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部门预算编制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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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年部门预算编制手册目 录合肥市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办法 合财预编2007215号1合肥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 合财预编2007216号5关于编制2009年市本级部门预算的通知 合财预编2008120号 19关于做好2009年度市本级部门预算基础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 合财预编2008140号 24关于2009年市本级部门预算编制口径及申报格式的通知 合财预编2008181号38关于上报2008年基本支出预算调整有关资料的通知 合财购2008215号 54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政府第113号令59合肥市失业保险办法 政府第88号令62批转合肥市机关事业单

2、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政办20072号67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政府第133号令74市级行政单位人员节编奖励暂行办法 合财预编2003103号83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福利费标准的通知 皖人福(1991)13号84关于新工会法中有关工会经费问题的具体规定 皖工总财字199249号84关于调整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的通知 合人发2002413号86关于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合人发200092号87关于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合人发200315号88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合财社200229号9

3、0关于提高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的通知 合组2007136号91关于提高离休干部高龄补贴的通知 合财社2002138号92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764号93关于调整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皖老字20071号94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 皖人发20077号95关于执行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发200720号96关于调整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皖人发199797号100关于调整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皖人发1997101号101关于调整司法助理员岗位

4、津贴标准的复函 皖人复2003229号102关于调整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工作补贴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合人福1998157号102关于调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皖人发19987号103关于建立密码人员岗位津贴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426号104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皖人发200518号105转发关于实行法官审判津贴的通知 合人发2007295号107转发关于实行检察官检察津贴的通知 合人发2007296号112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合组200852号117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皖人发2

5、00845号123 关于调整特级教师津贴执行标准的通知 皖人发20089号129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年7月18日 合财预编2007215号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现将合肥市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合肥市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合肥市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

6、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合肥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各部门(含单位,下同)对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的管理。第三条 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其内容包括人员支出和定额公用支出两部分。第四条 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预算编制符合预算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体现国家方针政策,严格执行预算编制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二)综合预算原则。部门的各项基本支出应全面完整地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管理,预算内外资金要统筹安排。(三)真实准确原则。

7、部门预算基础信息是科学合理编制部门预算的基础,要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四)优先保障原则。预算安排首先要保障部门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行政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五)分类管理原则。根据市本级行政单位所承担的行政职能和事业单位的经费自给能力及业务特点,将行政事业单位分为若干类型,在编制定额公用支出预算时实行分类管理。(六)定员定额管理原则。公用支出预算编制原则上实行定员定额管理,根据部门的人员配置,统一按支出定额标准核定,不同类的单位适用不同的公用支出定额标准,逐步完善实物费用定额体系。第二章 人员支出的构成和核定第五条 人员支出包括在职人员支出、离退休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以及经市人

8、事编制部门批准的聘用期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长期聘用人员支出四个部分。人员支出实行实名制管理。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及离退休费等工资性项目,行政单位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按国家、省、市统一规定的工资政策和预算供给政策核定到人;对经人事编制部门批准的长期聘用人员的支出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核定;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按照财政规定的定额补助标准核定。对超编人员以及不属于预算供给范围的人员支出,财政不予负担,但因国家政策性安置的人员除外。第六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和预算供给政策,社会保障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医疗费、住房公积金、助学金等,按部门工资性项目的一定比例或标准核定。第三章 定额公用支

9、出的构成和核定第七条 公用支出定额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商品和服务支出”中属于保障单位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基本需求的支出。具体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车辆燃修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等。第八条 定员和定额是测算和编制行政事业单位定额公用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定员是指市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性质、职能、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所下达的人员配置标准。定额是指市财政局根据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要,结合财力的可能,对公用支出所规定的预算安排额度。第九条 制定公用支出定额标准的原

10、则(一)以公平为前提,兼顾单位的实际支出水平。(二)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的方针,以财力可能为基础,切合实际,具有可行性。(三)按照规范化要求,力求定额标准具有科学性。第十条 制定公用支出定额标准的方法(一)依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结合市本级财力状况、社会物价水平及市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量、人员、资产等数据制定定额标准。(二)按照支出主体核定经费,以人或实物为测算对象,确定各部门、单位公用支出各类综合定额标准和各类单项定额标准。(三)公用支出定额标准,有政策规定标准的,按政策标准核定;没有政策规定标准的,根据单位所承担的职能、工作任务、实际开支水平等测算核定。(四)公用支出综合定额,根据行

11、政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职能及业务特点,并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分类测算确定。对市属院校分别实行生均定额。第十一条 公用支出综合定额,按照部门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单位定额标准核定。车辆燃修费按照财政供给车辆数和单位定额标准核定。第十二条 定额标准的调整定额标准的执行期限与预算年度一致。定额标准的调整在预算年度开始前进行。定额标准一经下达,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作调整。影响预算执行的有关因素,在确定下一年度定额标准时,由市财政局统一考虑。第四章 部门预算基础信息管理第十三条 市本级部门预算基础信息是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具体包括市本级预算部门所拥有的人、财、物等相关数据资料。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每年在布

12、置预算编制工作时,对市本级部门预算基础信息的收集、报送工作提出具体要求。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要按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报送本单位预算基础信息和相关资料。第十六条 市本级部门要对所属预算单位的基础信息进行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审核,并将审核后的预算单位基础信息按规定时间报市财政局。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对市本级部门的预算基础信息进行完整性、一致性、合规性复核。(一)完整性复核。部门、单位预算基础信息应该报送的报表是否漏报,该填的项目是否漏填,该提供的数据软盘、文件依据和相关材料是否提供,预算基础信息表是否加盖部门、单位的公章等。(二)一致性复核。部门、单位的机构性质、编制类型

13、、编制数等与文件规定是否一致;所填表格与部门、单位性质是否一致;所提供的预算基础信息数据软盘与报送的纸质报表数据是否完全一致。(三)合规性复核。部门、单位的人员工资和各项津补贴等是否符合人事部门的规定。第十八条 市本级部门预算基础信息库是预算编制系统的组成部分,市财政局要确保信息库的安全。市本级各部门应做好本部门预算基础信息库的维护工作。第十九条 因部门预算基础信息报送不及时、不准确而影响该部门预算编制时效性和准确性,责任由部门自行承担。第五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审核后的部门预算基础信息数据和基本支出预算供给政策,通过部门预算编制系统(E财软件)编制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并

14、向各部门下达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第二十一条 市本级部门对市财政局下达的基本支出预算必须认真核实、按时确认。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经市本级各部门确认的基本支出预算进行审核汇总,编入部门预算上报市政府审定。经市人代会批准后,及时批复到市本级各部门(单位)。第二十三条 市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在基本支出预算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总额控制各项支出,及时对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活动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市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编制2008年市本级部门预算起执行。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审核规程的通知(合财预编2003116号)文件同时废止。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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