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307 _ 酒钢宏兴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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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 法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超募资金使用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 、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2、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 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 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招股意向书或募集说明书承诺的投资项目、 投资金额和投入时间安排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详细的资金 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及各所属部门(含各下属公司)应尽职尽责、谨 慎使用募集资金,以投入产出效

3、益为原则,处理好投入时机、投入资金、投资进 度及项目效益间的关系。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 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 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大,并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 要在一家以上商业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 应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 账户存储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以

4、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 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三)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四)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上交所” )备案并公告。 上述

5、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 公司 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投向须经股东大会审批, 在决定召开股东大会之前, 须通过有效的法人治理程序,拟定投资项目和资金募集、使用计划。董事会应充 分听取保荐人和公司律师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投资项目、资金募集及使用计 划提出的意见。 第十条 进行募投项目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据以作出决定: (一)募投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有明显或隐 含的限制;

6、(二)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年度 投资计划; (三)募投项目是否具有良好的发展前途和经济效益; (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募投项目的必要条件; (五)募投项目作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 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 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 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 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

7、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 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上 交所备案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 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 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

8、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出具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统一调度、集中管理。使用募集资金时,应 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使用申请:前期项目由业务发展部提出,在建项目由基 建管理部提出,内容包括:申请用途、金额、款项提取或划拨的时间等。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由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在募集资金使用计 划和预算范围内,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募集资

9、金使用申请,经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 签批。 第十六条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 时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十七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 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 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 金额 50%的;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八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

10、集资金 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并由独立董事、 监事会、 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二)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五)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

11、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 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借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 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 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

12、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 人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 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 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 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出

13、具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人、 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 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 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 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 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 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

14、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 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 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 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向公司总经理提交 变更理由和变

15、更方案,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确认后上报,并应当经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人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 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 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16、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 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 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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