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竞合的“收”与“放”——国《合同法》第122 条规定的解释与适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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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任竞合的“收”与“放”国合同法第122 条规定的解释与适用(1)关键词: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竞合限制放开内容提要:我国合同法第122条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定,在文义上涵盖过宽,其适用应有所限制。我国司法实务在处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案件时又不适当地禁止违约之诉,只允许当事人选择侵权责任,有违合同法第122条规范的意旨,应予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2条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定,就其文义观察,只有依照合同法或其他法律的求处理竞合的规定,别无其他限制条件,意味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则具有普遍适用性。实际上,联系我国现行法的有关规定及其规范意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

2、合应有限制,即合同法第122条规定的适用须有所“收敛”。这就是本文所说的“收”。与合同法第122条文义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我国司法实务却在若干场合,过分限制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仅仅允许当事人选择侵权责任,如对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产品责任案件,均按侵权责任案件处理,不允许受害人主张违约责任。1这些不符合利益衡量的要求,应予修正。在这个层面上讲,法律人应当贯彻合同法第122条规范的意旨,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应用到位。这就是本文所说的放。在合同责任内部,也有适当放开责任竞合的需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一般的违约责任产生竞合,有利于守约方合法权益的最佳实现。笔者不赞同不加限制和过分限制责任竞

3、合的两个极端,一方面指出并论证对合同法第122条应予限制适用的情形,另一方面批评我国司法实务不适当限制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的倾向和做法。本文就为此而作,就教于大家。一、责任非竞合此处所谓责任非竞合,不是指法国民法中违约责任优先适用的判例及学说,2而是说在中国现行法的形式上,形似有责任的竞合,实则上无责任竞合的情形。其表现之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为侵权责任的方式,而合同法只将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作为违约责任的方式,把退货、减少价款或酬金作为瑕疵担保的救济方式。在这种背景下,所谓违约责

4、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实质上是指赔偿损失的竞合,而非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侵权责任方式与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方式的竞合,亦非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侵权责任方式与退货、减少价款或酬金等瑕疵担保救济方式的竞合。因此,如果某买卖合同的守约方欲请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的责任,或者主张违约方减少价款或要求退货,就只能基于合同法第107条等规定及该买卖合同的约定,作为依据,而不得以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作为请求权基础。所谓形似有责任竞合,实则无责任竞合,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也算

5、一例。无论是在我国或其他国家和地区,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在侵权行为法上较难找到相应的支持,而在合同法上则容易得多。在英国,随着合同的独立,对纯粹经济损失的责任几乎成为其唯一领地。从那时起,一般的侵权法规则是,只是在故意侵权案件中纯粹经济损失可以得到救济。3侵权行为法在对待由于过失而引起的纯粹经济损失是否应予以救济,经历了一个波折反复的过程。1931年前,英国法一直坚持排除性规则,即拒绝承认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1932年的Donoghuev.Stevenson案4后有较大突破,特别是以1964年的Hedley,Byrne&Co.Ltd.v.Hetter&PartnersLyd.案5为标志确立了不实

6、陈述案型,承认对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不过,此后又经历了一个漫长的不确定的发展时期,排除性规则被重新确认,已经出现的可诉赔偿的案型纷纷被否认。6其原因在于,合同法旨在规范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和期待,旨在保护当事人通过合同可能获得的经济上的利益。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具体的履行条款、免责条款来合理分配自己的权利、义务和风险,来分配经济上的损失的分担,使双方能够在所得利益和所付代价之间取得平衡。法律相信当事人理性的结果,并不主动去干预这种自愿的利益分配格局,因而,合同责任对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比较充分,并且以之为主要目的。而侵权行为法在于规范一般人之间的关系。由于第三人的范围非常广泛,所受损失也会漫无边际

7、,侵权行为法主要保护人们的人身权和有形财产权,一般不涉及对一般财产利益的保护。在当事人之间通过合同实现其利益,或通过合同获得救济的情况下,法律便不会通过适用侵权责任方式的途径及方法来救济受害人,以免使加害人所承担的责任因损害和无法预见而不堪重负。如果当事人没有能够达成这样一个合同或没有通过责任保险来分散风险,法律就会让他自己承担可能发生的经济上的损失,仅在当事人之间因约因的限制而未形成合同关系或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类似于合同关系或当事人之间存在信托关系、信赖关系或对受害人不予救济就显然违反公平原则时,法院才会通过侵权行为法来救济当事人,弥补合同法的缺陷,而且法院也不会使加害人承担比有合同关系时更重

8、的责任。可以说,对纯粹经济损失而言,法院更倾向于用合同机制来保护它,仅在合同法不足以保护的情况下,才扩由侵权行为法予以保护。7这样,在守约方主张违约方对纯粹经济损失予以赔偿的场合,在许多情况下,只能基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及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无法借助于侵权行为法达到目的。换句话说,在这些场合,不存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二、依规范意旨限制责任竞合如上文所述,限于实质上不存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那么本部分则专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可以存在竞合,只是依据法律的规范意旨不允许竞合。在这方面,赠与物存在瑕疵,在一定条件下,不允许受赠人选择侵权责任的路径寻求救济。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上,存在着

9、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和请求权规范竞合说等理论,8考察和分析合同法第122条规定的文义和规范意旨,可知该条规定没有采取法条竞合说。这值得赞同,因为法条竞合说过于偏重逻辑推演,而忽视价值判断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衡量,其所得出的违约责任排斥侵权责任的结论,往往不利于守约方。而在这种场合,应该侧重保护的恰恰是守约方。法律之适用,非纯为概念逻辑之推演,实系价值评断及当事人间利益之衡量。再从此项观点以论,亦不宜认为契约责任当然排除侵权责任,否则将产生不利于债权人之严重后果,此在侵害他人身体或者健康之情形最为显著。9我国民法的确应着眼于宏观利益与当事人利益之间是否协调,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分配是否衡平,民事责

10、任的惩罚性和补偿性是否得以圆满实现。据此,我国民法不应把违约行为一律视为侵权行为的特别形态,也不宜把合同法看作侵权行为法的特别法,因而不能依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来解决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剥夺受害人的选择权。实际上,同一个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既符合违约行为的要件,又构成侵权行为时,受害人主张违约责任抑或侵权责任,都有法律依据,自然应该允许受害人选择,只是不能双重请求罢了。10我国现行法承认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并不意味着完全放任当事人选择请求权而不作任何限制。如果法律直接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只能产生一种责任,排除责任竞合的发生,那么就应遵守法律的这种规定。即便法律没有明文,就其

11、立法目的应予限制责任竞合的,亦应限制。合同法关于赠与物瑕疵担保责任的设计为一例证,对此,较为详细地分析如下:在甲将赠与物交付与乙,乙因该物的隐蔽瑕疵受到伤害的情况下,时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及第119条所规定的侵权责任的构成。但是,按照合同法第191条的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知赠与人对其不知的隐蔽瑕疵给受赠人造成的损害不负责任,只有在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证无瑕疵时,才会承担责任,才会与侵权责任的产生同样。显然,合同法坚持对于赠与人宽容的态度,而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的构成则

12、没有如此考虑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允许当事人任意选择,并选择侵权责任作为请求权基础,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就形同虚设了。为了贯彻法律宽恕无偿奉献者的精神,于此场合,必须优先适用合同法第191条的规定,限制竞合。11三、精神损害场合的责任竞合我国司法实务处理医疗事故、美容美体、损害人格物等案件时,基本上都适用侵权法的规定,裁判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而非违约责任,即不适用合同法第122条关于责任竞合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54条以下的规定,在表面上似乎硬化了这样处理的根据。在医疗事故、美容美体、损害人格物等案件中,我国司法机关之所以不援用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而适用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原因之一是

13、,这些案件的损害赔偿中时常包含精神损害赔偿,而我国民法的主流学说反对违约责任中含有精神损害赔偿。12如此,采用违约责任制度处理医疗事故、美容美体、损害人格物等案件,精神损害的抚慰问题将无法获得解决,即使允许受害人另案起诉,也会大大增加成本,得不偿失;而裁判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则可将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一并解决,既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降低了成本。本文将否认违约行为场合成立精神损害赔偿的观点称为否定说。看来,在医疗事故、美容美体、损害人格物等案件中,要树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模式,必须首先驳倒否定说,确立违约责任不排斥精神损害赔偿的观点。笔者曾经撰写过论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反驳了否定说,论证

14、了承认违约场合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合法性。立论的核心观点是,旅游合同、观看演出的合同等,旅游者权利的内容就是获得精神享受,旅行社等义务人违反义务的确造成了旅游者的精神损害,应当成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产妇到医院生产的合同、婚庆典礼合同、拍摄结婚照合同、洗印照片等合同场合,医院、婚庆公司、摄影公司、照片洗印公司等违反义务,如导致婴儿遗失、婚礼砸锅、结婚照歪曲了形象或照片及底版遗失、照片的底版损毁或遗失等,致使产妇、新郎新娘等痛苦异常,不裁判精神损害赔偿,实在说不过去。13在某些违约场合成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可站得住脚,那么,在医疗事故、美容美体、损害人格物等案件中,承认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15、,就是必要的,具有积极价值。其优越性之一便是,在医疗合同、美容美体合同、洗印照片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特别是惩罚性违约金的情况下,承认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就会便于债权人在一个诉讼中同时请求违约方承担支付违约金和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降低了成本,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获得全面的保护。假如反对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会出现守约方在违约之诉中基于合同的约定和合同法的规定请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或承担普通的损害赔偿责任,再另行提起侵权之诉,请求违约方负责精神损害的赔偿,迂回曲折,突增成本,有时还会受到一事不再理的困扰,或受到恶意之人以一事不再理作为借口的搅局。四、产品缺陷场合的责任竞合产品缺陷场合,是否存在违约责任与

16、侵权责任的竞合,涉及作为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关于产品责任构成所需要的损害是否包括产品本身的瑕疵。此处所说的损害,若不包括产品缺陷本身这个损失,仅指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损害,如电视机爆炸摧毁了电视柜、茶几、大衣镜等损失,则在产品瑕疵未造成买受人的其他财产损失的情况下,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与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是不重合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不会竞合。笔者注意到,产品责任制度及其理论的通说坚持,作为构成产品责任要件的损害,不包括产品缺陷本身这个损失,仅指缺陷产品以外的损害。14可是,这样一来,在产品缺陷的案件中,买受人就缺陷产品向销售者提起违约之诉,请求销售者支付违约金或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再向销售者、制造者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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