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合同法(上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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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欧洲合同法(上卷)篇一:欧洲合同法原则欧洲合同法原则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节 本原则的适用范围第1:101条:本原则的适用(一)本原则拟作为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在欧洲共同体适用。(二)如果当事人已约定将本原则订入其合同或者其合同受本原则的规制,本原则即予适用。(三)当事人于符合下列条件时,可适用本原则:1.约定其合同受“法的一般原则”、“商人法”或类似者之规制时;或者2.没有选择任何法律制度或者法律规则规制其合同。(四)当可得适用的法律制度或者法律规则对所产生的问题没有提供一种解决方案时,本原则得作为一种解决方案。第1:102条:合同自由(一)当事人可以自由缔结合同并决定其内容,但要符合诚实信用和公

2、平交易,以及由本原则确立的强制性规则。(二)当事人可以排除本原则的适用或者背离或变更其效力,除非本原则另有规定。第1:103条:强行法(一)在其他可得适用的法律亦允许之场合,当事人可以选择使其合同受本原则的规制,以使国内的强制性规则不能适用。(二)依据有关国际私法规则,如国内的、超国家的以及国际的强制性规则能够适用时,则应赋予这些强制性规则以效力,而不管规制该合同的法律。 第1:104条:对同意之问题的适用(一)当事人对适用本原则的合意,其存在及生效应依本原则加以确定。(二)然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它的惯常居所所在国的法律来证明它不同意,只要情况表明依据本原则确定它的行为的效力将会是不合理的。第1

3、:105条:惯例与习惯做法(一)当事人受它们同意的惯例以及它们之间确立的习惯做法的拘束。(二)与当事人处于同样情形下的其他人通常会认为可得适用的惯例,当事人受其拘束,除非适用该惯例会是不合理的。第1:106条:解释与补充(一)本原则应本其目的予以解释和发展,特别是,应注意有必要促进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合同关系的确定性和适用的统一性。(二)对属于本原则范围之内但又未为本原则明确解决的问题,应尽可能地依照本原则所隐含的精神予以解决。如仍不能解决,则应适用依国际私法规则可以适用的法律制度。第1:107条:本原则的类推适用本原则经适当修正适用于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单方允诺和其他的表意陈述和行为。第二

4、节 一般义务第1:201条: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一)各方当事人均须依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而行为。(二)当事人不得排除或限制此项义务。第1:202条:协助义务为了充分落实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向对方负有协助的义务。第三节 术语与其他规定第1:301条:用语的含义在本原则中,除非上下文要求具有其他的含义:(一)“行为”包括不作为;(二)“法院”包括仲裁机构;(三)“故意的”行为包括重大过失的行为;(四)“不履行”意指任何没有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无论是否被谅解,并可包括迟延履行、瑕疵履行和没有协助以使合同得到充分的落实。(五)一件事情,如果是处在当事人位置的通情达理之人本应知道它将会影响对方当事人决定是否

5、依被提议的条款缔约或者是否缔约的,则为“重大的”。(六)“书面”表述包括以电报、电传、传真以及其他通讯方式作出的能够对双方的表述提供可读性记录的通知。 第1:302条:合理性 依据本原则,合理性是指由善意行为并与当事人处于相同的状况下之人加以判断所会认为是合理的情况;在权衡何谓合理者时,应特别考虑合同的性质与目的、案件的情况以及所涉交易或行业的惯例和习惯做法。第1:303条:通知(一)通知得以任何与具体情况相适合的方式作出,不论是书面的或其他的方式。(二)在符合第四款和五款的前提下,通知自到达于受通知人时起生效。(三)通知被送交到受通知人或其营业场所或通讯地址,如若其没有营业场所或通讯地址,送

6、交到其惯常居所时,为到达受通知人。(四)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因为另一方的不履行或者因为此不履行已被前方当事人合理地预见到,而且该通知是恰当地发出或作出的,则该通知在传送过程中的迟延或不准确或没有到达并不妨碍它的生效。通知应从它在通常情况下本应到达的时间起生效。(五)如果对通知的撤回是在该通知之前或同时到达受通知人,通知不生效力。(六)在本条中,“通知”包括允诺、表述、要约、承诺、要求、请求或其他的声明。 第1:304条:时间的计算 (一)一方当事人在书面的文件中规定的由受领人答复或作出其他行为的期间由该文件载明之日起算;如果没有载明日期,则该期间从该文件到达受领人时起算。(二)在

7、计算期间时,在该期间内发生的正式的节假日或正式的非工作日亦包括在内。但如果该期间的最后一天在受领人所在地或者在所要求的行为的履行地为正式的节假日或正式的非工作日,该期间顺延至此后该地的第一个工作日。(三)以日、星期、月或年表示的时间期限应自该期间第二天的零时开始至该期间最后一天的二十四时终止;但向规定该期间的一方当事人所作任何答复的到达,或者所要作出的其他行为的完成,必须在该期间最后一天在相关地点的正常营业停止之前。 第1:305条:被归咎的知晓与故意 如果某人在缔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参与了合同的缔结,或者被缔约一方当事人委托履行或者在其同意的情况下履行了合同,该人 1.知道或预见到了某事

8、实,或应当知道或预见到该事实;或者 2.故意地或具有重大过失地或者不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地行为, 这些知晓、预见或行为归咎于该方当事人本人。 第二章 合同的成立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2:101条:合同成立的条件(一)合同符合下列条件即成立而无须其他的要件: 1.当事人意欲在法律上受有拘束,以及 2.它们形成了充分的合意。 (二)合同无须最终形成书面的形式,或以书面的形式证明,或是符合其他的形式要件。合同可采用任何方式加以证明,包括证人。 第2:102条:意思 一方当事人欲在法律上受有拘束的意思要依被对方当事人合理地理解的该方当事人的表述或行为加以决定。第2:103条:充分的合意(一)如果条款:

9、1.已被当事人充分地界定进而使合同能够被强制执行,或者 2.能够依本原则加以确定, 即为存有充分的合意。(二)但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达成合同,除非当事人在某种特定的事情上形成合意,则不存在任何合同,除非对上述事情的合意已经形成。 第2:104条:未经个别商议的条款 (一)未经个别商议的合同条款,只有当使用此类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达成之前或在达成合同之时已采取了合理的步骤提醒了对方当事人的注意,始得被用来对抗不知存有此类条款的一方当事人。(二)在一份合同文本中仅仅提及参照此类条款,该条款并非合理地提醒了对方的注意,即使对方签署了该文本。 第2:105条:合并条款 (一)如果书面合同包含有一个经过

10、个别商议的条款,声称书面合同体现了全部的合同条款(合并条款),则任何未从文字中反映出来的事先的陈述、保证或合意并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二)如果合并条款未经个别商议,这只能确立如下假定:当事人并非想让它们事先的陈述、保证或合意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此项规则不得被排除或限制。(三)当事人事先的陈述可用以解释合同。除非采用个别商议条款的形式,此项规则不得被排除或限制。(四)一方当事人可因其陈述或行为而被阻却主张此种条款,只要对方当事人业已合理地信赖了它们。 第2:106条:只许书面变更 (一)书面合同中如有条款规定协议变更或者终止须采取书面形式的,只是假定篇二: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合同法 绪 论

11、 一、初识合同法1、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2、合同法的内容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有效与无效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保全和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3、合同法的特点合同法具有任意性;合同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合同法是富于统一性的财产法;合同法是创造财富的法律。 二、学习合同法的方法 一是法解释论的方法二是比较研究的方法三是案例分析的方法 三、参考书目 1、合同法研究(一、二),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合同法,李永军,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3、合同法总论(上、下),崔建远,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4、合同法总论,韩世远,法律出版社;5、合同法

12、总则判解研究与适用,宋海萍,人民法院出版社;6、合同法分则判解研究与适用,何志,人民法院出版社;7、债法原理(一),王泽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8、合同法导论,阿狄亚著,法律出版社;9、欧洲合同法(上卷),海因克茨著,法律出版社。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合同的概念; 第一节 一、合同定义的表述 在大陆法系,合同被认为是一种“合意”或“协议”在英美法上,合同一般被认为是一种“允诺”;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13、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对合同概念的理解 一是强调民法意义上的合同。从而将两种关系排除在外:其一,各级人民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其二,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管理和被管理活动,属于单位内部管理关系。二是应将民法上的合同概念与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加以区别。合同法第2条第1款确立的是合同的定义,而第2款是限定的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即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问题,虽然有的也采用协议的方式,但不适用合同法,而是由有关的专门法律如婚姻法、收养法等来规范。 三、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基本内

14、容或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4、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合同的种类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特定名称的合同;无名合同是指法律没有对其进行明文规定也没有赋予其特定名称的合同。其一,纯粹非典型合同;其二,混合合同;其三,准混合合同。区分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主要意义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对于有名合同,理应直接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而对于无名合同,宜按照合同法第124条的规定处理。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其一,只有单方承担义务;其二,仅由一方当事人承担合同规定的主要义务,另一方不负主要义务,也不负与对方相对应的义务,仅承担附属义务。区分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意义:其一,是否适用合同履行抗辩权规则;其二,风险负担适用规则不同;其三,因一方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必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不必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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