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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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状篇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商业银行被告:张A,被告:张B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A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元;支付利息及罚息元(计算至XX年4月20日);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等损失5200元;上述合计元;2、判决被告张B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XX年12月23日原告与被告张A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被告张A以装修店面为由向原告借款35万元,借款期限自XX年12月23日至XX年12月23日;月利率为15;还款方式采用等额本息的方式进行还款。为确保债务如期清偿,被告张B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张B对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2、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发放借款,已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能按约还本付息,原告多次催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托,被告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现原告为维护已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恳请依法支持原告方全部诉讼请求。此致铁路运输法院 起诉人:商业银行 XX年 月日 篇二:金融借款纠纷起诉状作业 民事起诉状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营业部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路二十三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男,行长电话:010-12344564 传真:010-98765432邮编:100876被告:中商企业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九路八十二号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男,董事长电话:010-25327

3、341 传真:010-25327643邮编:100876被告:中谷粮油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二十三路九十二号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女,董事长电话:01067890654传真:01012345678邮编:100876案由:金融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商企业集团总公司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万人民币,利息万人民币(暂记为从借款日至约定还款日的利息,计算方式为复利计算)。2、判令被告的逾期利息按当前银行贷款利息的双倍利率计算返还(还款利息从XX年5月12日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项日之间的利息后算)。3、判令被告中谷粮油集团公司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

4、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XX年5月12日,被告中商企业集团总公司因经营用款,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原告将全部金额转入被告账户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XX年5月12日至XX年5月12日,即借款日期为6年。为保证还款,原告与另一被告中谷粮油集团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中谷粮油集团公司同意以其全部财产对以上借款及利息提供担保,同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但是,在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都拒绝偿还借款。原告认为,原告与两被告分别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均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已按合同的约定向被告中商企业集团总公司借款人民币3000万,但被告中商企业集团总公司

5、却未能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内还清借款,被告的行为是严重的违约行为。而另一被告中谷粮油集团公司也拒绝履行其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没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被告的行为是严重的违约违法行为。综上所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担保法、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希依法公判。

6、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XX年11月22日 附:1、本状副本2份;2、书证2份篇三:银行起诉状范本民事起诉状原告:法定代表人:住址:昆明市人民西路643号联系电话:被告:被告:被告: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xx签订的个人循环贷款额度协议;2.判令被告xx、xx立即偿还所欠原告贷款本金2XX00元;并按合同约定年利率、罚息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罚息直至全部欠款还清为止(截止XX年08月13日的利息为元,罚息为元);3.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为主张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67139元;4.判决确认原告对被告xx提供的坐落于昆明市世纪城B段3-22号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5.

7、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被告xx、xx于XX年5月14日共同向原告申请个人循环贷款,经原告审查授权循环贷款额度220万元,额度有效期5年,被告xx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坐落于昆明市世纪城B段3-22号房屋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当日,原告与被告xx签订个人循环贷款额度协议、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并与被告xx签订个人循环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1.被告xx向原告贷款220万元;2.借款期限12个月,循环额度期限5年;3.采用浮动利率的方式计收利息,利率上浮30%,以按月结息到期还本的方式归还贷款;4.合同还约定了如被告未按期归还贷款时,原告有权解除该贷款合同,宣布贷款本息提前到期;5.

8、被告xx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坐落于昆明市世纪城B段3-22号房屋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等各项费用,同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6.如被告违约,原告有权要求其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导致 的律师费;7.双方还约定了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贷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李海辉支付了220万元的贷款。然而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反复催促,被告仍未能引起重视,继续逾期还款。故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恳请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真相后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此致

9、 具状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XX年8月14日 篇四:民间借款纠纷起诉书民间借款纠纷起诉书 原告: ,男, 年1月出生,住址: ,联系电话 。被告: ,男, 年1月出生,住址: ,联系电话 。 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及利息78470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1200元;2.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委托律师的委托费用3000由被告承担;3.本案所产生的一切其他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年5月14日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1XX0元整。双方约定被告应于XX年6月14日下午银行下班前一个小时将借款还清给原告,超过银行下班时间另加100元交通费;上述借款

10、为有息借款,利息自被告收到上述款项之日起,每月按3%的标准计算。双方约定该项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能及时归还原告的,视为被告违约,被告每逾期一日应赔偿原告200元。被告同时将其名下合法资产交给原告做债务清偿,并无条件配合原告办理拍卖、变更、银行抵押等相关手续。同时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法院诉讼费、执行费、聘请律师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被告于XX年10月12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归还原告6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据此,原告请求两被告归还本金60000元,另加计利息1

11、8470元,违约金61200元,委托律师费3000元。各项共计人民币142670元。根据双方借款协议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权利。 此致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附: 1、本起诉书一式三份;2、借款协议复印件一份;3、收条复印件一份;4、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若干;5、其他证据若干; 证据目录 以上起诉书请在正田法律公司的指导下操作填写,必要的时候请致电:15655114930咨询填写事宜。正田法律公司址:http:/旺旺号码:ideahelp篇五:起诉状-银行案件起 诉 状 原告:银行A 地址:负责人:职务:行长 被告一:B公司 地

12、址:法定代表人:C自然人 被告二:C自然人 女日生 汉族 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 被告三:D自然人 男日生 汉族 身份证号码:住址: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元,欠付利息34,元(计算至XX年1月29日,自XX年1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 2、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10,000元,以及原告为催收借款本息所支出的其他费用。3、判令被告二和被告三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以及律师费、诉讼费等为催收借款本息所支出的费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质押物,即位于 承租仓库内的高棉酸板,享有

13、优先受偿权。5、由被告一承担因诉讼产生的全部费用。 事实和理由: XX年1月24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一份编号为 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最高综合授信人民币500万元,其中流动资金贷款500万元,授信期限自XX年1月24日起至XX年1月23日止,合同项下单笔授信业务的期限、金额、利率、费率等约定以相应的单项业务合同、凭证为准。 XX年1月24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一份编号为 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自XX年1月26日起至XX年1月25日止,借款年利率为%,并约定“本合同是编号为 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授信额度项下具体 授信,本合同是其有效附

14、件”。 为确保被告一能够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还款,被告一以其拥有的价值为 万元的吨高棉酸枝(红木)向原告提供质押担保,并于XX年1月24日签订一份编号为 的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该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XX年1月24日,原告、被告一及江苏盛永资产监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一份编号为 的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约定由 监管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原告监管质押物。协议签订当日,被告一按照协议约定向原告交付了质物。 另外,被告二和被告三于XX年1月24日与原告签订一份最高额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为 号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并约定“无论贵行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贵行均有权直接要求本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上述合同和协议签订后,原告于XX年1月26日向被告一发放借款500万元,被告一也在借款借据上签章确认收到借款。但是借款到期后,被告一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仅偿还了部分本金和利息,截至XX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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