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合同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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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合同法律师篇一:深圳借款合同纠纷,律师篇一:深圳借款合同律师深圳借款合同律师深圳借款合同律师:欧辉律师深圳借款合同纠纷律师:15207554488深圳借款合同纠纷律师: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法庭对面借款协议甲方(出借方):乙方(借款方):丙方(担保方):乙方因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_万元整,应乙方的申请和委托,丙方对该借款为乙方向甲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各方平等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供各方遵守执行。一、借款金额乙方向甲方借款的金额为人民币(大写金额) _万元整,(小写金额)¥: _万元;二、借款期限乙方向甲方借款的期限为 个月,即自

2、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实际借款期限以乙方向甲方出具借据之日起为起算点。三、借款利率乙方向甲方借款的月利率为 %,乙方在借款期限内应向甲方支付的利息合计为人民币(大写) _万元整。四、借款用途乙方向甲方借款的用途为 ,乙方必须保证专款专款用,否则甲方有权提前要求乙方还款。五、保证和陈述乙方和丙方保证其向甲方所作之一切陈述、说明或保证、承诺及向甲方出示、移交之全部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无任何虚构、伪造、隐瞒、遗漏等不实之处,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为其提供借款,或有权提前要求乙方还款。六、借款担保丙方愿意为乙方向甲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借款期限届满之日两年,担保范围为本

3、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所有费用。七、财务监督检查为确保甲方的资金安全,在乙方未归还甲方借款前,乙方保证甲方随时有权对乙方的财务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如甲方发现乙方的财务状况恶化或存在违法违规经营情形,甲方有权提前要求乙方还款。八、保密条款各方承诺对本协议内容保密,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拾万元,但在法律要求或甲方为实现债权的情况下,协议方可以披露上述信息。九、违约责任1、乙方如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每逾期一天,应按欠款金额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如乙方不能按期归还借款,则乙方应承但甲方为实现

4、债权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十、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各方同意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十一、有效期限本协议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乙方或丙方向甲方清偿完毕之日止。十二、其它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4、合同签订地:(以下无正文)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丙方(签字):年 月 日篇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

5、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XX年7月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18次会议讨论通过)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统一裁判标准,依法平等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市场金融秩序,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总结深圳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经验,制定本裁判指引。一、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从事非金融业务的企业、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从事非金融业务的企业、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因借贷资金引发的纠纷,适用本裁判指引的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担保、典当、融资租赁、小额贷款等业务的企业因出借资金引发的纠纷,参照本裁判指引的规定。二

6、、当事人以借据等形式确认因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应当以基础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及审理要素,借据可作为认定合同履行及结算方面的重要证据。三、未载明债权人的借据等债权凭证的持有人推定为债权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被告抗辩原告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四、共同出借人中,部分出借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出借人为共同原告,但其他出借人明确表示放弃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除外。放弃债权的其他出借人又对借款人另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五、依法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自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或借款人指定的收款人时生效。当事人对合同效力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的,从其约定

7、。六、下列民间借贷行为应认定无效:(一)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情形的;(二)利用民间“标会”、“社”等组织形式向不特定多数人非法筹集资金的;(三)以出借资金牟利为业的“地下钱庄”从事的借贷行为;(四)从事非金融业务的企业、其他组织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的;(五)因赌博等非法行为形成的借贷关系,或明知借款人从事非法活动而出借资金的;(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借贷行为。七、借款人因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依法应当返还出借人借款本金的,出借人若无过错,还可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利率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但不得超过四倍利率;

8、双方均有过错的,出借人可以请求借款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八、企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单位内部向本单位职工借贷资金,用于生产经营的,该借贷行为有效。九、民间借贷债务有保证人的,借款人涉嫌犯罪并不必然导致主合同及保证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在依法认定主合同效力的前提下,根据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保证人的责任。十、出借人应就当事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以及已经实际出借资金承担举证责任;借款人反驳提出借款已经偿还的,应就还款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认定民间借贷事实,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结合出借人的经济能力、金额大小、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和当事人

9、之间的亲疏关系等因素,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综合加以判断。十一、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人民法院为查明案件关键事实,也可以依职权调查取证。 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后案件事实仍真伪不明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十二、当事人对借据上签章的真实性提出异议,需要司法鉴定的,由提出异议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并预交鉴定费用。经依法释明,应当申请鉴定的一方不申请鉴定或拒不预交、交纳鉴定费用或当事人拒不提供笔迹印章比对样本的,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十三、出借人仅提交了款项支付凭证,没有提交其他证据证实借贷

10、关系,借款人否认借贷关系的,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一)依据本裁判指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可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按照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审理和裁判。(二)借款人提出款项支付系基于另一法律关系而发生,并对款项往来作出合理解释或提供了初步证据的,出借人应就借贷关系的存在进一步举证。不能举证或举证后案件事实仍真伪不明的,依法驳回出借人的诉讼请求。(三)法院查明款项支付确因其他法律关系引起,可向当事人释明,由出借人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法院可按其他法律关系继续审理;出借人坚持不变更诉由的,依法驳回出借人诉讼请求。债权人可按其他法律关系另行提起诉讼。十四、出借人仅凭借据起诉,主张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出借款项,

11、借款人对于款项支付提出异议的,审判人员不能仅凭借据即认定付款事实,应当根据案件证据,综合考虑借款金额大小、现金支付原因、借款经过、当事人亲疏关系等具体情况,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合理判断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出借人对现金支付借款的原因作出了合理解释,符合当事人的交易习惯和日常生活经验,借款人否认但没有提交足以推翻借贷关系的反驳证据的,可以采信出借人主张的事实,认定借贷关系存在。出借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不符合一般交易习惯和生活经验,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到庭陈述现金支付的原因、时间、地点、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可责令出借人提交款项来源方面的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12、出借人陈述的事实前后不一,提交的证据不能辅证款项已实际支付的,可以判决驳回出借人的诉讼请求。十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另一方能够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借款人个人对出借人承担偿还责任:(一)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各自所有,出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约定的;(二)出借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三)借款人所借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出借人出借款项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四)借款人的借款行为违法,且违法所得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五)借款的用途有悖公序良俗,违反夫妻共同生活的基本目的;(六)出借人与借款人恶意串通,损害配偶利益的。十六、企业的法定代表

13、人以企业名义对外借款,由企业承担还款责任,但出借人与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恶意串通,损害企业利益的除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应由其个人承担还款责任;企业同意承担还款责任,或者所借款项全部或部分用于企业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承担责任的,由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十七、关于借款期限内利息的认定,区分以下情况处理:(一)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的除外。(二)借贷双方对借款期限内的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借款行为发生时的四倍利率,超过部分,法院不予保护。(三)借贷双方约定支付利息,但对利率约定不明的,应当根据合同文义的通常

14、理解,结合当事人的交易习惯、交易方式,合理确定利率。仍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借款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十八、关于逾期利息及违约金的认定,区分以下情况处理:(一)借贷双方对逾期利息或违约金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超过四倍利率的部分不予支持;同时约定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出借人可以一并主张,但折算后总额不得超过四倍利率。(二)借贷双方对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如果约定了借款期限内利率,出借人可以按照借款期限内利率请求逾期利息,但超过四倍利率的部分不予支持;如果也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内利率,出借人可以请求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

15、利率计算逾期利息。十九、民间借贷当事人除约定利息、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外,还约定出借人收取管理费、手续费、综合费等费用的,各类利息、违约金及费用总额折算不得超过四倍利率,超过部分不予保护。出借人借用他人名义变相收取四倍利率以上的费用,以规避利率限额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十、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金和利息结算后将利息记入本金,重新出具借据计算复利的,利息总额(前期利息、复利等)不得超过以前期本金为基数,按四倍利率计算的利息,超过部分,法院不予保护。二十一、借贷双方对本金与利息的偿还顺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应按先还利息再还本金的顺序计算。二十二、借款人偿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对出借人所负数笔借款债务的,应当优先清偿已到期的债务;数笔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清偿无担保的债务;均无担保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清偿。借贷双方对清偿顺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二十三、借款人根据合同约定已经偿还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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