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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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严格财务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根据财政部、国家教委和省、市财政部门颁布的有关财务法规和制度,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3、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由主管财务工作的财务主管负责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4、学校设置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的专职机构财务部,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对学校负责。同时,学校财务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监督。5、学校财务部配置一名财务主管、一名会计、一名出纳,具体管理财务工作。6、学校财务应加强预、决算管理,按上级指示精神和有关的财务制度、规定,结合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编制年度预算收支计划和决算,经

2、学校领导审核、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并予公布。7、学校应加强财务监督,设立专门的财务监督机构,形成学校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二、借款管理制度借款是指学校各部门因办公、教学、后勤等工作需要购置设备、办公物品、公务出差以及行政维修等,请求学校财务部给予的借款或预付款。 1、借款手续规定 借款包括现金借款和支票借款两种,借款经手人须按如下规定办理借款等手续。 借款时,须填制财务统一印制的“借款单”,先由各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再报有关审批人签批以后,凭“借款单”到财务部借款。 2、 借款、预付款批准权限 校长签批5000元以下。 财务主管应对各部门借款进行审核,凡2000元以上借款、预

3、付款,须事先报财务主管审核,并签署意见,再提交校长批准。对不合乎制度规定的借款及预付款,财务人员应予拒付。 凡一次性5000元以上金额的各项借款及预付款,由各级领导提出,报校长批准;超过10,000元以上金额的借款,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各级领导签名,校长负责签批。 3、借款后,借款经手人须在预定的还款日期内还款或凭正式发票到财务报销,借款一般不能跨月使用,月底结帐前须办理完报销手续,特殊情况暂不能报销者,须经财务主管同意。 4、一般情况下,第一次借款未报销之前不给予第二次借款。5、根据批准的用款计划,维修、改造、采购大宗物品等所需借款或预付款,凭学校领导的用款批示及用款部门的有关资料说明(如合

4、同、购物用途说明),经财务主管审核无误后方可付款。 6、各种借款、预付款的归还及报销,实行谁审批借款谁负责审批报销的原则,不能交叉审批。三、财务报销与审批制度 1、学校的各项支出,除工资、福利经常性支出及节假日支出外,应分清支出类别,在取得发票等报销凭证后,办理审批报销手续,以便财务及时入帐。 2、报销支出审批权限: 校长签批10,000元以内。 凡每笔支出超出2,000元以上者,应先报财务主管审核后再报校领导批准。 凡一次性10,000元金额以上的各项支出,由各级领导提出,报校长批准;超过20,000元以上支出,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各级领导签名,最后由校长负责签批。 3、报销凭证应以正式发票

5、为准,并有单位名称、开具发票单位印章、单价、数量,批量采购应附货物清单、规格、型号、金额等内容,发票背面应有经办人签字、科室负责人签字证明;采购物品还须有仓管员验收签字。对于不符合填写要求的发票,财务人员不给予报销。四、现金、支票、银行帐款管理制度 1、借用现金、支票,必须办理借款审批手续。 2、财务应与开户银行商定库存现金限额,多余的现金应送存银行。每月分次到银行提取库存现金。每个月帐款核对至少一次以上,保证帐实相符。 3、提取现金时,出纳人员应根据具体用款需要,填制现金提取单,由财务主管审核签名并交会计签章后,填好现金支票到银行提款。财务人员不得私下到银行提取现金,否则视同违反财务制度处理

6、。 4、财务收取大额现金,出纳人员须于当天安排送存银行,不得滞留在财务室或存放其他地方。特殊情况无法送存银行,应报告财务主管落实好安全措施,但最迟第二天必须送存开户银行。 5、出纳人员须保管好支票,一般情况下,借款人借用支票时应在借款单上注明支付限额。发生支票遗失情况,应及时到银行挂失,如果造成学校资金流失并无法追回时,追究当事人责任。 6、除按规定开设学校银行帐户之外,不允许任何部门和个人借学校名义开设私人储蓄帐户,不允许公款私存。一经发现,按国家有关法规给予处罚。 7、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做好与开户银行的对帐工作。每个月应将银行存款日记帐与银行对帐单核对一次,帐帐不符时应及时查明原因,保证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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