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A文】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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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MeiWei_81重点借鉴文档】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劳动部文件劳部发1996276号关于颁发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高检院,高法院,解放军总后勤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我国锅炉行业从设计制造到使用运行水平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因此,原劳动人事部颁布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人锅19874号)已不能适应当前安全技术监察的需要。为此,我们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规程进行了全面修订。现将新修订的蒸汽朗炉安全技术监

2、察规程印发给你们,请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原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人锅19874号)同时废止我部已有规定若与新规程不一致,一律以新规程为准。各级劳动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新规程。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 劳 动 部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九日【MeiWei_81重点借鉴文档】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目 录 第一章 总则(4) 第二章 一般要求(5) 第三章 材料(8) 第四章 结构 (14) 第五章 受压元件的焊接 (21) 第六章 胀接 (32) 第七章 主要附件和仪表 (34) 第八章 锅炉房 (43) 第九章 使用管理

3、(45) 第十章 检验 (46) 第十一章 附则 (49) 附录 焊接工艺评定 (50) 附录 焊接接头拉力和弯曲试样 (62)目 录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第章 总 则第1条 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2条 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 汽水两用锅炉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本规程不适用于水容量小于30L。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于能锅炉。第3条 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执行本规

4、程的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第4条 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不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第5条 进口固定式蒸汽锅炉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要求。特殊情况如与本规程基本要求不符时,应事先征得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第6条 有关单位若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等新技术,如与本规程不符时,须将所做

5、试验的条件和数据或者 有关的技术资料和依据送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第二章 一 般 要 求第7条 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锅炉的结构应符合本规程第四章的要求。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第8条 锅炉产品出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其内容应包括: 1锅炉图样(包括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 2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3安全阀诽放量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4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压试验证明); 5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6、; 6受压元件重大设计更改资料。 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锅炉,至少还应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1锅炉热力计算书或热力计算结果汇总表; 2过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3烟风阻力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4热膨胀系统图。 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98MPa的锅炉,还应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1再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2锅炉水循环(包括汽水阻力)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3汽水系统图; 4各项保护装置整定值。第9条 锅炉产品出厂时,应在明显的位置装设金属铭牌,铭牌上应载明下列项目:。 1锅炉型号; 2制造厂锅炉产品编号; 3额定蒸发量(th)或额定功率(MW); 4额定

7、蒸汽压力(MPa); 5额定蒸汽温度(oC); 6再热蒸汽进、出口温度(。C)及进、出口压力(MPa); 7制造厂名称; 8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和编号; 9锅炉制造监检单位名称和监检标记; 10制造年月。 对散件出厂的锅炉,还应在锅筒、过热器集箱、再热器集箱、水冷壁集箱、省煤器集箱以及减温器和启动分离器等主要受压部件的封头或端盖上打上钢印,注明该部件的产品编号。第10条 锅炉的安装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a的锅炉,可参照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第六册TJ 231(六)破碎粉磨设备、卷 扬机、固定式柴油机、工业锅炉安装的有关规定。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25MPa的

8、锅炉,可参照SDJ 245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的有关规定。第11条 锅炉在安装前和安装过程中,安装单位如发现受压部件存在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问题时,应停止安装并报告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监察机构对所提出的质量问题应尽快提出处理意见。第12条 锅炉安装质量的分段验收和水压试验,由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总体验收时,除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外,一般还应有安全监察机构派员参加。锅炉安装验收合格后,安装单位应将安装锅炉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证明资料等,移交使用单位存入锅炉技术档案。第13条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办法逐台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

9、锅炉,不得投入使用。第14条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对司炉工人进行管理。无与锅炉相应类别的合格司炉工人,锅炉不得投入使用。第15条 电力系统的发电用锅炉的使用管理和操作人员的管理考核应按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16条 锅炉的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锅炉设备的安全管理,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做好锅炉的使用管理工作。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根据锅炉的结构型式、燃烧方式和使用要求制订保证锅炉安全运行的操作规程和防爆、防火、防毒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事故处理办法,并认真执行。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制订和实行锅炉及其安全附件的维护保养和定期

10、检修制度,对具有自动控制系统的锅炉,还应建立定期对自动仪表进行校验检修的制度。第17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重大修理,如锅简(锅壳)、炉胆、回燃室、封头、炉胆顶、管板、下脚圈、集箱的更换、挖补、主焊缝的补焊、管子胀接改焊接以及大量更换受热面管子等,应有图样和施工技术方案。修理的技术要求可参照锅炉专业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修理完工后,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将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修理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档案内。第18条 在用锅炉修理时,严禁在有压力或锅水温度较高的情况下修理受压元件。采用焊接方法修理受压元件时,禁止带水焊接。第19条 锅炉及其受压元件的改造,施工技术要求可参照锅炉专业技术标

11、准和有关技术规定。 提高锅炉运行参数的改造,在改造方案中必须包括必要的计算资料。由于结构和运行参数的改变,水处理措施和安全附件应与新参数相适应。第20条锅炉改造竣工后,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将锅炉改造的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技术资科存入锅炉技术档案内。第三章 材 料第21条 锅炉受压元件所用的金属材料及焊接材料等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材料制造单位必须保证材科质量,井提供质量证明书。金厕材料和焊缝金属在使用条件下应具有规定的强度、韧性和伸长性以及良好的抗疲劳性能和抗腐蚀性能。 锅炉受压元件修理用的钢板、钢管和焊接材料应与所修原来的材料牌号相同或性能类似。第22条 制造锅炉受

12、压元件的金屑材料必须是镇静钢。对于板材其20时的伸长率静5应不小于18。对于碳素钢和碳锰钢室温时的夏比(“V”形缺口试祥)冲击吸收功不低于27J。第23条 用于锅炉受压元件的金属材料应按如下规定选用: 1.钢板 表31 锅炉用钢板 钢的 种类钢 号标准编号适用范围 工作压力(MPa) 壁温()碳素钢Q235A, Q235BQ235C, Q235DGB700 GB3274 10见注 15,20GB710,GB711GBl3237 10碳素钢20R GB 6654RB(T)40 59 450 20g22gGB713 RB(T)41 59 450 合金钢12Mng,16MngGB713 RB(T)41 59 400 16MnR GB 6654 RB(T)40 5。9 400 注: 用于额定蒸气压力超过0。1Mpa的锅炉受压元件时,元件不得于火焰接触。应补做时效冲击试验合格。制造不受辐射热的锅筒(锅壳)时,工作压力不受限制。2钢管表3.2 锅炉用钢管钢的种类钢 号标准编号适 用 范 围 用途 工作压力(MPa) 壁温()碳素钢10, 20GB8163 受热面管子10集箱、蒸汽管道10, 20GB3087RB(T)33 受热面管子59480集箱、蒸汽管道 43020GGB5310 RB(T)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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