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完全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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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的客体1、 物权的客体须为有体物2、 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的3、 物权的客体原则上应当是单一物4、 须为独立物一物一权的含义1、含义:一个物权客体只能是一物,而不能是物的一部分或数个物,物权的计算以“一物”为单位。2、缘由:(1)明确物权的支配范围,保证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2)避免物权关系复杂化(3)便于公示,保护交易安全3、内容:(1)物权的客体只能是能够独立存在,具有独立经济价值,可以与他物区分的特定物。(2)一个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一个物如果有归属的话只能由一个归属。(3)一个客体上不存在两个冲突的权利。一物之上可以同时存在一个所有权与数个他物权,可以同时存在数个用益物权和数个担保

2、物权“一物”(1)独立性:独立存在而不是物的某一部分;(2)单一性:是单一物而不是数个物“一权”一个标的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意义动产不动产权利设定仅能设定所有权和担保物权除留置权和质权之外的物权均可设定物权变动交付作为变动要件登记作为变动要件诉讼管辖普通地域管辖专属管辖物权的效力1、排他效力物权排他性的含义:物权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允许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内容或者性质相抵触的物权。 2、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1)物权优先于债权表现:一物二卖;破产清算时的担保物权例外:买卖不破租赁;法定优先权 (2)物权之间的优先顺序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

3、的物权费用性担保物权优先于融资性担保物权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担保物权优先于用益物权定限物权优先于所有权值得注意的是:动产担保中抵押先于质押设立的:留置权登记抵押权质押未登记的抵押权 3、追及效力(1)含义:物在召唤主人,即不论标的物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追及到物之所在行使其权利。例如,抵押权(2)例外: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4、物上请求权(详见下面物权的保护这一块)物权的保护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者有被侵害的危险的时候,享有要求恢复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的权利。1、 原物返还请求权 (物权法34条)(1)构成要件:需由所有人行使请求权的相对人必须为无权占有人相对人对所有物的占

4、有必须为无权占有(2)法律效果:所有返还请求权行使的效果为所有物的返还及,即占有移转于所有人。2、妨害除去请求权(物权35条)(1)构成要件:请求权人必须为物权权利人。必须有相对人不法妨害物权权利人行使物权。(2)法律效果:除去所有权行使的障碍,使其能恢复正常。注意:仅有物权法34,35条为物权请求权,其余均不是物权请求权。3、危险消除请求权(1)构成要件:妨害所有权行使的危险已经出现,至于危险到何中成都,应一般社会概念而定。(2)法律效果:排除已存在的危险,使物权避免可能产生的侵害。4、恢复原状请求权第三人的行为导致了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权利人基于其物权有权要求行为人对于标的物进行修理、重作

5、、更换或者恢复原状。5、停止侵害请求权物权法定原则(须会判断物权类型,以及是否是我国认可的物权变动类型)1、概念:指物权的种类、物权的内容和效力都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其具体内容包括:(1)类型法定,又被称之为类型强制。所谓类型法定是指物权的类型只能又物权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即当事人在其协议中不得明确规定其通过合同设定的权利为物权,也不得设定与法定的物权不相符合的物权。当事人创设物权法所未规定的物权不能发生物权的效力,但是这并不能否定当事人的约定的效力,当事人的约定仍然有效,只不过只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作为合同只产生债权效力)。举例:地方人大不得

6、通过立法承认“居住权”为用益物权;法院不得在判决中承认“让与担保”为担保物权;当事人约定创设的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不具有物权的效力,顶多具有合同效力(2)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举例:当事人不得约定某一所有权不具有的处分权能;当事人不得约定在房屋上设立质权;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违反物权法关于物权内容的强行性规定。如:不得约定流质契约 (3)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设定。 举例:物权法202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如果抵押人于抵押权人约定,抵押权人可以在主债诉讼时效期间完成后2年行使抵押权,则抵押效力必须“缩短至”主债诉

7、讼时效期间内。(4)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确定。物权法定原则与合同自由原则的区别体现了合同法与物权法的不同之处。 举例:物权法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关为信贷征信机构,如果当事人在“公证机关”进行出质登记,则权利质权“未设立”。2、违反的法律效果物权设立应属无效,不能发生物权法上的效果。部分违反该原则的,除去该部分之外,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物权法上无明确规定的,依物权法定原则的精神,一般视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或者不能发生物权法上的效力。物权虽归于无效,但当其行为具备其他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时,在当事人之间仍然产生该

8、法律行为的效力。物权的变动指物权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1、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1)原始取得添附(加工,附合,混合)先占善意取得收取孳息(包括法定和天然)合法建造房屋生产没收,征收(2)继受取得分类一:移转继受取得和创设继受取得A、移转的继受取得如:基于有效买卖合同或赠与合同而受让所有权;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物权;因企业合同取得物权B、创设的继受取得如:土地上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动产上设立质权和抵押权特定继受取得和概括继受取得物权变动中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公式:合同+公示+物权变动我国物权依据法律行为而进行变动的兼采折中主义和意思主义,但是以折中主义为原则。1、公示作

9、为物权变动要件(债权形式主义):(1)不动产买卖中的登记(2)动产买卖中的登记(物23自交付发生效力)(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定和移转(4)不动产抵押合同中的登记(5)质权的设定【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5条2、公示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意思主义):(1)土地承包经营权,从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流转的从相应的流转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未登记不发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27条、第129条(2)地役权,从设立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58条(3)动产抵押,从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重点法条】:物权法第

10、187条、第188条以本法第180条第1款第4项、第6项、第189条、第181条。(4)宅基地使用权不以登记为要件,无偿取得,登记对抗【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55条(5)机动交通工具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无须公示)四种类型:1、 判决和裁决2、 征收【重点法条】:物权法第28条3、 继承、遗赠【重点法条】:物权法第29条4、 建造、拆除【重点法条】:物权法第30条效力:事实完成则物权变动,未登记前不得处分【重点法条】:物权法第31条物权行为的四种模式(1)债权意思主义(例外采用):债权的意思表示即为物权的意思表示;物权变动仅需当事人的合意即可完成,交付登记为对抗要件非生效要件。所有权转移以

11、买卖合同为依据,不需要另有物权行为或以交付登记作为生效要件。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动产抵押权(2)债权形式主义(原则采用):物权变动时,需要当事人之间有债权合意(合同),还需登记或交付。债权的意思表示即为物权的意思表示;登记交付为生效要件。例如: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定和移转;不动产抵押权的设定;质权的设定(3)折中主义: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的,除债权合意外,须践行登记和交付的法定形式才生效。特点:发生债权的意思表示与发生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结合法定方式的公示是物权变动的成立和生效要件债权合意加登记或交付,无需另有物权变动的合意。交易安全的

12、保护依靠公示公信原则。我国采用债权形式主义:交付转移所有权,但“交付”并非物权行为而是事实行为。物权行为无因性1、成型于形式主义立法的框架下2、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是指债权行为的效力和后果的变动不会影响物权行为已经发生的效力。即使债权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也不能必然导致已经完成的动产交付和不动产登记无效。3、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来源于物权行为的独立性。真是因为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所以物权变动的效力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是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的理论基础。交付1、现实交付:移转出卖人对于动产的现实管领力于受让人,使受让人可管领动产。2、观念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之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

13、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的生效时发生效力。3、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富有交付义务的人可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替代交付。4、占有改定:动产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处分 处分权 公示方式1、处分(有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所谓处分是决定财产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能。处分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前者是在生产或生活中使物的物质形态发生变更或消灭;后者指改变标的物法律上的命运,也就是改变标的物之权利归属状态。法律上的处分包括:转让标的之所有权,将标的物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典权等),将标的物为他人设定担保物

14、权(包括抵押权、质权)。没有处分权能而对标的物进行法律上的处分称之为无权处分,其后果为效力待定。2、处分权?3、公示方式:授权人处分VS授予代理人处分?登记(哪些需要登记才能变动、哪些不需要)1、不动产的公示:登记登记的概念所谓登记是指经权利人的申请由登记机关将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记载在登记簿上,从而对于物权的变动予以公示的行为。不动产登记分为三种登记,分别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错误的真正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登记机关将有关登记事项予以更正是为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更正登记的前提是:申请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登记错误的;或者登记名义人同意进行更正登记的。有这两种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更正。异议登记A、异议登记的概念所谓异议登记是指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存在错误为了防止其利益受有损害请求登记机关将其对于该不动产登记簿的异议予记载在案从而防止第三人善意取得的临时性法律制度。B、异议登记的法律后果:a、异议登记后针对该异议事项第三人不能再构成善意,因此也就无法善意取得该项物权。b、异议登记并不能阻碍登记名义人处分其不动产。c、异议登记后异议申请人必须在十五日内起诉,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d、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9条例如:甲被登记为一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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