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课件9、第九章国际环境法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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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 国际环境法,一、国际环境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国际环境法是指调整各国及其他国际法主体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系列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二)特征 1.功能的全球公益性 2.规范的科学技术性 3.内容的综合性、边缘性,二、国际环境法的形成 19-20世纪开始通过签订条约来保护环境,20世纪50年代进入大规模保护时期。 三次重要国际会议: 1.1972.6 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 通过三个文件:人类环境宣言、斯德哥尔摩行动计划、关于机构和资金安排的决议。 2.1992.6 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地球首脑会议) 通过三个文件: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

2、议程、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 3.2002.8 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 通过两个文件: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实施计划、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宣言。,三、国际环境法的重要原则 (一)国家资源开发主权权利和不损害国外环境原则 (二)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原则 (三)预防原则 (四)可持续发展原则 (五)国际合作原则,四、国际环境法的具体法律制度 (一)保护大气环境的国际法制度(条约系统) 1.防止大气层受污染 1979年远距离跨界大气污染公约及四个议定书。 2.保护臭氧层 1985年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1987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3.保护气候系统 1992年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19

3、97年京都议定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将参加国分为三类: 1.工业化国家。这些国家答应要以1990年的排放量为基础进行削减。承担削减排放温室气体的义务。如果不能完成削减任务,可以从其他国家购买排放指标。美国是唯一一个没有签署京都议定书的工业化国家。 2.发达国家。这些国家不承担具体削减义务,但承担为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技术援助的义务。 3.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削减义务,以免影响经济发展,可以接受发达国家的资金、技术援助,但不得出卖排放指标。 公约要求发达国家作为温室气体的排放大户,采取具体措施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以支付他们履行公约义务所需的费用。而发展中国家只承担提供温室气体

4、源与温室气体汇的国家清单的义务,制订并执行含有关于温室气体源与汇方面措施的方案,不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限控义务。,京都议定书确定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发达国家(工业化国家)在20082012年的减排指标,工业化国家在1990年排放量的基础上减排5%,同时确立了三个实现减排的灵活合作机制: 1.国际排放贸易机制:两个发达国家之间可以进行排放额度买卖的“排放权交易”,即难以完成削减任务的国家,可以花钱从超额完成任务的国家买进超出的额度。 2.联合履行机制:附件一的发达国家可以协商使他们的排放总量不超过各自被允许排放的数量总和。 3.清洁发展机制(对发展中国家有利):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转让

5、和资金,通过项目提高发展中国家能源利用率,减少排放,或通过造林增加二氧化碳吸收,排放的减少和增加的二氧化碳吸收计入发达国家的减排量。,(二)保护海洋环境的国际法制度(条约系统)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防止陆源污染 1974年防止陆源海洋污染公约 1992年保护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公约 2.防止船舶污染 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 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3.防止海洋倾废 1972年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 4.防止海底开发污染,(三)保护自然资源的国际法制度(条约系统) 1.保护淡水资源 1966年关

6、于国际河流使用的赫尔辛基规则 1997年非航行利用国际水道法公约 2.保护生物资源 1973年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四)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际法制度(条约系统) 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 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五)危险废物管理的国际法制度(条约系统) 1989年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 公约明确规定:如出于环保考虑确有必要越境转移废料,出口危险废料的国家必须事先向进口国和有关国家通报废料的数量及性质;越境转移危险废料时,出口国必须持有进口国政府的书面批准书;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必须有相应的保险或担保;缔约国不得向非缔约国出口或进口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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