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理解.doc

上传人:F****n 文档编号:93014380 上传时间:2019-07-15 格式:DOCX 页数:53 大小:56.0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最高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理解.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3页
最高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理解.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3页
最高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理解.doc_第3页
第3页 / 共53页
最高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理解.doc_第4页
第4页 / 共53页
最高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理解.doc_第5页
第5页 / 共5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最高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理解.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高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理解.doc(5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最高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理解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理解及适用系列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理解及适用系列一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史进 前言 作为以建筑施工为主业的国有大型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在集团公司历年整体纠纷案件中,始终凸显数量多,标的大的特点。尤其是因劳务分包引发的纠纷案件,更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重中之重。XX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结合建筑业实践及特点,对无效合同处理原则,合同解除条件,质量不合格工程、未完工程的工程价款结算

2、问题,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工程欠款利息的起算时间等,都作出了有别于以往相关法律的规定,可以说该条款既是我们法律顾问在处理该类纠纷案件中必不可少的法律依据,也给我们施工企业在签订合同、日常施工生产中提供了弥足珍贵的风险防范依据。但是该解释从发布至今,第一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大量的争议,第二对于我们在处理纠纷案件以及风险防范时如何正确、有效的使用,一直是我们法律顾问面临的一个重点和难点,笔者尝试结合集团公司近年来发生的典型及常发案例,对该解释中部分重点条款的理解和适用逐一进行法律分析和风险防范提示,如有不到之处,敬请各位领导同仁指点。 正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工程价款如何结算?对最高人民法院关

3、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理解和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且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仍然应当按照无效合同中双方的约定支付工程款,但是,如果承包人不请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如何处理?尤其是对于我们这样的施工企业来说,在实践中,往往出现大量将工程以劳务分包为名转包给劳务公司或者个人借用劳务公司资质的情形,最终被法院确认该合同无效,而作为承包人

4、的实际施工人不请求按照合同约定来要求支付工程款,而要求进行工程鉴定后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导致与双方签订合同时的初衷严重相悖,致使我公司处于不利局面,面临巨大损失支出。那么,对于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工程价款应该如何结算呢?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案情简介A公司中标一铁路工程。XX年4月1日,李某以合同乙方某劳务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与A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劳务合同,承包方式为自带机具的劳务承包,包工包料,工程价款一次包死,不做调整。工程完工后,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业主使用。随后,双方就工程款结算发生纠纷,李某按自行结算的价款,要求A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共760万元,并起诉到法院,要求A公司及该劳务公司承担连带支

5、付工程款的义务。A公司辨称:合同系A公司与劳务公司签订,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已全部结算并支付完毕。李某与该合同无关,无权就该工程对A公司主张权利。XX年7月28日,法院接受李某申请,委托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对讼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站根据情况,分别出具了两份鉴定报告,一份为以讼争工程合同约定条款为依据,另一份则以工程定额为依据。根据这两份鉴定报告结果,如果根据前者计算A公司多付工程款约150万元,而根据后者计算则还欠工程款约680万元。一审法院最终认定: 1、原告系借用有资质的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并且该合同名为劳务分包实为对工程主体的违法转包,故该合同无效。原告李某系该工程的实际施工

6、人,有权就该工程对A公司主张权利,具备诉讼主体资格。2、合同无效后,合同条款当然没有约束力。A公司依据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同,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要求按合同约定作出的鉴定报告计算工程价款,但该规定是以承包人提出对应要求为前提,而原告以及劳务公司并无此请求,故A公司的请求不予采信。造价站按工程定额作出的鉴定报告反映了原告实际施工量付出的直接成本,既符合客观事实,也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信。3、按工程定额鉴定的工程造价高于按合同约定鉴定的工程造价,但前者是本案实际施工中所付出的直接成本,并不包含任何利润,至于后者不论其依据的合同

7、系何种情形下签订,均违反了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合理原则,A公司的答辩没有法律依据。XX年4月30日一审判决A公司及该劳务公司连带支付尚欠原告的工程款约680万元。A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最终认定: 1、工程劳务施工合同的内容来看,是名为劳务分包,实为工程分包,依法认定为无效合同。2、根据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本案工程款应参照双方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该条款虽然规定“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但不能据此将“承包人请求”作为适用本条款的前提,也没有体现该类似精神。从解释的规定来看,参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是处理合同无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双方支付工程款的一项基本原则,在通常情况下,应当

8、依照合同约定来支付工程款。A公司要求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合法有据,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约定作出的鉴定结论,A公司已不拖欠该劳务公司工程余款。3、A公司款项已付清,也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上诉理由充分,予以支持。因此,终审判决驳回李某的所有诉讼请求。该案例就是典型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引发的诉讼,那么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到底该如何适用呢?本文将从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实际施工人的定义及法律性质、无效后结算的依据以及风险提示浅析如下:一、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

9、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2、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10、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三)我国建筑法对于转包、分包有非常明确和具体的规定。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篇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一) XX-08-30 21: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11、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XX14号)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第二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 第三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原则; 第四条: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合同的民事制裁; 第五条:超越资质,竣工前取得资质的,按有效处理; 第六条:垫资及利息的处理原则; 第七条:劳务分包按有效处理; 第八条: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 第九条: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 第十条: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原则; 第十一条:承包人拒绝修复的处理原则; 第十二条:质量缺陷的处理原则; 第十三条: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处理原则。 第十四条: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 第十五条:质量争议期间工期的处

12、理。 第十六条: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 第十七条:拖欠工程款应计付利息; 第十八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利息起算时间; 第十九条:工程量计算; 第二十条:逾期不结算的后果; 第二十一条:“黑白合同”的认定; 第二十二条:按固定价格结算; 第二十三条:可以不全部鉴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 第二十五条:总承包人、发包人、施工人为共同被告 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利益的保护: 第二十七条:保修责任; 第二十八条:解释的实施。 这个司法解释总共有28条,结构可以分三个部分: 第一条到第二十六条属于第一部分,属于主体部分,主要涉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从理论上讲是合同之债。第一部分再细分,还可

13、以分为两个部分,第一到二十三条讲的是实体;第二十四到二十六条讲的是程序。第一条到第二十三条还可以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即第一条到第七条,是有关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哪些情况应当认定无效,以及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或者说形式上无效,但实质上应当认定为有效的情形。为什么不讲合同有效呢?因为合同有效的原则是合同全面履行,不需要制定司法解释来解释,所以只讲无效。第二部分即 第八条到第十条,讲的是施工合同的解除。就是施工合同有效的解除问题,主要讲法定解除,因为约定解除只要约定条件成就即可解除,不需要制定司法解释。这三条分别讲了发包人、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以及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第三部分即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

14、,这五条讲的是施工合同的质量纠纷。第四部分即第十六条到二十三条,是讲施工合同的结算纠纷也就是工程价款纠纷。 第二十七条讲的是合同侵权,因不适当履行建筑施工合同造成的损害,是侵权问题,从理论上讲是侵权之债。这个司法解释本质讲的是建筑施工合同,所以合同之债居于主导和核心地位。侵权之债仅二十七条一条。第二十八条相当于法条的附则部分,讲的是司法解释生效的时间,是否有溯及力以及法律冲突。冲突指的是颁布的这个司法解释与以前颁布的司法解释有矛盾和冲突的时候如何适用。 这个结构应该说是一个非常不完整的结构。一般法律的结构,第一部分是统领全篇的原则; 第二部分是权利、义务及责任;第三部分是违反权利义务以后承担的

15、法律后果,即罚则;第四部分是法律附则部分。这个司法解释为什么达不到这么一个完整的结构呢?主要还是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从施工合同诉讼的实际情况来看,当事人打官司的主诉一般是定形化的,很简单。一般情况下都是施工人也就是施工合同的乙方,诉甲方索要工程款,甲方抗辩的理由主要是施工质量存在问题或者工期拖延,主张乙方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想达到的目的就是抵销、吞并欠付的工程价款。所以从司法实践来看,没有必要形成完整的结构,只涉及需要制定司法解释的部分,并不是制定一个完整的法律。把那些需要制定、需要解释的内容进行归类、梳理,就形成了现在这个不完整的结构。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解读】第1条到第7条,是有关施工合同无效的问题。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事务文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