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课件国际法2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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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讲 国际法上的国家,一、国家的要素和类型 二、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三、国家和政府的承认 四、国家和政府的继承 五、国家责任,一、国家的要素和类型,1、国家的构成要素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奥本海国际法:“当人民在他们自己的主权政府下定居在一块土地之上时,一个真正意义的国家就存在了。”,邵津主编国际法:“国际法上的国家是指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 邵津的定义未突出政府这一国家的构成要素。,以上定义都把人民置于主权权力之下。 不妨把国家定义为: 国际法上的国家是指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通过其成立的政府独立行使主权的人的集合体。,国家的构成要素:

2、居民、领土、政府、主权。 政府和主权,有的书中把它们结合在一起,表述为行使主权的政府。,居民: 定居的居民,永久的人口,国家首先是个人的集合体,个体居民是国家的第一要素。 个人与国家:相互关系?,领土: 确定的领土,地球表面的某一区域。 领土是国家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 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底土。,政府: 政权组织,是国家在政治上和组织上的体现,是执行国家职能的机构,是国家的代表,能对内对外处理事务。,主权: 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是国家被人格化后的产物。 从根本上说,主权在民,国家是人民的集合,但在国际法上,国家取得了独立的法律地位,

3、被视为拥有主权。,什么是主权? 国内学者都强调主权有两方面的含义或特征: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主权在英语中叫Sovereignty,它的基本含义是最高权,它本来是政治学中的概念。,一个较难从理论上解决的问题:行使主权的主体是谁,政府还是国家? 一般都认为,国家行使主权,但这里有一个逻辑上的难题。,总之,组成国家的四个要素,居民、领土、政府、主权,缺一不可。,思考: 国家与个人的关系? 国家主权与人民主权的关系?,2、国家的类型 国际法上的国家类型: 单一国/复合国 独立国/附属国 中立国 教皇国(梵蒂冈) 微型国家,单一国 由若干行政区域组成的具有统一主权的国家,它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

4、 特征:只有一个中央政府,只有一个立法机关,只有一部统一的宪法,只有一个统一的国籍。,复合国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构成的联合体。 历史上的复合国: (1)君合国(身合国、人合国) (2)政合国,现代国际社会的复合国:联邦与邦联。 (1)联邦:指由两个以上的成员邦(联邦成员国/州)组成的联合体。 (2)邦联:是由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维持它们对内对外独立的目的,根据它们之间共同缔结的国际条约建立的国家联合体。,既非联邦,也非邦联: 英联邦 British Commonwealth of Nations 法兰西共同体 French Community,独立国 独立行使全部主权的国家,完全不受他国干涉。

5、 附属国 对他国居于从属地位,只享受部分主权的国家。 (1)附庸国 (2)被保护国,中立国 这里指永久中立国,与战时中立国不同。 永久中立国指在国际公约担保的情况下自愿约束自己,除抵抗外来攻击外,永远不与他国作战,不卷入战争或从事任何可能使其直接或间接地卷入战争的行为。 以前有比利时、卢森堡、老挝。现在有瑞士、奥地利。1991年后的柬埔寨尚有争议。,反思:现在还存在永久中立国吗? 由于联合国的存在和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各国在一定时候不能中立。 有新闻标题,“瑞士加入联合国,结束近两百年中立国历史”。,教皇国/梵蒂冈 教皇国是7561870 年罗马教皇拥有领土主权的政教合一国家,现在的梵蒂冈城国实

6、际上是教皇国的继承者。,微型国家 对于一些领土面积小,人口数量极少的国家而言,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比较特殊。,中国的国家类型: 一般认为中国是一个典型的单一国,但实际上中国的国家结构很有特色,我国长期有民族自治制度,现在又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另外台湾还未统一。,二、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概念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在国际社会中享有的固有权利,以及与此相对应而为其他国家所承担的义务。,国家的基本权利:国家固有的、不可缺少的、根本性的权利。 一般认为国家有以下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国家的基本义务:根据国际法国家必须遵守的、不可推卸的根本性义务

7、,主要包括:尊重主权平等和领土完整,不使用威胁和武力,善意履行国际义务,不干涉内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2、独立权 一国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的政府并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不受他国控制、干涉的权利。 国家主权平等、反对干涉、民族自决等原则的体现。独立包括政治上和经济上独立。,3、平等权 国家不论有何差异,在国际交往中平等,在国际法上都具有相同地位,是主权平等的具体体现。 国家平等是法律上的平等,但国家存在大小强弱不同情况,存在实际上的不平等。,4、自卫权 国家为保卫自己生存、独立和其他合法权益而有限度使用武力抵抗外来侵略或者武力攻击的权利。,5、管辖权 管辖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

8、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作为国家基本权利的管辖权主要以领土和国籍为依据,即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属地管辖权:根据领土的管辖,一国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事、物的管理和统辖的权力。 属人管辖权:依据国籍的管辖,即一国对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有管理统辖的权力,不管这个人位于何处。,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的关系:它们可以是并存的,也可能形成冲突。 在两者发生冲突时,属地管辖权优先。 例子:1935年德国秘密警察在瑞士绑架德国记者,属地优先权的其他例子: 1960年以色列特工在阿根廷抓捕纳粹军官 1960s-1970s朝鲜绑架日本人,并不作为国家基本权利的国家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和

9、普遍性管辖权。 保护性管辖权:指国家为了保护本国重大利益而对外国人在外国的犯罪行使管辖的权利。 我国刑法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普遍性管辖权:指国家根据国际法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实行普遍性的刑事管辖的权利。 例如外国人在外国犯战争罪、灭绝种族罪、海盗等,可对其行使普遍性管辖权。,6、国家豁免 国家豁免又称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管辖豁免,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但通常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

10、该国的行为免受所在国法院的审判,其财产免受所在国法院的扣押和强制执行。,这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其依据是国家主权平等,而平等者无管辖权。 但在国家豁免这个问题上,现在各国有不同认识: 绝对豁免论 相对豁免(有限豁免)论,就目前来说,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了有限豁免的主张。 中国的态度不很明确,趋向于坚持绝对豁免,但同时强调国有企业作为独立的商事主体,不能享受国家豁免。,聯合國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公約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评介 湖广铁路债券案,涉及国家豁免。,思考: 如何评价绝对豁免论和有限豁免论? 有限豁免的合理性及其困难是什么?,三、国家和政府的承认,1、对国家的承认 国家的承认是指既存国

11、家对新产生国家给予的认可,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进行交往的行为。,国家承认的场合:新的国家出现。 新国家出现的情形:独立、合并、分离、分立(解体)。,国家承认的法律性质或效果:国家承认具有怎样的作用? 有两种学说:构成说和宣告说。 我国学者一般主张宣告说。 但是,构成说也有一些合理因素。,国家承认的条件:在什么情况下应承认一个新的国家? 一般地说,是不是承认一个新的国家,这是现存国家可以自由决定的事情,但国际法也有一些限制,例如在特定情况下的不承认原则。,国家承认的案例: 中国承认黑山共和国,2006年 俄承认南奥和阿布哈兹独立 美欧和北约表示反对(链接) 欧共体承认苏联及

12、前南斯拉夫解体后新产生国家的实践,2、对政府的承认 政府的承认是指一国确认他国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本国的正式资格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政府承认的场合:政府更迭,但并不是所有的政府更迭都产生政府承认问题。,政府承认的法律性质或效果:也存在类似国家承认中的构成说、宣告说的问题? 一方面,一个政府是否能代表其国家,不应受其是否得到承认而影响,但另一方面,又会事实上影响该政府的国际交往能力。,关于政府承认的国际法规则:一般地说,一国有承认或不承认的自由和权利,但在特定情况下承担不承认的义务。 实践中,各国根据有效统治原则来决定是否承认一个新的政府。,政府承认的法律效果: 路德诉萨戈案(英国高等法院

13、和上诉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是政府承认而不是国家承认问题。 中国一直奉行的政策:应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 这意味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应继承、接管旧政府的一切财产。 光华寮案,3、不承认原则 如果一个新的国家或新的政府的产生是违反国际法的,则现存国家和政府负有拒绝承认的义务。 事实上,不承认原则不仅适用于国家和政府承认的场合,而且适用于任何违反国际法的情势出现的情形。,不承认原则的产生:日本对中国的侵略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不承认原则的发展: 安理会不承认南罗德西亚种族主义政权、伊拉克入侵科威特的实践,四、国家和政府的继承,1、国家继承 国家继

14、承是指在发生国家变动的情况下,相关的权利义务从一国转移到另一国。,发生的场合:出现新国家,国家领土发生变动。具体情形:独立、合并、分离、分立、领土转让。 国家继承涉及到的事项(继承的对象):条约、国际组织成员资格、财产、债务、档案。,关于国家继承的具体规则:规则很多,比较复杂,因发生继承的情形、继承对象的不同而不同。,若干规则: 发生继承问题,如果相关国家间签订有条约,应按条约的约定,没有条约,则适用相关国际法规则。 条约的继承方面,因条约的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 财产继承方面,区分不动产和动产。 档案的继承:看档案与领土的关系;还可以通过复制等途径解决。 债务的继承:地方债务原则上不继承;恶债

15、原则上不继承。,独立情况下的国家继承问题: 适用特别的规则,保护新独立国家的权利和利益。例如条约方面,实行所谓的白板原则;财产方面:公平原则。,2、政府继承 政府继承是指因政府非正常更迭而引起的权利和义务的转承。 发生场合:政府非正常更迭。,关于政府继承的规则: 条约方面,新政府有权根据条约的具体内容决定是否予以继承。 国际组织的代表权方面:新政府有权利决定是否予以继承。 财产方面:旧政府的所有财产,都转属新政府所有。 债务方面:不继承恶债。,有多个关于中国的案子涉及政府继承问题: 光华寮案 湖广铁路债券案 美国民用航空运输公司诉中国中央航空运输公司案,五、国家责任,1、国家责任的概念 国家责

16、任:一般指国际不法行为责任,即国家违反了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给其他国际法主体造成损害应承担的责任。,国际不法行为包括“严重违反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则”的行为,即一般所说的国际罪行(国际犯罪)。 关于国际罪行,国际法学界和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一直有激烈的争议。 2001年,国际法委员会在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 中最终放弃了国际罪行的概念,而将侵略、大规模侵犯人权、种族灭绝等确定为“严重违反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则”的行为。,2、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般地说,国家实施了国际不法行为,就应承担责任。 这里有两个问题值得考虑:其一,让国家承担责任是否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其二,让国家承担责任是否以造成损害为前提?,根据国际实践,国际法基本上都作了否定的回答,因此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为以下两个: 首先,国家行为的存在。 其次,国家行为是国际不法行为,即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3、国家责任的免除 同意 对抗措施与自卫 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危难与紧急情况,4、国家责任的形式 终止不法行为、赔偿、恢复原状、补偿、 道歉、保证不再重犯 关于国际求偿,5、有关国家责任的案例 美国驻德黑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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