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子、利益与村庄的性质——村支书与村主任关系的一个解释框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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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面子、利益与村庄的性质村支书与村主任关系的一个解释框架(1)内容提要:随着近年来农村基层民主的强力发展,如何理解及处理村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的关系,不仅成了一个严峻的实践问题,而且成为一个颇为棘手的理论问题。本文试图在对村干部与村民关系性质和村干部之所以愿意出任村干部动机进行考察的基础上,建立起一个理解村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关系的理想类型。通过对不同理想类型对村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关系性质的不同影响及理想类型本身变动倾向的考察,认为若不改变当前农村社会面临的严峻经济形势或改变村干部不良的经济处境,村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的关系就不会沿着“谁授权就对谁负责”的方向发展,而可能沿着无序斗争的方向发展

2、。这样下去可能造成农村未来发展的严重后果。关键词:村庄性质经济利益村级组织基层民主理想类型作者,贺雪峰,1968年生,法学硕士,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专职研究人员,荆门职业技术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讲师。一随着农村基层民主近年来的强力推进,村级组织内部的关系越来越成为政策和学术界关注的焦点。1998年11月全国人大正式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随后中共中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条例进一步强化和具体化了村支部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相关规定。事实上自建国以后农村基层村支部的领导地位即稳固地确立了下来,这已成为

3、今天中国农民政治认知的一个部分。村支部对村委会领导核心地位的确立,也就确立了村支书记对村委会主任的领导地位和“一把手”优势。然而,实践较以上法律规章要复杂得多。以上法律规章在农村的实践中似乎矛盾之处甚多,运作颇为乏力,村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问题仍然是当前村级组织建设中的核心难题。事实上是自进入1990年代以来,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之间的紧张关系便屡屡见诸报端,并最终成为影响农村社会本身稳定发展的一个环节。如何正确处理村支部和村委会的关系,不仅成为一个严峻的实践问题,而且成为理论界至今仍颇感棘手的理论问题。二在当前农村中,村支部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状况如何,缺乏面上的资料。据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等部

4、门在1990年代中期对111个村的调查,有的村中,村支部与村委会关系紧张,两套班子、两套人马,各定各的调,各唱各的戏,内耗严重,难以形成合力。i以笔者近两年在湖北和江西两省近五十个村的调查,村支部与村委会之间关系紧张的村的比重较湖北省委组织部门的调查要高得多。真正村支部与村委会可以密切合作的村的比重,不会超过60,而构成村支部与村委会之间关系紧张或密切的主要依据和标准是村支部书记这个习惯上的“一把手”与村委会主任这个习惯上的“二把手”之间的关系状况。如何解决村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问题,在1990年代初是以村级组织配套建设来运笔的。中共中央在1990年12月发出的关于批转全国村级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

5、纪要的通知,明确提出加强以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1994年,中共中央再次发出关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通知,强调把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并特别强调抓好以村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所谓配套,即指村级组织中的诸如村委会、共青团、民兵连、妇联等组织围绕村支部这个核心进行配套。这里,村委会的地位显然不高。由于这种配套建设的效果不佳,且将村委会与共青团、民兵连、妇联等组织并列起来,实在有些不妥。在实践中,各地便试图以村支部副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然后通过党内的组织生活来协调村支书与村委会主任之间的关系,事实上是将村支书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转换为村支部内部的关系,有些地区则干脆实行村

6、支书与村委会主任的“一肩挑”,从而达到村支部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协调。但“一肩挑”有一个严峻的问题,即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主任应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为了协调村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有些地方便规定,村支部书记必须参加村委会主任的竞选,若竞选上了村委会主任,就将村支书与村委会主任两个职位“一肩挑”,若竞选不上,就不仅当不成村委会主任,而且不再担任村支部书记了。例如山东省聊城市1999年在全市6487个村大规模试验了村支书参选村委会主任的办法,结果,全市有4933名村支书当选为村委会主任,占新选村委会主任的%。全市共调整落选村支书613名,非村支书当选村委会主任的,若是党员,就通过组织程序选为村支

7、书。ii“一肩挑”当然可以协调村支书与村委会主任之间的关系,因为村支书和村委会主任是同一个人。但是,“一肩挑”并不能解决村支部和村委会本身的性质或授权关系所引出来的深层问题,具体来说,依据政治学“谁授予权力,就对谁负责”的基本原则,村委会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理应对村民负责。但当前村级组织不仅事实上担负着大量上级布置下来的行政事务,而且必须完成这些行政事务。仅仅依赖村民选举产生的村委会来完成这些可能不受村民欢迎的上级任务,在理论上有些困难。如此一来,村党支部便不自觉地被定位于代理上级任务的位置。在真正民主选举的情况下,乡镇必须掌握自己对村支部的授权能力,以让村支部对自己负责,并因此来让村支部督促

8、完成自己布置下去的任务。由村支书竞选村委会主任从而“一肩挑”的问题就出在这事实上是将本来乡镇所掌握的对村支部的授权能力,转让给了村民,村支书和村委会的授权单一划归到村民,事实上取消了村级组织对乡镇负责的理论可能性,也就取消了村级组织完成可能不受村民欢迎的上级任务诸如计划生育、三提五统、殡葬改革等等的积极性。换句话说,从理论上讲,村支部与村委会之间有时矛盾的行为,是由于在村委会由选举产生之后,中国强制型现代化本身所带来的国家在农村一级寻找代理人的后果。作为乡镇政权这一国家权力末梢代理人的村支部与村民选举产生的村委会在是否及如何完成上级布置下来的行政任务上,可能会有不同的积极性,有时甚至针锋相对,

9、也就在情理之中了。的确,如前所述,村支部与村委会的这种对立不仅具有理论上的可能性,而且在现实中屡屡发生。在现实中真正发生村支部与村委会之间的对立的情况还是不多。在农村,组织之间的功能与职责界限都是十分模糊的。产生对立的往往是村支部的村支书与村委会的村主任这两个组织的负责人。樊平在解释村支部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时,构建了一个理想化的分析模型,即假设:制度规范是适用的和完善的;农村党支部、村委会成员的个人品质是无可挑剔的;村干部忠于职守的精神为尽职尽责,执行政策的变通能力为零职;上级领导、村干部、村民的价值标准和制度倡导的社会主流价值标准完全一致。以此分析模型来分析当前农村中出现的村支部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仍然不能解决他们之间的矛盾,甚至这种矛盾变得更为不可调和。樊平分析说,产生这种矛盾的根本原因是农村村级组织建设强调的格局和出发点的不同。作为宏观管理方面的村级组织的上级部门往往强调加强体制性权力建设即农村党支部建设,农户则行使民主权力积极参加村委会选举,加强村落内生性权力建设。这两种倾向受到不同的动力驱使,说明将农村基层组织中党支部和村委会的矛盾仅仅归因于村干部个人品质,至少是片面的。iii(作者:3COME未知本文来源于爬虫自动抓取,如有侵犯权益请联系service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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