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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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sefor the Examination of Documents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s注:本资料仅供内部学习之用,禁止用于任何商业用途。目录先期问题4信用证的申请和开立4一般原则4缩略语4证明和声明5单据的修正和变更5日期5UCP运输条款不适用的单据6UCP未定义的用语6单据的矛盾6单据的出单人6语言6数学计算6拼写错误及/或打印错误7多页单据和附件或附文7正本和副本7唛头7签字7单据的名称和联合单据8汇票和到期日的计算8票期8到期

2、日9银行工作日、宽限期、付款的迟延9背书9金额9如何出票9以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9修正和变更9发票9发票的定义9名称和地址10货物描述和与发票相关的其他一般事项10海洋/海运提单(港至港运输)10UCP第23条的适用10全套正本10提单的签署11装船批注11装货港和卸货港11收货人、指示方、托运人、到货被通知人和背书11转运和分批装运11清洁提单12货物描述12修正和变更12运费和额外费用12货物涉及一套以上提单12租船合约提单12UCP第25条的适用12全套正本13租船合约提单的签署13装船批注13装货港和卸货港13收货人、指示方、托运人、到货被通知人和背书13分批装运13清洁租船合约提单1

3、4货物描述14修正和变更14运费和额外费用14多式联运单据14UCP第26条的适用14全套正本14多式联运单据的签署14装船批注15接管地、发运地、装货地和目的地15收货人、指示方、托运人、到货被通知人和背书15转运和分批装运15清洁多式联运单据16货物描述16修正和变更16运费和额外费用16货物涉及一套以上提单16空运单据16UCP第27条的适用16正本空运单据16空运单据的签署17货物收妥待运、装运日期与对实际发运日期的要求17出发地机场和目的地机场17收货人、指示方和到货被通知人17转运和分批装运17清洁空运单据17货物描述18修正和变更18运费和额外费用18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18

4、UCP第28条的适用18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的正本和第二联18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的承运人与签署18指示方、到货被通知人和背书19分批装运19货物描述19修正和变更19运费和额外费用19保险单据19UCP第34-36条的适用19保险单据的出单人19投保风险19日期20币种和金额20被保险人和背书20原产地证明20基本要求20原产地证明的出具人20原产地证明的内容20注:本资料仅供内部学习之用,禁止用于任何商业用途。先期问题信用证的申请和开立1、 信用证独立于基础交易,即使信用证对该基础交易作了明确的援引。但是,为避免在审单时发生不必要的费用、延误和争议,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应当考虑清楚要

5、求任何单据、单据由谁出具和提交单据的期限。2、 开证申请人承担其有关开立或修改信用证的指示不明确所导致的风险。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开立或修改信用证的申请即意味着授权开证以必要或适但的方式补充或细化信用证的条款,以使信用证得以使用。3、 开证申请人应当知道,UCP的许多条文,诸如第13条、第20条、第21条、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28条、第39条、第40条、第46条和第47条,对信用证条款的含义作了对些条款完全通晓。例如,在多数情况下,要求提交海运提单而且禁止转运的信用证必须排除UCP500第23条(d)款的适用,才能使禁止转运发生效力。4、 信用证不应规定提交由开证申请人出具

6、及/或副签的单据。如果信用证含有此类条款,则受益人必须要求修改信用证,或者遵守该条款并承担无法满足这一要求的风险。5、 如果对基础交易、开证申请和信用证开立的上述细节加以审慎考虑,在审单过程中出现的许多问题都能得以避免或解决。一般原则缩略语6、 使用普遍承认的缩略语不导致单据不符,例如,用“Ltd.”代替“Limited”(有限),用“Intl”代替“International”(国际),用“Co.”代替“Cimpaby”(公司),用“kgs”或“kos.”代替“kilos”(千克),用“Ind”代替“Industry”(工业),用“mfr”代替“manufacurer”(制造商),用“mt”

7、代替“metrictons”(公吨)。反过来,用全称代替缩略语也不导致单据不符。7、 斜线(“/”)可能有不同的含义,不得用来替代词语,除非在上下文中可以明了其含义。证明和声明8、 证明、声明或类似文据可以是单独的单据,也可以包含在信用证要求的其他单据内。如果声明或证明出现在另一份有签字并注明日期的单据里,只要该声明或证明表面看来系由出具和签署该单据的同一人作出,则该声明或证明无需另行签字或加注日期。单据的修正和变更9、 除了由受益人制作的单据外,对其他单据内容的修正和变更必须在表面上看来经出单人或出单人的授权人证实。对经过合法化、签证或类似手续的单据的修正和变更必须经使该单据合法化、签证该单

8、据的人证实。证实必须表明该证实由谁作出,且应包括证实人的签字或小签。如果证实书表面看来并非由出单人所为,则该证实必须清楚地表明证实人以何身份证实单据的修正和变更。10、 未合法化、签证或采取类似措施的由受益人自己出具的单据(汇票除外)的修正和变更无需证实。参见“汇票和到期日的计算”11、 一份单据内使用多种字体、字号或手写,并不意味着是修正或变更。12、 当一份单据包含不止一处修正或变更时,必须对每一处修正作出单独证实,或者以一种恰当的方式使一项证实与所有修正相关联。例如,如果一份单据显示出有标为1,2,3的三处修正,则使用类似“上述编号为1,2,3的修正XXX经证实”的声明即满足证实的要求。

9、日期13、 即使信用证没有明确要求,汇票、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也必须注明日期。如果信用证要求上述单据以外的单据注明日期,只要该单据援引了同时提交的其他单据的日期,即满足信用证的要求(例如,装运证明可使用“日期同XXX号提单”或类似用语)。虽然要求的证明或声明在作为单独单据时宜注明日期,但其是否符合信用证要求取决于所要求的证明或声明的种类、所要求的措辞以及证明或声明中的实际措辞。至于其他单据是否要求注明日期则取决于单据的内容和性质。14、 任何单据,包括分析证明、检验证明和装运前检验证明注明的日期都可以晚于装运日期。但是,如果信用证要求一份单据证明装运前发生的事件(例如装运前检验证明),则该单据必

10、须通过标题或内容来表明该事件(例如检验)发生在装运日之前或装运日当天。要求“检验证明”并不表明要求证明装运前发生的事件。任何单据都不得显示其在交单日之后出具。15、 载明单据准备日期和随后的签署日期的单据应视为在签署之日出具。16、 UCP500第43条第(a)款关于最迟交单日的规定仅适用于要求提交的单据中包括一份或多份正本运输单据的情况。运输单据指第UCP23条到29条所规定的单据。在任何情况下,单据必须在信用证的有效内提交。17、 经常用来表示在某日期或事件之前或之后时间的用语:a)“在后的2日内”(winthin 2 days after)表明的是从事件发生之日起至事件发生后两日的这一段

11、时间。b)“不迟于在后的2日”(not later than 2 days after)表明的不是一段时间,而是最迟日期。如果通知日期不能早于某个特定日期,则信用证必须明确就此作出规定。c)“至少早于的前2日”(at least 2 days before)表明的是一件事情的发生不得晚于某一事件的前两日。该事件最早何时可以发生则没有限制。d)“在的2日内”表明的是在某一事件发生之前的两日至发生之后的两日之间的一段时间。18、 当“在之内”(within)与日期连在一起使用时,在计算期限时该日期不包括在内。19、 日期可以用不同的格式表示,例如2003年11月12日可以用12Nov03,12No

12、v03,12.11.2003,12.11.03,2003.11.12,11.12.03,121103等形式表示,只要试图表明的日期能够从该单据或提交的其他单据中确定,上述任何形式都是可以接受的。为避免混淆,建议使用月份的名称而不要使用数字。UCP运输条款不适用的单据20、 与货物运输有关的一些常见单据 ,例如交货单、运输行收货证明、运输行装运证明、运输行运输证明、运输行承运货物收据和大副收据都不是运输合同的反映,不是UCP500第23条到第29条规定的运输单据。因此,UCP第43条不适用于这些单据。从而,应以审核UCP没有特别规定的其他单据的相同方式审核这些单据,也即适用UCP500第21条。

13、在任何情况下,单据必须在信用证有效内提交。21、 运输单据的副本并不是UCP500第23条到第29条和第43条所指的运输单据。UCP关于运输单据的条款仅适用于有正本运输单据提交时。如果信用证允许提交副本而不是正本单据,则信用证必须明确规定应当显示哪些细节。当提交副本(不可转让的)单据时,无需显示签字、日期等。UCP未定义的用语22、 由于UCP对诸如“装运单据”、“过期单据可接受”、“第三方单据可接受”和“出口国”等用语未作定义,因此,不应使用此类用语。如果信用证使用了这些用语,则其含义应能通过信用证上下文得以确定。否则,根据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做法,这些用语将做如下理解:(1)“装运单据”指信用

14、证要求的除汇票以外的所有单据(不限于运输单据);(2)“过期单据可接受”指在装运日的21日后提交的单据是可以接受的,只要在信用证有效期内;(3)“第三方单据可接受”指所有单据,不包括汇票,但包括发票,可由受益人之外的一方出具。如果开证行意在表示运输单据可显示受益人之外的第三人作为托运人,则无需写入这一条款,因为UCP500第31条第(iii)款已经对此予以认可;(4)“出口国”指受益人住所地国、及/或货物原产地国、及/或承运人接收货物地所在国、及/或装运地或发货地所在国。23、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使用诸如“迅速”、“立即”、“尽快”等用语。如果作用,银行将不予理会。单据的矛盾24、 信用证项下提交的单据在表面上不得相互矛盾。该原则并不要求数据内容完全同一,而仅仅要求单据不得相互矛盾。单据的出单人25、 如果信用证要求单据由某具名个人或单位出具,只要表面看来单据系由该具名个人或单位出具,即符合信用证要求。单据使用印有该具名个人或单位抬头的信笺,或如果未使用抬头信笺,但表面看来系由该具名个人或单位,或其代理人,完成及/或签署,则即为表面看来由该某具名个人或单位出具。语言26、 根据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做法,受益人出具的单据应使用信用证所使用的语言。如果信用证规定可以接受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的单据,指定银行在通知该信用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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