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补充预算定额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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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 统 定 额 总 说 明一、建筑工程预算实物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计价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标准。是统一全国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的依据;是编制建筑单位(土建部分)地区单位估价表确定工程造价、编制概算定额及投资估算指标的依据;也可作为制定招标工程标底、企业定额和投标报价的基础。二、本定额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三、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目前多数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为基础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水平。四、本定额是依据现行有关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

2、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并参考了行业、地方标准,以及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材料和其他资料。五、人工工日消耗量的确定:1、本定额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其中基本用工,参考现行全国建筑安装工程工程统一劳动定额为基础计算,缺项部分,参考现行定额及实际调查资料计算。凡依据劳动定额计算的,均按规定计入人工幅度;根据施工实际需要计算的,未计入人工幅度差。 2、机械土、石方,桩基础,构件运输及安装等工程,人工随机械工程量计算的,人工幅度差按机械幅度差计算。 3、现行劳动定额允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的部分,本定额内未予考

3、虑。六、材料消耗量的确定:1、本定额中的材料消耗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零星材料等,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数量,并计入了相应损耗,其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其他材料以该材料费之和的%表示2、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均按半成品消耗量以体积(m3)表示,其配合比是按现行规范规定计算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按当地材料质量情况调整其配合比和材料用量。3、施工措施性消耗部分,周转性材料按不同施工方法,不同材料分别列出一次使用量(在相应章后以附录列出)和一次摊销量。4、

4、施工工具用具等消耗性材料,归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工具用具使用费项下,不再列入定额消耗量之内。七、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确定: 1、挖掘机、打桩机械、吊装机械、运输机械(包括推土机、铲运机及构件运输机械等)分别按机械、容量或性能及工作物对象,按单机或主机与配合辅助机械,分别以台班消耗量表示。 2、随工人班组配置的中小型机械,其台班消耗量列入相应的定额项目内。 3、定额中的机械类型、规格是按常用机械类型确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如需重新选用机型、规格时,可按选用的机型、规格调整台班消耗量。 4、定额中均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安装

5、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所需的人工和机械消耗量。如发生再次搬运的,应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二次搬运费项下列支。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和钢筋件安装是按机械回转半径15m以内运距考虑的。八、本定额除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台班定额已注明其适用高度外,均按建筑物檐口高度20m以下编制的;檐口高度超过20m时,另按本定额建筑物超高增加人工、机械台班定额项目计算。九、本定额适用海拔高程2000m以下,地震烈度七度以下地区,超过上述情况时,可结合高原地区的特殊情况和地震烈度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办法。十、各种材料、构件及配件所需的检验实验应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的检验实验费项下列支,

6、不计如本定额。十一、本定额的工程内容中已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 ,次要工序虽未说明,均已考虑在定额内。十二、本定额中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补充预算定额说明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补充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国家建设部建标(1996)494号文件精神,依据国家建设部(1995)736号文发布的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工程)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以下简称全统基础定额)的表现形式、项目划分、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结合新疆常用标准图集和地区材料质量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并对全统基础定额的有关章

7、节做了部分调整。新疆补充项目,定额编号为“新补-”(式中新补表示新疆补充项,第二个数字为章节号,第三个数字为项目号);全统基础定额调整项,定额编号换为“新换-”(式中新换表示全统定额调整项,第二个数字为章号,第三个数字为项目号);二、本定额是以全统基础定额为基础,经过补充,调整后确定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是编制建筑工程(土建工程)地区单位估价汇总表;确定工程造价、编制预算定额及投资估算的指标的依据;是编制施工图预算、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三、本定额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四、本定额与全统基础定额同时使用,本定额章节说明如与全统基础定额章节说明不同时,以定额本章节说明为

8、准。五、本定额的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消耗量,均按合格的标准规格产品进行编制。各地、州(市)在编制单位估价表时,应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规格编制地区材料预算价格。六、本定额内建筑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根据1994年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结合新疆地区实际情况综合确定的,并考虑了机械幅度差。如实际施工中采用的机械种类与定额不同时不得换算。七、本定额木材类别,均按新疆雪岭云杉考虑,对应增加的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已按照全统基础定额有关规定作出了调整。八、本定额与全统基础定额除综合(单项)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台班定额已注明其适用范围和适用高度外,均按建筑物室外地坪设计标高至檐口高度20m(多层

9、为7层)以下编制的;檐口高度超过20m(多层在7层以上)时,另按全统基础定额建筑物超高增加人工、机械台班的相应项目计算。九、混凝土、沙浆配合比消耗量已结合新疆实际进行了计算和换算,均按本定额第十五章附录所列消耗量执行。十、本定额中凡涉及到换算全统基础定额的项目,均执行本定额,全统基础定额的相关项目停止使用。十一、本定额除规定允许调整的外,均不得因具体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操作方法和材料消耗与定额不同而改变定额用量。十二、本定额的工程内容已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均已考虑在定额内。十三、本定额中注有“XXX以内”或“XXX以下”者,均包括“XXX”本身,“XXX以外”或“XXX以上”

10、者,则不包括“XXX”本身。建 筑 面 积 计 算 规 则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1、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内设有部分楼层者,首层建筑面积已包括在单层建筑物内,二层及二层以上应计算建筑面积。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时,应以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2、多层建筑物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3、同一建筑物如结构、层数不同时,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4、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车站、地

11、下指挥部等及相应的出入口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5、建于坡地的建筑物利用吊脚空间设置架空层和深基础地下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时,其层高超过2.2m的部分,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6、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建筑面积计算。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按其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7、室内楼梯间、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8、书库、立体仓库设有结构层的,按结构层计算建筑面积,没有结构层的,按承重书架或货架层计算建筑面积。9、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其围护结

12、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层数计算建筑面积。10、 建筑物内设备管道层、储藏室其层高超过2.2m时,应计算建筑面积。11、有柱的雨蓬、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雨蓬、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12、屋面上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13、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门斗、眺望间、观望电梯间、阳台、厨窗、挑廊、走廊等,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14、建筑物外有柱和顶盖走廊、檐廊,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挑出墙外宽度在1.5m以上时,按其顶盖投影面积一半计

13、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的凹阳台、挑阳台,按其顶盖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建筑物间有顶盖的单层架空走廊,按其顶盖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架空走廊,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建筑面积。15、室外楼梯,按自然层投影面积之和计算建筑面积。16、建筑物内变形缝、沉降缝等,凡缝宽在300mm以内者,均依其缝宽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并入建筑物面积之内计算。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1、 突出外墙的构件、配件、附墙柱、垛、勒脚、台阶、悬挑雨蓬、墙面抹灰、镶贴块材、装饰面等。2、用于检修、消防等室外爬梯。3、层高2.2m以内设备管道层、储藏室、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及吊脚架空层。4、建筑物内操作平台、上料平台、

14、安装箱或罐体平台;没有围护结构的屋顶水箱、花架、凉棚等。5、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储油(水)池、储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等构筑物。6、单层建筑物内分隔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的幕布、布景天桥、挑台。7、建筑物内宽度大于300mm的变形缝、沉降缝。三、其它1、建筑物与构筑物连接成一体的,属建筑物部分按第一、二规定计算。2、本规定适用于地上、地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计算,如遇有上述未尽事宜,可参照上述规则办理。 第一章 土、石方工程一、人工土石方 1、土壤分类:详见“土壤、岩石分类表”。表列、类为定额中一、二类土壤(普通土);类为定额中三类土壤(坚土);类为定额中四类土壤(砂砾

15、坚土)。人工挖地槽、地坑定额深度最深为6m,超过6m时,可另作补充估价表。 2、人工土方定额是按干土编制的,如挖湿土时,人工乘以系数1.18。干湿土的划分,应根据地质勘测资料以地下常水位为准划分,地下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 3、人工挖孔桩定额,适用于在有安全防护措施的条件下施工。 4、本定额未包括地下水位以下施工的排水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挖土方时如有地表水需要排除时,亦应另行计算。5、支挡土板定额项目分为密撑和疏撑,密撑是指满支挡土板;疏撑是指间隔支挡土板。实际间距不同时,定额不作调整。 6、在有挡土板支撑下挖土方时,按实挖体积,人工乘以系数1.43。 7、挖桩间土方时,按实挖体积(扣除桩体积占用体积),人工乘以系数1.5 8、人工挖孔桩,桩内垂直运输方式按人工考虑。如深度超过12m时 16m以内按12m项目人工用量乘以系数1.3,20m以内乘以系数1.5计算。同一孔内土壤类别不同时,按定额加权计算,如遇有流砂、淤泥时,另行处理。 9、场地竖向布置挖填土方时,不再计算平整场地的工程量。 10、石方爆破定额是按炮眼法松动爆破编制的,不分明炮、闷炮,但闷炮的覆盖材料应另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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