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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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讲解 深圳分行国际部 邵爱军,2,内容提要,一、信用证简述 二、总则和定义(第1-5条) 三、信用证的形式与通知(第6-12条) 四、责任与义务(第13-19条) 五、单据(第20-38条) 六、杂项规定(第39-47条) 七、可转让信用证(第48条),3,一、信用证简述,(一)信用证的渊源 1.信用证这一词语最早的可能来源是18世纪西方国家银行签发的TRAVELLERS LETTERS OF CREDIT(旅行者信用证) 2.现代形式的跟单信用证起始于19世纪中期,英国伦敦的一些银行在1840S(1841-1849)将其作为对外贸易的付款方式。 3.国际商会193

2、3年出版了最早的UCP(统一惯例),目前使用的版本是1993年ICC的第500号出版物,简称UCP500,期间在1951、1962、1974、1983年分别出版过相应的版本 4.UCP600草稿正在各国家委员会讨论过程中,并预计于今年定稿。,4,(二)信用证基本操作流程,SELLER(BENEFICIARY) BUYER(APPLICANT) ADVISING/CONFIRMING BANK ISSUING BANK,1.CONTRACT,4.AD,7.PYT,6.DOCS,9.REIM,3.L/C,8.DOCS,10.DOCS,2.APPL,5.SHIPMENT,12.TAKES OF GO

3、ODS,11.SETMNT,5,二、总则和定义(第1-5条) 第1条统一惯例的适用范围 1.UCP500适用于所有跟单信用证 光票信用证,只规定提交汇票而不要求提交单据(可以不含货物运输单据) 2.UCP500还适用于其适用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 适用范围内指惯例的条文适用于备用信用证的就适用,不适用于备用信用证的就不适用。 如惯例关于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商业发票等商业单据的规定被认为不适用备用L/C.而一些关于跟单L/C基本因素的条款,如银行的责任与义务等,就能适用。 3.在L/C正文内要显示出适用UCP500. A.通过SWIFT系统开立的信用证自动适用UCP500约束。是基于我们称之为集体注

4、明原则 B.通知行在通知以SWIFT开立的信用证时,应在发给受益人的信用证通知书中明确表明所通知的信用证适用于UCP,6,4.除信用证另有规定,UCP500对信用证有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A.信用证是一契约性文件,而500一旦写进信用证,成为L/C一个条款,它就带有强制性,必须遵守。 B.除信用证另有规定指,如L/C本身有与500某些条文不同的明文规定,那些条文就失去约束了。 第2条信用证的定义 信用证几个构成要素: A.由银行开出 B.应客户申请开出(或开证行因自身需要而开出) C.在符合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向受益人付款。 1.信用证应由银行开出,一个被划定为银行的实体,其法

5、律地位由所在地法律管辖,7,2.信用证应以开证申请人以外的某人为受益人,若只有两个当事人时,则只能是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是同一人 3.一家银行设在不同国家的分支机构视为另一家银行只用于解释UCP500各个条款和实务操作上,并不改变国外分支行的法律地位 4.同一家银行在同一国家设立的分支机构视为同一家银行。如果信用证表明可以在A国的X分行议付,那么单据可以在该特定的分行,也可以在A国该银行的任何其他分支机构办理议付 第3条信用证与合同 1.信用证的独立性。 信用证一旦开立,就构成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独立于基础合约的有条件凭单付款关系,开证行负有独立于合同的第一性付款责任。,8,2.银行的付款责任不

6、受申请人索赔或抗辩的影响,如 : A单证相符,而申请人由于受益人以前一笔出口货物的索赔尚未解决,便要求开证行拒付,以此抵偿。 B单证相符,而申请人因到货品质与合同不符,要求开证行拒付 3. 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A甲银行与乙银行签有保兑协议,现甲银行通过乙银行开立一信用证给丙,这时丙不能以两家银行之间有保兑协议而要求乙银行一定得加保。 B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约定,无论单据是否有不符点,只要开证行对外付了款申请人就一定付款赎单。现在受益人交单后,开证行发现单据有不符点并拒付了单据,这时受益人无权援用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约定。,9,第4条.信用证与单据、

7、货物、服务、行为 1.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 如:国内一客户从日本进口对虾,由于日本离天津很近,货一发运很快就到天津港(1/3正本提单已直寄客户),提货后发现质量没达到合同要求,遂要求银行拒付。但开证行收到单据后经审核没发现任何不符点,开证行能否根据客户要求而对外拒付? 第5条开立或修改信用证的指示 开证指示、信用证本身、对信用证的修改指示或修改书本身均必须完整和明确。 A.完整即应该规定的事不可漏掉 B.明确即要求信用证内容和条款明确 三、信用证的形式与通知(第6-12条) 第6条可撤销信用证与不可撤销信用证 信用证应明确注明是可撤销或不可撤销的,如未注明,将被视为不可撤

8、销的。,10,.关于软条款L/C 软条款就是受益人不能主动控制能否满足其要求而得到付款的条款。 实践中常见的软条款: 1.信用证暂时不生效,何时生效由银行另行通知。 2.信用证规定必须由申请人或其指定的签字人验货并签署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才能付款或生效. 3.信用证对银行的付款、承兑行为规定了若干前提条件,如货物清关后才支付、收到其他银行的款项才能付款等.,11,第7条通知行的责任 1.信用证可以(MAY)经另一家银行通知,也可以由开证行直接寄给受益人。 2.通知行对信用证的内容、L/C项下权利义务能否实现等都不承担责任 3.通知行并无必须通知的责任义务 4.通知行只需合理谨慎地核验L/C表面真

9、实性 国际商会在关于这一点的解释中提到:通知行应该持有开证行的签字样本,以便核验信开信用证之表面真实性。电开时,用密押或SWIFT技术进行检验。如果无法核验,通知行应通过其它方式来确保L/C的表面真实性,例如开证行的代理行用加押电报予以证实。但如通知行决定不通知信用证时,就没有责任去检验L/C的真实性了。,12,5.通知行在不能确定表面真实性时的责任义务 A.必须不延误地通知从其收到该指示的银行 B.如仍决定通知,必须告知受益人信用证未能核实真实性 第8条信用证的撤销 1.可撤销的信用证可能随时被开证行修改或撤销 2.在信用证被撤销或修改以前,受益人已把相符的单据交到被指定银行,且该行已经付款

10、、议付、承兑或已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时,开证行必须偿付该被指定银行,也即必须对受益人付款。受益人仅交单至被指定银行,但并未构成其付款责任前,信用证仍可被撤销,开证行也无须偿付 。,13,第9条开证行和保兑行的责任 第10条信用证的种类 (1)即期付款L/C 即期付款,指履行付款责任的银行一收到单据,经审 核相符,立即付款。 L/C只限开证行办理付款,不指定其它付款行的,称为 直接付款信用证。 即期付款L/C项下,汇票可要可不要。 不论是开证行还是被指定银行,付款后对受益人没有 追索权。,14,(2).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L/C) 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对于受益人开立以开证行自己为付 款人或

11、以其他银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在审单无误后,应承 担承兑汇票并于到期日付款责任的信用证。 (3).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L/C) 不需汇票,仅凭受益人交来单据,审核相符确定银行承担延期 付款责任起,延长一段时间,及至到期日付款的信用证。 这两种信用证除了承兑信用证要提交汇票外,其它各方面基本 相同。 承兑L/C项下汇票若被承兑有票据法的保障,比延期付款L/C 安全。,15,(4)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L/C) 议付行议付或购买受益人在信用证项下交来的汇票/单据,只 要这些汇票、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就将被开证行正当付 款,这种信用证即为议付信用证。 1

12、.需指定议付行 2.汇票以开证行(或保兑行)为付款人 构成议付条件: 1.审核单据 2.支付对价 议付行是票据的买入者和后手,如果因单据有问题,遭开证行 拒付,其有权向受益人追索票款。这是议付行与付款行的本质 区别,也是议付信用证与付款信用证的本质区别。,16,开证行的责任 1.责任确定时间-从相符的单据交到被指定银行(或 开证行自身)时。 受益人将相符的单据交到被指定银行时,以后的风险 和责任便转移到开证行。例如:单据在被指定银行寄 往开证行途中遗失,只要单证相符,开证行仍须承担 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又由于开证行是应申请人的要 求和指示而开立信用证的,故风险又从开证行转移到 申请人。 2.何

13、谓相符单据交到指定银行? A.信用证未指定被指定银行-单据交到开证行时 B.信用证虽指定被指定银行,但受益人未将相符单据交到该被指定银行-单据仍以交到开证行为准,17,3.开证行只对相符的单据承担付款责任 对不符的单据,无论单据是否及时交到被指定银行、中途是否遗失,开证行均不承担责任 综述,开证行的付款责任体现在两方面:付款与偿付 4.承兑信用证项下,指定付款人拒绝承兑相符单据,由开证行承兑 受益人需另开立以开证行为付款人之汇票 5.开证行无须有形承兑 6.开证行发出承兑电后,即使单据中存在不符点,其也必须在到期日履行付款责任 7.议付信用证项下,汇票以申请人为付款人时-将被视为一项额外的单据

14、,并依据UCP500第21条审核 保兑行的责任 1.被授权或被要求加具保兑的银行,并无一定加具保兑的责任义务,18,2.保兑行与开证行的付款责任唯一不同-在议付信用证项下,开证行的责任是旅行付款,而保兑行的责任是议付 3.保兑行与其它被指定银行议付的区别-保兑行的议付是不得追索的,议付行的议付可以追索 4.除非L/C另有授权,直接向开证行交单或绕过保兑行交到开证行,不构成保兑行付款承诺所要求的交单及单证相符 A.单据直接交开证行-不承担付款责任 B.被指定银行直接寄单开证行-不承担付款责任 C.单据交到开证行后破产-需看单据再次提交保兑行是否仍然单证相符,19,关于信用证修改 1.信用证未经开

15、证行、保兑行(如有)、受益人同意,不可撤销信用证不能修改 2.开证行在修改书一经发出时就不可撤销地受该修改约束 3.对保兑行而言,对L/C项下修改可以选择是否将其保兑承诺扩展至修改内容 4.对受益人而言,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银行表示接受该修改内容之前,原信用证条款仍然有效 5.修改不允许部分接受,既使L/C各方都同意部分接受,也属无效,20,6.ICC银行委员会强烈反对下列错误做法: 开证或修改时,加列一个规定,即如果在一个规定的时间内,或在某一具体日期以前,受益人没有正式拒绝修改,该修改就自动生效。 一些通知行在通知信用证或修改时也加列一个与上述性质相同的规定。 以上做法均可视作是改变了信用

16、证不可撤销的性质 第11条电讯传递和预先通知信用证 1.电讯方式开证或修改-不需证实书为准 2.若电讯声明详情后告或类似词语-则电讯无效 3.开证行预先通知开证或修改-也叫简电开证、简电修改 它只是传递一个信息,不是一个有效的L/C或修改。但如果开证行发出预先通知后,不开出有效的信用证或修改,或其内容与预先通知不一致,必然会给受益人造成损失。,21,第12条不完整或不清楚的指示 1.通知行收到不完整或不清楚的指示-可以选择是否给受益人一份预先通知,供其参考,而不承担责任 2.开证行必须不延误地提供必要的内容和指示 四、责任与义务(第13-19条) 第13条审单标准 1.确定单证相符的依据-UCP500所反映的国际标准银行惯例 A.镜像原则(MIRROR IMAGE)-单据与信用证如照镜子一样完全相同 B.实质上一致原则-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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