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A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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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MeiWei_81-优质适用文档】国家电投博爱48MW风电场110kV预装式变电站电气设备采购技术文件附件72-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编制时间:2016年1月【MeiWei_81-优质适用文档】目录一、通用技术规范11总则11.1一般规定11.2标准和规范11.3投标人必须提交的技术参数和信息21.4安装、调试、性能试验、试运行和验收22技术要求22.1环境条件22.2 工作条件32.3基本技术条件32.4技术性能要求43试验103.1型式试验113.2出厂试验113.3现场试验114其他要求124.1质量保证124.2技术服务124.3工厂检验和监造144.4包装运输和储存14二、专用技术

2、规范151标准技术参数表152项目需求部分202.1货物需求及供货范围一览表(包含但不限于)202.2必备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和仪器仪表供货表222.3图纸资料提交单位222.4工程概况223投标人响应部分233.1投标人技术偏差表233.2销售及运行业绩表233.3推荐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和仪器仪表供货243.4最终用户的使用情况证明243.5投标人提供的试验检测报告表243.6投标人提供的鉴定证书表24火警附图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25一、通用技术规范1总则1.1一般规定1.1.1投标人及所投产品制造商必须有权威机关颁发的ISO9001系列的认证书或等同的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投标人应具

3、备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施工承包一级资质。投标人及制造商应已设计、制造和提供过同类设备,且使用条件应与本工程相类似,或比规定的条件更严格。如发现有失实情况,招标人有权拒绝该投标(详见招标文件商务部分)。1.1.2本技术规范要求卖方需负责本工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方案报批、消防审查及验收,并要确保火警系统的消防部门验收一次通过。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费用均应含在合同总价中。1.1.3本规范提出的是基本技术要求,未尽的相关技术细节可在技术谈判中商定,投标人应提供符合DL、GB、IEC最新版本的标准和本规范要求的产品。1.1.4本技术规范分为通用部分、专用部分,投标人逐项响应技

4、术规范专用部分中“1标准技术参数表”、“2项目需求部分”和“3投标人响应部分”三部分相应内容。填写投标人响应部分,应严格按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专用部分的“招标人要求值”一栏填写相应的招标文件投标人响应部分的表格。投标人填写技术参数和性能要求响应表时,如有偏差除填写“投标人技术偏差表”外,必要时应提供相应试验报告。1.1.5投标人必须逐项响应本技术规范中的要求,如有与本技术规范要求不一致的地方,必须逐项在技术规范专用部分的“技术偏差表”中列出。1.1.6本规范经买卖双方确认后,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1.7本规范中涉及有关商务方面的内容,如与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有矛盾时,以商

5、务部分为准。1.1.8本规范未尽事宜,由招标人或买方和中标人在合同技术谈判时双方协商确定。1.1.9如果卖方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本规范书的条文提出异议,则意味着卖方提供的设备(或系统)完全符合本规范书的要求。如有异议,不管是多么微小,都应在报价书中以“对规范书的意见和同规范书的差异”为标题的专门章节中加以详细描述。1.1.10投标产品应具备国家或电力行业检验检测机构颁发的合格证书,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1.1.11本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中通用部分各条款如与技术规范专用部分有冲突,以专用部分为准。1.1.12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进行逐条应答,还应包含以下内容:系统型号、总体技术方案、系统结构图、性能指标、

6、试验报告(有效期内)、产品说明书、质量承诺书等。1.2标准和规范1.2.1合同中所有设备、备品备件,包括卖方从第三方获得的所有附件和设备,除本规范中规定的技术参数和要求外,其余均应遵照最新版本的电力行业标准(DL)、国家标准(GB)和IEC标准及国际单位制(SI),这是对设备的最低要求。投标人如果采用自己的标准或规范,必须向买方提供中文和英文(若有)复印件并经买方同意后方可采用,但不能低于DL、GB和IEC的有关规定。1.2.2执行的标准表1卖方提供的设备和附件需要满足的主要标准标准号标准名称GB50016-20KK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16-20KK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229

7、-1996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166-20KK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4717-20KK火灾自动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16806-20KK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1920-89电站电气部分集中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GA61-1993固定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通用技术规范书DL5027-1993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注本技术规范使用的电力术语定义及中英文解释见GB/T14429。1.3投标人必须提交的技术参数和信息1.3.1技术参数响应表、技术参数偏差表及相关技术资料。1.3.2投标产品的特性参数和特点。1.3.3与其他设备配合所需的相关技术文件和信息。1.4安装、调试、性

8、能试验、试运行和验收1.4.1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将主要由卖方负责,买方配合。1.4.2合同设备的性能试验、试运行和验收根据本规范规定的标准、规程规范进行。1.4.3完成合同设备安装后,买方和卖方应检查和确认安装工作,并签署安装工作证明书,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1.4.4设备安装、调试和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试运行。试运行后买卖双方应签署合同设备的验收证明书(试运行时间在合同谈判中商定)。该证明书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1.4.5如果安装、调试、性能试验、试运行及质保期内技术指标一项或多项不能满足合同技术部分要求,买卖双方共同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如属制造方面的原因,或涉及索赔部分,按商务部分有关

9、条款执行。2技术要求2.1环境条件见总的部分。2.2工作条件2.2.1工作电压交流220V,50Hz。2.3基本技术条件卖方提供的火灾报警系统的产品,必须能在环境、抗干扰等方面满足在强电磁场干扰环境下使用的要求,投标文件中应提供国家、消防或电力行业检验检测机构颁发的合格证书。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控制、显示菜单应采用中文字体。卖方应根据本技术规范中的各项要求及招标文件所附图完成升压站火灾报警系统的设计,投标书中的供货清册应包括本站火灾报警系统所需的所有软、硬件及安装材料。2.3.1系统先进性要求机柜、火灾报警控制器、电源等设备可采用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产品,外围火灾探测器、模块、报警按钮等应选用国内先

10、进水平的产品,并出示国际认证和国内检验机构的合格证书,系统应充分考虑可升级性。2.3.2系统可靠性要求为保证系统正常运行,系统设备必须具备如下可靠性保证:1)系统的使用不能影响升压站其他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2)系统的局部故障不能影响整个火灾报警系统的正常工作。3)系统设备采用模块化结构,便于故障排除和替换。4)系统要有具备处理同时发生的多个事件的能力。5)系统具备防雷和抗强电磁干扰能力。2.3.3系统扩展性要求由于风电场建设阶段性特点,升压站火灾报警系统要求具备良好的可扩展性。1)系统主要设备的配置按照终期规模设计,在风电场将来扩建时,火灾报警系统的软硬件勿须改变。2)系统各项功能和运行状态不

11、受扩建影响。3)系统具备主从组网和对等组网的能力,以便组建更大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2.3.4系统运行、安全性要求1)系统所有重要操作均应有操作记录,系统可对操作记录进行查询和统计,所有操作记录具有不可删除和不可更改性。2)系统保存的重要数据,具有不可删除和不可更改性。3)系统应具有自诊断功能,对设备、网络和软件运行进行在线诊断,发现故障,能显示告警信息。4)系统应具有与控制中心系统连接的能力。5)系统可接入多种智能设备,通信协议为标准的远动标准协议。6)应采用全中文图形化界面。7)自动生成系统运行日志,可查询及以报表方式打印输出。2.4技术性能要求2.4.1主要功能要求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直接或

12、间接地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及其他火灾报警触发器件的火灾报警信号,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指示火灾发生部位,记录火灾报警时间,并予以保持,直至手动复位。火灾报警控制器在火灾报警状态下应有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控制输出,并可设置其他控制输出用于火灾报警传输设备和消防联动设备等设备的控制,每一控制输出应有对应的手动直接控制按钮。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向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发送火灾报警、火灾报警控制、故障报警、自检以及可能具有的监管报警、屏蔽、延时等各种完整信息,并应能接收、处理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相关指令。火灾报警系统应具有消防专用电话。2.4.1.1火灾报警功能。1)当有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信号输入时,控制器应在

13、10s内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对来自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可设置报警延时,其最大延时不应超过1min,延时期间应有延时光指示,延时设置信息应能通过本机操作查询。2)当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报警信号输入时,控制器应在10s内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并明确指示该报警是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报警。3)控制器应有专用火警总指示灯(器)。控制器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时,火警总指示灯(器)应点亮。火灾报警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再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再次启动。4)控制器应采用数字显示,能显示当前火灾报警部位的总数。持续显示最先火灾报警部位。2.4.1.2消防设备联动功能。控制器应设置有火灾声、光警报器控制输出,并

14、有其他控制输出,用于火灾报警传输设备和消防联动设备等设备的控制,每一控制输出应有对应的手动直接控制按钮。控制器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后3s内应启动相关的控制输出(有延时要求时除外),控制器应能手动消除和启动火灾声、光警报器的声警报信号,消声后,有新的火灾报警信号时,声警报信号应能重新启动。控制器发出消防联动设备控制信号时,应发出相应的声光信号指示,该光信号指示不能被覆盖且应保持至手动恢复;在接收到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反馈信号10s内应发出相应的声光信号,并保持至消防联动设备恢复。2.4.1.3火灾信息显示、查询、打印的功能。控制器信息显示按火灾报警、监管报警及其他状态顺序由高至低排列信息显示等级,高等

15、级的状态信息应优先显示,低等级状态信息显示不应影响高等级状态信息显示,显示的信息应与对应的状态一致且易于辨识。发生报警时,应有光指示,并保持至复位并打印事件,并能够事后查询。2.4.1.4与升压站安保及视频监控系统联动功能。能够与视频及环境监控系统进线通讯,当发生火灾时,能够联动与火灾发生地点最近的摄像机。2.4.1.与图形显示装置接口功能。应提供以太网接口,可与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通信连接。2.4.2火灾自动报警配置原则。本工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等级为二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探测器要根据升压站建筑结构,机电设备数量、性质和初期火灾形成的特点以及环境特征,对不同的场所选用不同类型的探测器及数量。重要部位采用不同原理的探测器双重化配置。升压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按照如下原则配置:(1)本升压站设置一套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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