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课件第七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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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买卖双方的义务、违约的救济方法以及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教学重点与难点:全面掌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规则;了解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的义务以及违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救济方法。 教学时数:2课时。 教学过程:,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1)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 (2)买卖的标的物有特定的范围。 二、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 国际法规范 国际公约,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

2、同公约并未解决国际货物买卖中所有的法律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公约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效力、货物所有权及其影响以及产品责任等问题未作规定或未作全面规定。 第二,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的限制。 第三,关于公约的性质。 2.国际惯例 国内法规范,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义务 卖方的义务主要有四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与地点交货:交付与货物有关的装运单据;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对货物的品质担保义务。 交货的时间 英美法系国家一般规定应在合理时间内交货:我国与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规定,买方有权要求卖方立即交货,但应给卖方以合理的时间准备。 交货的地点,英美法系国家规定,

3、一般应在卖方的营业地点交货。如果是特定物,则应在特定物所在地交货。 大陆法系国家规定,如果是特定物,卖方则应在订约时该特定物的所在地交货。如果是非特定物,则应在卖方的营业地点交货。 我国规定与大陆法系国家类似。 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 品质担保义务 大陆法系有称为瑕疵担保。,英美法系的有关规定:英国的货物买卖法规定 凭说明出售的货物,卖方的交货必须与说明相符。 具有商销品质。 适用于某种特定的用途。 凭样品成交的买卖合同,货物应与样品一致。 交易中既有样品,又有说明,货物必须与样品和说明一致。 公约规定,买方如果不在其发现或应当发现货物有缺陷之后的一个合理期限内就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情况及时通知

4、卖方,除非具备合理理由,那么买方就丧失了声称与合同不符的权利。,权利担保义务 权利担保是指卖方应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具体而言,它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卖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 卖方应保证所出售的货物没有侵犯他人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公约对卖方权利担保义务的规定,主要有两项。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的货物。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但是,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理由

5、知道第三方权利的存在,则不承担责任,而由买方自己承担。 公约并不是绝对地要求卖方必须保证他交付的货物不得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而是有一定的条件限制。,卖方只有当其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人对其货物会提出业产权方面的权利或请求时,才对买方承担责任。 卖方并不是对第三人根据任何一国的法律提出的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请求都要向买方承担责任,而只是在下列情况下才必须向买方负责:一是如果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买方打算将该项货物转售到某一国,则卖方对于第三人根据该国法律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清求,应对买方负责。二是在任何其他情况卜,卖方对第三人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提出

6、的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的请求,应对买方负责。,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人对货物提出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请求,则卖方对由此引起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如果第三人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请求,是由于卖方根据买方提供的技术图纸或其他规格为其制造产品而引起的,则应由买方负责,卖方对此不承担责任。,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方的义务 支付价款 履行必要的付款手续 确定货物的价格 付款的地点 付款的时间 接受货物 协助卖方完成交货的义务。 接受与合同相同的货物。,五、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概念与意义: 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是指从何时起买方成为所买货物的所有人,从而对货物享有

7、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意义重大: 对卖方来说,一旦货物所有权转移于买方后,买方如失去尝付能力,卖方就将遭受重大的损失。 其次,在实行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决定风险转移的国家,谁拥有所有权,谁就要承担货物灭火的风险。,在合同没有规定的情形下,各国法律规定一些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三种: 1以合同的成立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法、意、比、葡等国 2以交货的时间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美、德、中、西、荷等国。 3.货物特定化之后直至卖方放弃货物处分权时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货物风险的转移,各国国内法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 1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英、法等国采

8、取这一原则。 2.交货时间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美、德等国 3中国的规定:以货物的交付划分风险责任。即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但是,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非另有约定外,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公约原则上以交货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 六、违约的救济措施 违反分批交货合同规定 对于分批交货的合同,对于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便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约,当事人可宣告该批货物无效。,若对方不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本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则本方当事人可以在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 若各批

9、货物是相互依存的,某一批货物交付无效,则可同时宣告已交付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无效。,卖方违约时买方可采取的救济措施 请求实际履行 解除合同 要求赔偿损失 要求提交符合合同的货物 进行修补 减价 赔偿损火,买方违约时卖方可采取的救济措施 要求赔偿损失 支付货款 拒绝交付货物 采取保全措施,七、案例讨论 案例1:1917年3月1日,英国某公司向美国某公司订购了一批糖浆与淀粉。双方在合同中使用的是CIF术语,并规定美方在3月交货。美方于3月10日将货装船。因时逢一次大战期间,停泊在装运港待航的货船在3月12日被德国炮弹击毁。同日美方将有关单据交于英方,要求英方付款,英方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 问:纠

10、纷应如何解决?,案例2:2000年6月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盘出售10000吨菜籽,质量标准为:油蛋白在38以上,水分在12.5以下,单价FOB中国张家港78美元吨。2000年6月7日,申请人接受被申请人的发盘,并要求被申请人将合同和信用证条款传真给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00年6月9日将已盖有公章的售货合约传真给了申请人。 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传真的售货合约后,删除了原合约上“不接受超过20年船龄的船舶”的要求,并将“运费己付”修改成“运费按租船合同支付”,委托意人利米兰公司签字盖章后于2000年6月9日当天传真给被申请人。,2000年6月14日,被申请人传真给申请人香港办事处,称申请人单方面

11、修改合同,被申请人不能予以承认,将暂缓执行合同,并要求申请人暂缓开出信用证。2000年6月2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函称,双方已达成的合同为无效合同,申请人所开来的信用证只能作废。 同日,申请人回函给被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解释,并告知己将合同项下物转卖给了意人利的下手买家,并提醒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如不履行交货义务将构成违约。如被申请人拒绝交货,申请人只能通过购买替代物向下家买方履约。在该函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2000年6月23日工作时间内确认是否履行合同。 2000年6月2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回函坚持称双方所达成的合同无效以及船龄及预付,运费直接影了被申请人的装船,并声称由于合同本身无效,该

12、合同项下的义务与责任都只能作废。 申请人以就从被申请人处所购买的7000吨货物与意人利的另一家公司达成了买卖协议,申请人为履行与意大利买方的合同,不得不以每吨98.50美元的高价从新加坡某公司处购买7350吨的替代物。为此,申请人多支付了150675.00美元的货款。因此,申请人遂于2001年7月23日对被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问:申请人能否获得赔偿?,案例3:甲企业向乙企业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方在10日内报价。乙接受甲发出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亦要求甲方在10日内回复;甲方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

13、同。乙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甲方提出的条件发货,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亦未付款。后因市场发生变化,该货物价格下降。甲遂向乙提出,由于双方未签定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故乙应尽快取回货物。乙不同意甲的意见,要求其偿付货款。随后,乙,乙发现甲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关联企业无偿转让财产,可能使自己的货款无法得到清偿,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试述甲传真订货、乙报价、甲回复报价的法律性质。 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甲放弃自己的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乙应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案例4:某建筑公司为确保施工材料,1999年12月5日与某水泥厂签订了批量供应水泥的合同一份。双方在

14、合同中约定:2000年度,由水泥厂供应建筑公司水泥1000吨,分4批供货,每批发运250吨,运费和货款在每批交付日后5日内,由需方一次接清。为保证建筑公司不拖欠货款,某玻璃厂作为建筑公司的保证人,与水泥厂订立了保证合同,双方约定:玻璃厂作为保证人,承担建筑公司不能付款的保证责任。 合同签定后,2000年2月10日,水泥厂向建筑公司发运水泥250吨,建筑公司于当月14日结清了这次运费和货款。因3月至10月属销售,旺季,水泥厂产品供不应求,故一直未再给建筑公司发货。建筑公司多次发函催货无效,只好另在别处以比原订货价格每吨高100元的价格购买水泥400吨。进入11月份,工程量减少,水泥开始滞销,水泥

15、厂于11月10日向建筑公司发货250吨,11月30日又发货250吨。建筑公司收到11月份的第二次发货后,立即通知水泥厂“停止发货,来人协商,解除合同”。在协商中,建筑公司提出:公司仓库只能存300吨货,当时言明全年分4批发货,应按季度分批发运。水泥厂第二、三季度未发货,已经造成我公司损失4万多元。现在发运必然造成积压,无法库存,要求停止发货,解除合同。水泥厂则认为为,当,时合同中只是规定全年的1000吨水泥分4次发运,并未写明每季度发运一次。我方按照合同,每批发货250吨,分4批发货一点也没错。 之后12月20日,水泥厂又向建筑公司发运水泥250吨。至此,水泥厂认为自己完全按照规定履行了合同,建筑公司拒不付款属违约行为,遂诉之法院,要求建筑公司付款,玻璃厂承担连带责任。 问:水泥厂的交货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建筑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合理吗? 玻璃厂应承担何种责任? 该纠纷应如何处理。,八、作业 买方或卖方违约时,卖方或买方分别可采取哪些救济措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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