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课件第十五章国际争端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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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五章 国际争端的解决,国际争端的概念及种类 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办法 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办法,第一节 概论 international disputes,一、国际争端的产生 国际争端是以国家为当事方的争端,包括两个国家或多国之间的争端,是指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争端,包括国家对其公民(自然人或法人)实行外交保护引起的与他国的争端。,二、国际争端的特点,1、国际法上所指的国际争端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并且主要是国家之间的争端而不是指一国之内的争端。 2、国际争端比其它任何争端都复杂和难以解决。 3、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决定于该争端的性质。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由当事国在自愿的基础上选择适用。,三、国

2、际争端的种类,1、法律争端指由法律权利冲突而引起的争端,又称为“可裁判的争端” (justifiable dispute)。 2、政治争端指由于政治利益的冲突而引起的国际争端,在传统国际法上,又称为“不可裁判的争端” (non-justifiable dispute)。,3、混合型争端。指既涉及国家法律权利,也涉及国家政治利益的国际争端。 4、事实争端。指起因于有关争端当事国对某项事实、某种情况、某个事项的真相互相争执不下的国际争端。,四、国际争端的解决办法的分类,(一)根据是否有第三方介入, 分为两类: 争端当事国直接讨论和商定对争端的解决,而无需任何其他国家的参与与介入; 经争端当事国的同

3、意,由非争端当事国的第三方协助,参与或主持争端的解决,也称为 “第三方解决”方法。,(二)根据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进行分类,传统国际法分为 和平解决方法(amicable settlement) 强迫解决方法(compulsive settlement),强迫解决方法,强迫解决方法是指一个国家为了使另一个国家同意它所要求的对争端的解决和处理,而采用某些带强迫性的解决措施,包括反报、报复和平时封锁等方法。,反报(retorsion)是指受害国以相同或类似的行为对抗施害国对本国实施的不礼貌、不友好或不公正的行为。 报复(reprisals)是指一个国家对另一国所采取的有害的行为,这种行为是例外地被允

4、许的,以迫使后一国同意接受由其自己的国际不法行为所产生的争端的满意解决。,平时封锁 Pacific blockade,平时封锁是指一国在和平时期用海军和空军力量封锁加害国的港口和海岸,禁止船舶进出一国的港口或领海,以迫使被封锁国接受前者提出的解决争端条件的行为。 平时封锁是构成对他国使用威胁或武力和侵害其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的非法行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确立为国际法基本原则及其意义,作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该原则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所接受的一条强行法规则. 该原则不仅赋予国家一种法律义务,同时给予国家一种法律权利.,第二节 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是由有关国家通过外交途

5、径进行的,因此亦被称为外交方法。它是指法律方法以外的由争端双方解决或由争端双方以外的第三方介入解决的方法。 一般包括谈判、协商、斡旋、调停、调查、和解等方式。,政治解决方法的主要特点,适用于各种不同类型的国际争端。 争端当事国的主权得到充分的尊重 不影响争端当事国同时或今后采用其他的争端解决方法。,一、 谈判和协商 negotiation and consultation,谈判是争端当事国为了解决它们之间的争端而直接进行的交涉,包括澄清事实,阐明观点,消除隔阂和误会,增进相互了解和信任,以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争端解决办法。 协商当时只是作为给外交谈判创造条件的辅助性的、非正式的方法。其特有的作用

6、在于在争端尚未形成之前就加以消除。,二、 斡旋和调停 good offices and mediation,斡旋是指由第三方以各种有助于促成当事国进行直接谈判的行动,促使争端当事国开始谈判,或促使业已中断或未曾达成协议的谈判重新开始或继续进行。 调停,又称居中调解,是指第三国为了和平解决争端而直接参与当事国之间的谈判,或提出参考性的条件和解决方案。促使各方让步,达成和解。,三、调查与和解 inquiry and conciliation,调查指在特别涉及对事实问题发生分歧的国际争端中,有关争端当事国同意一个与争端没有任何关系的第三方,通过一定的方式调查有争议的事实,查明是否存在争端当事国所声称

7、的情势,以有助于争端的合理解决的一种方式。 和解有时也被称为调解,是指争端当事国通过条约或其他形式的协议把它们之间的争端提交给一个由若干名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经过对争端事实的调查和评估,提出包括解决争端建议在内的报告的一种争端解决方法。,多革滩事件,1904年,日俄战争期间,俄国波罗的海舰队开赴远东,途中向北海多革滩附近的英国渔船队射击,打死了两名渔民,并使几艘船受损。两国因此发生争端。英国要求俄国道歉并严惩责任军官。俄国则认为射击是由于鱼雷艇逼近所致,不同意惩处责任军官。这就是著名的北海渔船事件。事后成立的国际调查委员会由英、俄、美、法、奥五国各派一名军官组成。经该委员会调查,发现这一事

8、件是由于俄国波罗的海舰队司令官的判断错误所造成的,最后,俄国向英国赔偿6。5万英镑解决了争端。,第三节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是指通过仲裁裁决(arbitration)或司法解决(judicial settlement)来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一、仲裁,国际法所指的仲裁是国家之间的仲裁。即争端当事国根据协议一致同意把它们之间的争端交给自己选任的仲裁员来裁判,由仲裁庭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并承诺服从其裁决,从而解决争端的法律制度。,仲裁的特点,1、它是争端当事国自愿接受管辖的一种法律程序。即争端当事国自愿把争端提交仲裁。 2、仲裁裁决对争端当事国具有拘束力。

9、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不得上诉。 3、国际仲裁法庭由争端当事国根据仲裁协定的规定选派仲裁员组成。,4、仲裁人在仲裁协议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作出裁决。 5、仲裁所适用的法律,一般由仲裁协定规定,若协定没有规定,仲裁法庭应确定法庭适用的法律和制定程序规则。,(一)仲裁的法律依据,双方当事国为进行仲裁而签订的“仲裁协议”是仲裁的法律依据。 仲裁协议有以下三种:(1)仲裁条约。仲裁条约指专门规定缔约国将未来发生的争端交付仲裁的独立的条约。(2)仲裁条款。指在条约或国际公约中订立解决争端的仲裁条款,规定缔约国在某种条件下应以仲裁方法解决有关条约或国际公约的解释或适用所产生的争端。(3)临时仲裁协定。指争端发生后

10、,争端当事国为把争端交付仲裁而临时签订的仲裁协议。,(二)仲裁庭的组成,仲裁法庭的组成依当事国的协议,由争端当事国自己选任仲裁员担任仲裁职务。国际仲裁法庭通常由3一5名仲裁员组成。,(三)仲裁适用的法律,在争端当事国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国际仲裁一般适用国际法,即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表述的国际法,包含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 在当事国同意的情况下,仲裁庭还可以适用“公允及善良”原则来裁断争端。,(四)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裁决是最终的,对争端当事国有拘束力,一经正式宣布并通知争端当事国或代理人即开始生效,不得上诉。 各争端当事国应善意地诚实遵守和执行仲裁裁决。争端当事国如果对仲裁裁决

11、的解释或执行发生任何争端,除有相反的约定外,应提交作出栽决的仲裁法庭处理。,二、常设仲裁法院,常设仲裁法院是1899年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的缔约国,根据公约的规定,于1900年在荷兰海牙建立的。 常设仲裁法院由常设行政理事会、国际事务局和仲裁法院组成。,三、司法解决 judicial settlement,司法解决是指争端当事国在自愿的基础上把争端提交给一个已事先成立的、由独立法官组成的国际法院或国际法庭,由该法院或法庭根据国际法对争端当事国作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判决,以解决争端的方式。,司法解决与仲裁的区别,(1)司法解决机构是常设的国际法院或法庭;仲裁法庭是临时组成的。 (2)国际法院或

12、法庭的法官是按法院或法庭规约定期选举产生的,并在任期内相对稳定;而仲裁法庭的仲裁员则是争端当事国为裁判特定案件而逐案专门选任的。,(3) 国际法院或法庭审判案件适用法院或法庭认为应当适用的国际法,而仲裁法庭则可以适用争端当事国协议指定的国际法或特定原则规则。 (4)司法解决应公开审理并公开宣判;仲裁经当事方协议,在必要时可以不公开进行审理,裁决还可不予公布。 (5)法院或法庭的判决往往具体法律制裁的性质,有强制执行措施;而仲裁裁决没有法律制裁的性质,靠有关当事国善意履行。,四、国际常设法院 Permanent court of international justice,国际常设法院是人类历史

13、上第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司法解决国际争端的机构。 国际常设法院规约是国际常设法院的组织规章,规定该法院的组成、职权、法律适用和诉讼程序。,五、国际法院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国际法院是根据联合国宪章设立的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1945年6月26日,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在旧金山会议上签署联合国宪章时同时签署了国际法院规约。,(一)国际法院的组成,法官 国际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其中不得有两为同一国家的国民。 法官候选人由常设仲裁法院的“各国团体”提名,每个国家不得超过四名,其中本国国民不得超过两名。 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各自独立地从候选人名单中选举法官。在大会和安理

14、会上同时获得绝对多数票者始能当选。 按照惯例,国际法院法官应当有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的国民。,(二)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1、 国际法院的对人管辖权 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者限于国家,包括:联合国会员国;非联联合国会员国而为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既非联合国会员国也非规约当事国的国家,可以根据安理会决定的条件,成为法院的诉讼当事国。,2、国际法院的对事管辖权 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 此类案件是指在争端发生后,争端双方自愿订立特别协定,将案件提交国际法院审理,通常简称为“自愿管辖”。 当事国以这种方式提交的案件可以不限于法律性质的争端。,联合国宪章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 此类案件是指现行条约或

15、协定授权国际法院管辖的案件,通常简称为“协定管辖”。,接受国际法院的“任择强制管辖”的案件 这类案件是指接受规约“任择条款”的国家之间向国际法院提交的案件,通常简称为“任择强制管辖”。法院对于这类案件的所具有的管辖权,即不是出于当事国共同提交,也不是根据当事国之间的现行条约或协定,而是基于法院规约的规定和各当事国所作的声明。,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规定:“本规约各当事国得随时声明关于具有下列性质之一切法律争端,对于接受同样义务之任何其他国家,承认法院之管辖为当然具有强制性,不须另订特别协定:(子)条约之解释;(丑)国际法这任何问题;(寅)任何事实之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卯)因

16、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的性质和范围。”,(三)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联合国宪章第96条规定:“一、大会和安理会对于任何法律问题得请法院发表咨询意见。二、联合国其他机关、及各种专门机关,对于其工作范围内之任何法律问题,得随时以大会之授权,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国家不能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也不能阻止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任何个人,包括联合国秘书长,也都无权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四)国际法院的诉讼程序,起诉 书面程序 口述程序 附带程序或称特别程序,包括临时保全、初步反对主张、反诉、参加、向法院特别提交和停止。 分庭程序 判决及其解释与复核,第四节 通过国际组织解决国际争端,一、联合国主要机关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中的职责和权力 1、联合国大会与国际争端的解决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0条和第14条,大会可以诉讼宪章范围内的任何问题或事项,包括有关国际争端的解决,并且可以向联合国会员国、安理会或兼向二者提出建议,包括解决有关争端的建议或和平调整的方法。,2、安理会与国际争端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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