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第十章节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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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几种具体合同的法律适用,教学目的与要求: 识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及支付方式的法律适用。理解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国际投资合同、国际技术转让合同和国际劳务合作合同的法律适用以及国际贸易支付中的票据制度和法律适用。,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定义: 是指营业所所在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为进行进出口货物交易而订立的协议。 (二)、特征: 1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 2合同标的物需作跨越国界的运输。 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多数是隔地订立的。 4合同价款一般是用可作国际流通的“自由外汇”支付,采取外汇结算方式。 5当事人可

2、以选择支配他们合同关系的法律。,(三)、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国际公约 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公约由来 (2)公约适用范围 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3)适用例外: 规定不适用于下列六种货物买卖关系: (1)供私人和家庭使用的买卖合同; (2)以拍卖方式进行的买卖;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进行的买卖; (4)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买卖; (5)船舶或飞机的买卖; (6)电力的买卖。 公约不适用于供货物方义务是提供劳务或提供其他服务的合同。,(4)公约的适用根据: 第一:适用公约的国家是缔约国(自动适用) 第二:非缔约国当事人

3、的适用(非自动适用) 第三:冲突规范指引适用 (5)公约没有涉及的法律问题如何确定准据法? 先意思自治,再最密切联系。 (6)我国保留声明: (1)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保留。 (2)我国对依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公约的规定提出了保留。,2、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四)、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国际惯例 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2.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 3.美国1941年修订的对外贸易定义 注意掌握:FOB、CIF和CFR,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常规责任: 卖方:交货、交单、出口报关(除EXW) 买方:接单、付款、进口报关(除DDP) 主要责任:运费、保

4、费由谁承担? C组,含F/I的由卖方承担,否则由买方承担 共同责任:货物从卖方仓库到买方目的地整个过程风险的承担 13个贸易术语中交货点就是风险的划分点,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图1 F组贸易术语交货地点示意图,卖方,在装港船上交货,风险在船舷转移,卖方办出口手续,海运,买方负责运输、 保险、进口手续,铁路、公路,FOB,买方,12,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3,表2 C组贸易术语交货地点示意图,卖方,在装港船上交货,风险在船舷转移,卖方承担运费,海运,卖方办理出口手续,买方负责进口手续 和保险,铁路,公路,买方,CFR,卖方,在装船港上交货,风险在船舷转移,卖方办出口手续,卖

5、方承担运费 和保险费,海运,买方负责办理进口手续,铁路 公路,买方,CIF,16,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7,表3 D组贸易术语交货地点示意图,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一)含义: 是指承运人采用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从一个国家的某一地点运到另一个国家某一地点,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二)海上运输合同 两种形式班轮运输合同和租船合同,(三)、班轮运输合同: 班轮运输是托运人按照货物的数量单位向班轮公司承运人或港口代理机构洽订舱位,在订舱位时双方建立运输合同关系。在承运人收到货物或把货物装上船之后由港口代理人或船长向托运人签发提单,以证明双方存在

6、的运输合同关系。 提单的意义: 1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凭证; 2提单是承运人收到托运人交付承运货物的收据。 3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适用公约: 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 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简称维斯比规则) 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规则),(四)、租船运输合同: 三个种类: 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 适用主要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没有选择的一般是依据船旗国法或者是合同缔结地的法律。 我国海商法中做出了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

7、律。”,(五)、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公约有三个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瓜达拉哈拉公约。 实践中我国主要适应的是民用航空法的规定 先意思自治,再最密切联系。 (六)、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1986年4月30日,我方和挪威某公司签订塑料编织袋买卖合同,挪威该公司向我方购买110吨塑料编织袋,价格条件CIF950美元吨,装期1987年23月。我方按照合同交付的第一批货物于1987年2月27日在大连港装运,第二批货物分两批于同年3月7日和3月27日在大连港装运。对上述两批货物,挪威某公司均自提单开出之日起90天内信用证付款。但挪威该公司收到货物后以我方违约为由,申请挪威王国法院扣押上述两份信用证项下款项。据此

8、,开证行东方惠理银行已书面通知中国银行,该两批货物价款至今未付。我方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判令挪威该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挪威该公司未提出抗辩。 问:1)本案我方向中国法院起诉,当地中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2)本案能否适用中国法律,其法律依据是什么?,甲公司与乙公司同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1986年3月,乙公司与广州市丙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广州某酒店合同。为筹措合作经营的资金,乙公司与甲公司于1986年9月在香港签订贷款协议,合同中约定,贷款协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入民共和国法律。后乙公司多次拖欠到期贷款和利息,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还贷不成,遂向广州市巾级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应诉,并且同意适用

9、中国法律处理本案。 请问:l)对于本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2)院处理本案进能否以我国的实体法为准据法?,中国某土产公司与新加坡某公司签订红枣买卖合同,由中国某土产公司向新加坡某公司出口一批红枣。合同规定,中国某土产公司向新加坡某公司出口的红枣的等级为三级。合同签订后,新加坡某公司向银行申请开具了信用证。交货时,中国某土产公司因库存三级红枣缺货,遂改用二级红枣交货,并在发票上注明:二级红枣,价格不变,仍以三级货价计收。中国某土产公司认为,货物的品级比合同规定的高,且价格不变,买方不会提出异议。可事实恰好相反,发货后,中国某土产公司到银行议付货款,开证行拒付货款,理由是单据与合同不符

10、。中国某土产公司要求新加坡某公司修改信用证,被拒绝,新加坡某公司指责中国某土产公司违约,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问:1)调整信用证关系的法律是什么? 2)开证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我山东一家进出口公司和某外国公司订立进口尿素5000吨的合同,依合同规定我方开出以该外国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总金额为148万美元。双方约定如发生争议则提交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1990年10月货物装船后,该外国公司持提单在银行议付了货款。货到青岛后,我公司发现尿素有严重质量问题,立即请商检机构进行了检验,证实该批尿素是毫无实用价值的废品。我公司持商检证明要求银行追回已付款项,否则将拒绝向银行

11、支付货款。 请问:1)银行是否应追回已付货款,为什么?2)我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向银行付款?为什么?,1997年8月英国甲公司(卖方)与中国乙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脑的合同,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1997年12月纽约港交货。1997年9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2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纽约的花旗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1997年12月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票据后,即到该英国议付行议付。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20万美元支付给卖方。与此同时,载货船离开纽约港10天后,由于在航

12、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船及货物全部沉人大海。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得知所购货物全部灭失的消息。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拟拒绝偿付议付行已议付的20万美元的货款,理由是其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请问:(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2)开证行能否由于这批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依据是什么?,1999年4月,新西兰甲公司(买方)与江苏乙公司(卖方)签订搪瓷钛白粉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江苏乙公司所供货物的品质、数量、重量以中国进出口商口检验局检验证或卖方所出之证明为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对商品检定合格,并出具了商检合格证。此后,乙公司用集装箱装箱从江苏南京港发运给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货后,在使用中发现质量问题,即委托SDS驻新西兰的机构对搪瓷钛白粉进行检验,检验结果认为该批白粉达不到确认书的质量标准。甲公司遂通过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和中国国际商会驻新西兰代表处向乙公司交涉索赔事宜。双方经多次协商,于2000年12月28日在中国南京达成协议: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货物由甲公司处理,但甲公司必须向乙公司出具证明。由于甲公司后来未出具证明,乙公司也未履行该协议。随后,甲公司向南京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本案的性质是什么?应以何国法律作为准据法?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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