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招标、比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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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购比价、招标制度 第1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司的利益,提高公司资金利用效益,规范物资采 购招标、比价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公司的相关规 定制定此规定。 第二条 公司成立招投标领导小组、工作小组,负责公司招投标工 作组织、管理。招标工作小组接受领导小组的领导,领导小组由公司领 导(或董事长和董事会成员)、集团监审部和集团财务负责人组成,董 事长任组长;招标工作小组由承办部门、公司财务部、法务、技术等部 门人员组成,承办部门为工作小组组长单位。 第三条 招标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选择和诚实信用的原 则,在确保招标项目质量的同时最大限度的降低采购成本,实现采购质 量与资金使用

2、效率的最佳平衡。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生产物资、生产设备、备品备件及易耗 品、废旧物资销售及公司建设工程等所有必须进行招标、比价的采购管 理。具体招标、比价范围详见第二章要求。 第五条 投资规模(项目总投资)在300万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招 标工作和评标小组必须有*集团财务及融资部门人员参加,制定招 标文件过程中必须有*集团监审部门或公司监审部人员参与。 第六条 集团监审部负责公司所有招投标项目实施过程的全程监 督,以及本规定要求进行监督比价采购过程的全程监督。 第二章 招标、比价范围 第七条 非生产性物资(资产):技术改造,单台、单批设备的 采购(包括安装费用)与租赁,备品备件,外协采购招

3、标、比价范围: 标的金额类型参加人员备 注 小于2万元 (不含2万) 询价 项目承办部门负责人(或项目 主管),专业技术人员 电话询价或书面报价,两名以上 承办人,部门长负责审批 2-20万元 (不含20万) 比价项目承办部门负责人(或项目 主管),专业技术人员 书面报价,两人以上承办人,分 管领导负责审批 2050万元 (不含50万) 比价 项目承办部门负责人(或项目 主管)、专业技术人员 报价书要求密封交到监督部 分管领导负责审批 50万元以上 (含50万) 公司 招标 招标工作小组、评标小组成员 1、按公司招标程序办理 2、投标报价书要求密封后交到监 督部 注:1、租赁单台设备日租金达到

4、200元人民币以上(含200元)且租期为一年以上(含一年) 的必须招标;同种或同类备品备件及易耗品年度计划累计采购额达到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 100万)的必须招标。 2、每年合格供方的评审工作,应通知监督部门参与。 第八条 生产性物资: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包装材料采购招标 比价范围: 标的金额类型参加人员备注 0.5万元以下 (含0.5万 元) 询价 供应业务员,供应部门 负责 必须有书面的报价单, 报供应部门负责人审批 0.520万元 (含20万 元) 比价 供应业务员,供应部门 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有书面报价,询价记 录,供应商选择理由, 报部门负责人及总经理 审批 2050万元

5、(含50万 元) 比价 供应业务员,供应部门 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董事长 有书面报价,询价记 录,供应商选择理由, 报部门负责人、总经 理、董事长审批 50万元以上 (不含50万 元) 招标 招标工作小组及评标小 组 按公司招标程序办理; 投标报价书密封后交监 审部门,开标后报公司 总经理及董事长审批 第三章 招标管理 第九条 招标应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两种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项目(采购)承办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所有 潜在的有关单位参加投标; (二)邀请招标:项目(采购)承办部门向有资质的三家以上的有 关单位发出投标申请书,邀请参加投标。 第十条 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的项目

6、,但由于其专业技术 性较强或有能力施工、生产厂家在全国少于五家或采用公开招标可能会 影响供货周期的项目可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但在确定改变招标方 式前必须将改变招标方式的说明由承办部门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 财务部门及董事长并得到批准,*公司监督部对招投标过程进行 全程监督。 第十一条 招标程序 (一)承办部门向当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出招标申请(适用委托 代理机构公开招标)。 (二)承办部门编制或委托编制招标文件,并交工作小组审核。招 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须知,包括标的物介绍,资格审查条件,周期要求,质量 标准,包装要求,交货地点,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 求,投标报价

7、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 准等; 2、标的物技术、质量、安全环保及证明资料。 3、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4、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5、投标保证金数额及其支付、清退办法(投标保证金额一般不超 过招标估算总金额的2%); 6、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如资格证明文件(投标人承诺 函;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投标人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三)需要设定标底的项目由承办部门提供市场信息,财务部门组 织编制,监督部门全程监督。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的,由 承办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方式进行招标的,承办部门应将拟邀 请参加投标的单位名单及其资

8、质、业绩情况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 批后,方可向被邀请单位发出招标邀请,出售或分发招标文件、图纸及 技术资料、进行技术交底。资格审查内容详见附件5资格审查表。 (五)需要签订技术协议的招标项目,须在资格预审前由承办部门 或技术部门与厂家、供应商签署技术协议,并在预备会上通报;技术协 议须由签署部门签订人员签字,并经另一名技术人员核对后由该部门负 责人签发后转交承办部门。无须签订技术协议的须在预备会上予以说明 并经工作小组同意方可发出标书; (六)招标工作小组召开预备会议,对正式开标前有关事项进行讨 论、审议、确定; (七)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出售或分发招标文件、图纸及技术资料, 进行技术交底;

9、(八)实施承办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如需 要); (九)投标单位在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标书及有关资料送达或邮寄投 标地点。 (十)截止时间前,投标单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 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 部分。 第十二条 采用邀请方式进行招标的,实施承办部门对拟邀请投标 的单位及其资质、业绩等情况报招标工作小组,经召开预备会议审核 后,方可发出招标邀请。 如招标工作小组审核中认为拟邀请名单中遗漏了有资格参加投标的 单位,或拟邀请单位不符合要求的,或拟邀请单位数量不足或过多,应 进行增补或剔除。审核、确定发标邀请单位的情况应有书面记录或会议

10、纪要。 第十三条 预备会是开标会的准备会,参加人员为招标工作小组成 员。根据招标项目的类型特点、技术和组织复杂程度等情况,一次或多 次召开预备会。 第十四条 预备会一般由实施承办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主持,会 议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施承办部门介绍招标项目概况、资金估算、需求时限、市 场调研情况、集团其他分公司或同行业同类项目价格水平等; (二)对拟邀请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审核确定拟邀请投标单位 名单; (三)对申请投标单位的资质资格、财务资信、业绩能力,以及生 产许可证、产品鉴定证书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需要赴实地考察(考 察须形成考察结果报告,由参加考察人员签字,并通报工作小组成 员)。

11、对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应充分、严格,防止事前不充分、评标时 再次审查的情况; (四)通报技术协议签订情况; (五)根据实际情况,讨论招标项目因市场波动涨跌的调整办法; (六)研究制定评标和定标的原则、程序、办法,评标办法须写入 招标文件中; (七)通报并审核招标文件,确定招标文件的出售或发送方式、截 止时间;确定投标单位投标标书送达的方式、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一 致)。 第十五条 预备会须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到会的工作小组成员签 字,由工作小组组长签发。与会人员如有不同意见应如实记录和表述。 预备会及开标会由实施承办部门至少提前一天通知工作小组、评标 小组、各相关部门和人员。会议实行签到制度(由承

12、办部门制作签到 表),会议须严肃高效,按规定到会而未到会的部门或人员应有书面说 明,未到会或迟到人员在会议纪要中做出记录。应到会人数超过三分之 二方可开会。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必须加盖公司印章后方可发出。一经发出,不 得随意修改或增加附加条件。因特殊情况确需修改或补充,需经招投标 领导小组批准,在投标截止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制投标书,并按招 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函或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书一般应包括: (一)投标函; (二)设备设计方案(货物的标准及性能); (三)投标报价、供货周期; (

13、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十八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 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十九条 在开标确定中标人前,公司相关人员不得与投标人有以 下行为: (一)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二)预先内定中标人; (三)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 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四)在确定中标人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 内容进行谈判。 第二十条 开标由招标工作小组组长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核实参与开标的投标人身份证明。 (

14、二)核实投标人是否按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 (三)应当众检查投标书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小组 人员当众拆封所有有效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 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四)开标过程应在*招标报告中予以记录,与参加开标、 评标人员签到表一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或开标时经审查确认 有效的标书少于三个或所有投标被评标小组否决的,应当依法重新招 标。 第二十二条 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 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 印章

15、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 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三)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 的; (五)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没有作出响应 的; (六)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 的; (七)评标小组认为投标单位的投标价格可能低于成本或明显低于 其他投标价格或者是明显低于标底价格的,且投标单位不能合理说明或 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第二十三条 评标由公司评标小组进行。评标小组由工作小组成 员、分管领导、技术人员、专家组建的总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小组

16、, 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担任。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 入评标小组。 第二十四条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对投标文件和投标者的社会信誉及优惠条件、投标方案、技术、商务风 险、售后服务等,进行综合评审,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设有标底 的,应当参考标底。 第二十五条 评标小组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 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 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 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六条 招标工作小组根据评标小组的评审意见,编制* 招标报告,报承办部门总经理和董事长签批,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七条 承办部门应在确定中标单位后及时向中标单位发出 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必须注明合同签订限期。同时负责致谢未 中标单位,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 承办部门与中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书面合 同。 第二十九条 中标合同不得转让。中标单位放弃中标项目不能签订 合同的、未能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和数额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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