1.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 分类 (1)按照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角色

9、不同 教育内部 教育外部 (2)教育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 隶属型 平权型 3. 构成要素 (1)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法人 (2)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物、行为、知识产权 (3)教育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行政行为 管理行为 教育教学行为,4.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真正能够引起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是符合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条件的法律事实 (1)事件:与个人意志无关 (2)行为:在人的意志支配下产生 作为 : “不当为而为之” 不作为: “当为而不为”,“消极行为”。 可分为纯正不作为与不纯正不作为,教育法与教育政策,联系:目的一致 共同意志 相互依存 区别:制定主体不同 执

10、行方式不同 适用范围不同 解决问题不同,二、教育法的地位功能与作用,(一)教育法的地位 1.与行政法、民法关系密切 (教育法调节的许多方面属于教育行政关系,教育法的某些内容属于民法范畴) 2.教育法是相对独立的部门法 (二)教育法的功能与作用 1.规范功能 指引作用 2.标准功能 评价作用 3.预示功能 教育作用 4.强制功能 保障作用,价值 经济学意义: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 哲学意义:客体属性对一定主体的需要和发展的满足状态,教育法的价值 教育法的属性对教育法律主体的需要的满足,教育法的价值评价 与评价主体的思想信念、政治观点、价值取向等有关; 根据教育需要和教育目的,对教

11、育法的价值进行估计、比较、选择、预测和判断的过程。 标准:正义、公正、平等,教育法的社会价值,(一)教育法的政治价值 1.教育法与政治 2.政治价值 (1)教育法的政治秩序作用(思想 行为) 一是依法通过教育使国家管理者和人民达到沟通和共识,使人民理解稳定的目的和稳定的意义; 二是依法通过教育使人民形成有序参与政治活动的习惯,而不是通过无组织的群众性大运动参与政治活动。 (2)促进政治发展的价值,(二)教育法的经济价值,1.教育法与经济 2.教育法的经济价值 (1)保障教育发展必需经费 (2)通过对教育管理规范化使教育资源得到合理和充分的利用,例:教育经费投入,教育法的55、56、63条的规定

12、 义务教育法第12条的规定,第54条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具体比例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第55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56条 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第六十条 国家鼓励境内

13、、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第六十一条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必须用于教育,不得挪用、克扣。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第六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把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三)教育法的文化价值,1.教育法与文化 2.教育法的文化价值 教育法对文化传递和发展具有重大的价值 (1)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把继承和发展人类优秀文化作为教育的基本原则; (2)教育法规定了教育者的学术自由和专

14、业权威; (3)教育法还规定了经验在传递文化过程中的民族特色和一定统治阶级的价值取向; (4)教育法保证了文化发展处于良好的秩序。,(四)教育法的秩序价值,1.秩序与教育秩序 规则是其重要表现 2.教育秩序的主要表现 (1)建立教育活动秩序 教育者的活动范围和活动规则 国家、团体和个体在教育活动中的地位 (2)建立教育关系秩序 古代:教育关系简单 传统习惯 现代:教育关系复杂 教育法律来规范,教育法的个体价值,(一)教育法正义价值 1.教育法本身是正义的 2.教育法能够公正地调整和规范教育关系和教育行为 (二)教育法的平等价值 1.保证所有公民都有受教育的平等权利 2.每个公民都有平等接受教育

15、的义务,(三)教育法的自由价值,1.确保受教育者在法律的范围内获得自由 2.确保教育本身的自由,体现在: (1)保证教师自由进行教学和学术活动、民主参与教育管理活动; (2)确立教育法人的地位,保证教育的相对独立性和自由性; (3)规定了尊师爱生的平等师生关系,强调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地位的平等,小结,价值是指客体属性对主体需要的满足状况。教育法的价值指一定的教育主体的需要与教育法的关系范畴。教育法的价值与评价有关系,常用正义、公正、平等、自由、公共利益等价值来表示。 教育法的价值大体上可以分为社会价值与个体价值。社会价值包括教育法的政治、经济、文化与秩序价值;个体价值则包括教育法的正义、平

16、等和自由价值。,三、教育法的渊源与教育法规体系,(一)教育法的渊源 正式意义与非正式意义 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 法的效力渊源 制定法 判例法 习惯法 法理,即法学基础理论 。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问题,它所涉及的往往是法律实现的一些带有方针性、战略性、和方法论性质问题,法律渊源简称法源,指法律的源泉。 是指法的“形式渊源”或“效力渊源”。通常人们都是从形式意义来使用法律渊源这一概念的,它指的是根据法律效力的来源不同而形成的法律类别。,我国教育法的渊源,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4、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其他法律渊源 包括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签订的条约或加入已经鉴定的国际条约。 例:195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宪章 对国内有关机关、公职人员和公民具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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