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课件南京大学张二震第七章国际贸易政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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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国际贸易政策措施,一、关税 二、非关税 三、出口鼓励的政策措施 四、其他国际贸易政策的措施,关税的含义及特点,关税是一个国家的海关对进出其关境的物品所征收的一种税。 关税的特点: 强制性:海关凭国家权力征税,纳税人无条件服从 无偿性:海关代表国家从纳税人方面征收,国家无任何补偿 预定性:海关据预先规定的法律与规章加以征收,双方不得随意变动 间接税:税收主体为进口商,最终承担者为消费者,关税的作用及其演变,关税最初是作为政府增加财政收入的手段,故称为财政关税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建立后,其保护作用才逐渐被发现和重视起来,并逐渐成为保护本国产业的重要手段 如今各国征收关税很难再区分财政性与保护

2、性关税。以财政收入为目的的关税客观上也可以产生保护作用;以保护为目的的关税,其税率只要不高到禁止关税的程度,也会增加财政收入,关税的种类,1、进口税 进口税是进口国家的海关在外国商品输入时,对本国进口商所征收的正常关税。这种进口税在外国货物直接进入关境或国境时征收,或者外国货物由自由港、自由贸易区或海关保税仓库等提出运往进口国的国内市场销售,在办理海关手续时征收。,正常进口税通常可分为最惠国税和普通税两种。最惠国税适用于与该国签订有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所进口的商品,普通税适用于与该国没有签订这种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所进口的商品。 最惠国税率比普通税率低,二者税率差幅往往很大。如

3、在美国,对金银首饰的最惠国税率为27.5%,普通税为110%。,二战后,大多数国家都加入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或者签订了双边的贸易条约或协定,相互提供最惠国待遇。因此,正常进口税通常指最惠国税。 美国原克林顿政府将给予中国的最惠国待遇改称正常贸易关系,以避免美国民众的误解,是符合最惠国待遇实质的。,2、出口税,出口税是出口国的海关在本国商品输往国外时,对出口商品征收的一种关税。 征收出口税会提高出口商品的销售价格,削弱出口商品在国外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不利于扩大出口。那为什么要征此税?,一国政府征收出口税的原因,保护本国购买者的利益,使本国市场不致受到国外购买者的冲击,以防止在本国内出现较高的国际价

4、格 改善贸易条件,提高出口效益,防止贫困化增长 取得财政收入 一些发展中国家利用出口税作为与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进行斗争的武器,3、过境税,过境税又称通过税。它是一国对于通过其关境 的外国商品征收的关税。 随着经济的发展,交通运输事业日益发达,各国在货运方面竞争激烈。同时,过境货物对本国生产和市场没有影响,所征税率低,财政意义不大。因此,过境税相继被废除。二次战后,大多数国家都不征过境税,仅仅在外国商品通过时征收少量的准许税、印花费、签证费和统计费等。,4、进口附加税 对进口商品征收正常关税外,再加征的额外关税,就叫进口附加税。征收进口附加税是限制商品进口的一种临时措施。其主要目的是:应付国际收

5、支逆差,维持进出口平衡;防止外国商品的低价倾销;对某个国家实行歧视或报复等。因此进口附加税又称为特别关税。 进口附加税可对所有进口品征收,也可只针对某项,以限制其进口。如1971年美国出现78年来首次逆差,国际收支恶化。8月15日尼克松政府宣布对所有进口品加征10%进口附加税。 它主要包括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反补贴税 反补贴税又称抵消税。它是对于直接或间接接受任何津贴或补贴的外国商品在进口时所征的一种进口附加税。 反补贴税是按津贴或贴补数额征收的,其目的在于抵消出口国给予其出口商品的津贴或补贴。使它不能在进口国的市场上进行低价竞争以保护本国生产和市场。,GATT对反补贴税的规定 为防止反补贴税

6、被滥用,GATT对此明确规定:对反补贴税一词应理解为:为了抵消商品于制造、生产或输出时所直接或间接接受的任何奖金或补贴而征收的一种特别关税;贴补的后果会对本国已建工业产生重大损害或重大威胁或严重阻碍国内某一工业的兴建。反补贴税不得超过贴补数额(抵消性、而非惩罚性)。对受补贴的倾销品,进口国不得同时对它征收反倾销与反补贴税。对产品在原产国或输出国所征的捐税,在出口时退还或因出口而免税,进口国对此种退税或免税不得征收反补贴税。对若干初级产品给予补贴以支持或稳定其价格而建立的制度如符合若干条件,不应视为造成了重大损害。,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是对实行商品倾销的进口商品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其目的在于抵

7、制商品倾销,保护本国产品和国内市场。 所谓倾销,是一出口厂商以低于国内市场的正常价格,甚至低于商品生产成本的价格,向国外抛售商品,从而打击竞争对手,占领国外市场。,征收反倾销税的两个条件,倾销的存在 确定正常价格的三个标准:国内价格、第三国价格、构成价格 西方国家除此之外还使用替代国价格 倾销对国内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损害威胁,GATT对反倾销税的原则规定,用倾销手段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的价格投入另一国市场时,如因此对某一缔约国已建立的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的兴建产生严重阻碍,则倾销应遭谴责。反倾销额不得超过倾销差额。正常价格是指相同产品在出口国用于国内消费时在正常

8、情况下的可比价格(批发价)。如没有此种国内价格,则是相同产品在正常贸易情况下向第三国出口的最高可比价。或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推销费用和利润。不得对同一商品同时征收反倾销、反补贴税。,关贸总协定对倾销与反倾销的规定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很好遵守。实际上,反倾销已成为一些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实行贸易保护主义和实行歧视政策的一种工具: 一些发达国家不仅利用征收反倾销税来阻止外国商品进口,而且还借助征税前的反倾销调查来暂时停止某种商品的进口。从反倾销调查开始,这项商品至少一二年内不能进入该国市场。,反倾销专题,关于市场经济国家的定义 关于替代国价格 关于损害的确定 中国遭受的反倾销问题,关于市场经济

9、国家的定义,西方国家将一切国家分为市场经济与非市场经济国家,分别采用不同的确定产品正常价值的方法 对市场经济国家采用出口国国内销售价格作为正常价值,因为其有完善的市场体系 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必须采用“替代国或类比国的类似产品的价格作为正常价值”,因为它们认定非市场经济国家存在价格扭曲,关于市场经济国家的定义,由于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不同,便直接影响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比较的基础,从而成为反倾销调查中确定倾销是否存在的核心问题,对进出口国的当事人有直接影响 欧盟与美国的标准各不相同,欧盟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规定,欧盟规定了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标准,未规定定义,而是采用列举的方式列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名单 19

10、98年7月1日以前,中国、俄罗斯、东欧、越南等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 1998年4月将中、俄从名单中去掉,但没有加入市场经济国家名单,而是新增“特殊市场经济国家”,介于前两个名单之间,中、俄是仅有的两国家,欧盟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规定,特殊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如能证明其受调查产品的生产、销售完全符合市场经济条件,则可用自己产品的销售价格或成本作为正常价值,否则适用非市场经济国家待遇,采用替代国价格。 如何确定符合市场经济条件,欧盟规定了类似于美国的5个标准(见后面)。 到2000年6月,共27家中国企业在有关调查中申请市场经济待遇,但只有3家获准,因此,我国绝大多数企业仍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

11、。,美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规定,非市场经济国家指不以成本或价格结构的市场原则运转的、产品的国内销售价格不反映商品的公平价值的国家。 由美国商务部认定,考虑6因素:1、该国货币与他国货币可兑换程度;2、工人与政府就工资自由谈判的程度;3、外国公司举办合营企业及其他投资的被允许程度;4、政府对生产资料所有或控制程度;5、政府对资源分配及企业在价格、产量上的决定权程度;6、其它因素,关于替代国价格,它只在确定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时,进口国不采用出口商的实际成本,而是选择一个属于市场经济体制的第三国的生产类似产品的成本或销售价格来计算正常价值。 它是进口国主管部门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正常

12、价值的首选。只有没有这样的替代国或类似产品可选时才采用结构价格。如果还不行,则采用类似产品在出口国的销售价格。 替代国价格具有很强的政治歧视性。,关于替代国的选择,这是出口商与进口竞争厂商争执的核心,其选择直接关系到倾销是否存在及其幅度大小 进口竞争厂商总力图选择国内价格最高的替代国,以证明倾销存在及较大的幅度 出口商相反 下面介绍美国、欧盟对替代国的选择,美国对替代国的选择标准,美国商务部的标准:在经济发展水平上同出口国可比的市场经济国家,并且是可比产品的主要生产国。 可比性的考虑因素: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基础设施的发展情况,尤其是生产同类产品工业的发展水平。 据此,美国对来自中国的薄荷脑、蘑

13、菇罐头、棒球帽、漆刷、铁钉分别选择巴拉圭、印尼、菲律宾、斯里兰卡和韩国作为替代国。,欧盟替代国的选择标准,欧盟没有明确标准,也不强调经济发展水平的可比性 欧盟规定选择替代国的原则以“适当的、不是不合理的方法”来确定,非常含糊 一般地,如果出口商不反对,欧盟就采用申诉人的意见选择替代国,关于替代国价格的选择,作为正常价值的替代国价格一般有三种:替代国国内市场销售价格,替代国出口价格,构成价格。一般倾向采用第一种,如果其因种种原因不可靠,则选用其他两种。若三种价格皆不行,则选择类似产品在进口国的销售价格作为正常价值。 替代国价格不公平、不合理、不科学。欧盟对华反倾销中80%以上选择自己的成员国作为

14、替代国。对华彩电反倾销采用新加坡为替代国,新加坡劳动力价格是中国的20倍,显然不合理,对中国彩电厂商非常不利。,关于确定损害存在的标准,根据西方国家反倾销法的规定,只有当倾销给进口国的相关工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实质阻碍某项工业的建立时,损害才存在。因倾销而造成的损害存在是征收反倾销税的第二个基本条件。 此点讨论三个问题:1、关于实质损害的规定;2、自由裁量权和累计计算方法对确定倾销的影响;3、关于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工业的建立。,关于实质损害-欧盟之规定,欧盟没有对此下定义,只规定了判断损害时要考虑的因素:1、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特别是相对于欧盟的生产和消费而言是否存在重大的增长;

15、2、倾销进口产品价格特别是与欧盟的相似产品价格相比是否存在大幅度的削价作用;3、前面所指的进口增加及价格降低是否对欧盟某一产业的产量、设备利用率、库存量、销售量、市场份额、价格、利润、投资回收、资金流动、就业等产生消极影响。,关于实质损害-美国之规定,美国联邦法典规定,实质损害是指“不是微不足道的、不是不重大的或不是不重要的损害”。 根据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美国贸易委员会确定实质损害时考虑以下因素:1、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2、该产品的进口对美国相似产品价格的影响;3、该产品的进口对美国生产相似产品生产商的影响;4、其他有关经济因素。,关于实质损害-1994反倾销协议的规定,该协议没有

16、对实质损害下定义,但规定损害的确定要以无可辩驳的证据为依据,并须对倾销的进口产品的数量和对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对国内相似产品生产商的影响作出客观调查。这两个影响的轻重与大小是确定损害是否存在的原则和根据。,自由裁量权与累计计算方法,各国反倾销法赋予进口主管当局很大自由裁量权,都回避或含糊的对“实质损害”下定义,使当事人对其不得要领。缺乏客观标准使得进口主管当局在判断倾销是否存在时可以作出有利于保护本国工业的弹性裁决。 累计计算法指进口国在计算进口产品数量时不加区别地将进口产品累积起来加以计算(不分国别),这不但增加损害存在的可能性,且对某个或某些出口国可能不公。,累计计算对实质损害的影响,对出口国而言,企业规模、实力、进入市场的先后顺序各不相同。但对进口国而言,不管是哪一个国家还是多个国家的倾销行为造成的损害,其危害都是一样的,从保护本国利益出发,累计计算无可厚非。 这要求我们在产品出口时要了解进口国的市场容量、生产厂商数量、生产能力和所占市场份额,以及第三国厂商向该市场的出口情况,避免卷入累积进口的漩涡。,关于实质损害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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