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课件国际法1导论

上传人:E**** 文档编号:92644796 上传时间:2019-07-11 格式:PPT 页数:89 大小:27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际法课件国际法1导论_第1页
第1页 / 共89页
国际法课件国际法1导论_第2页
第2页 / 共89页
国际法课件国际法1导论_第3页
第3页 / 共89页
国际法课件国际法1导论_第4页
第4页 / 共89页
国际法课件国际法1导论_第5页
第5页 / 共8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国际法课件国际法1导论》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际法课件国际法1导论(8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国 际 法,蔡连增,我的联系方式 我的博客地址 http:/ 国际法导论 第二讲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三讲 国际组织 第四讲 国际法上的个人 第五讲 国际人权法,第六讲 领土法 第七讲 海洋法 第八讲 空间法 第九讲 国际环境法,第十讲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第十一讲 条约法 第十二讲 集体安全、军备控制与裁军 第十三讲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第十四讲 武装冲突法,问题与讨论,第一讲 国际法导论,一、国际法的概念和性质 二、国际法的主体 三、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 四、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五、国际法基本原则,一、国际法的概念和性质,1、国际法的定义和名称 定义 教科书是如何定义“国际法”的,这个定义完善

2、吗?如何看待其含义?,王铁崖:国际法,简言之,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或者说,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邵津:国际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朱奇武:现代国际法是在现代国家相互交往中产生的,表现这些国家的协调意志,调整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由它们单独或集体采取强制措施保障实施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梁淑英: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法律关系,确立国家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梁西: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

3、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对前述定义的评论:不周全;借助于其他概念。 本人的定义:国际法是存在于国际社会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如何理解国际法的概念? (1)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2)国际法还调整其他国际关系:国家、国际组织相互之间的关系;国家与个人的关系,等。 (3)国际法的形成和创立,主要靠国家间的协议,或者靠国家间长期的实践和共同的信念。 (4)国际法的法律属性:国际法是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是法律。,关于国际法的性质:英伊石油公司案 链接,名称: international law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万国法(law of nations) 万

4、民法(jus gentium) 万国公法 国际公法,相关名称: 超国家法 跨国法 世界法 普遍国际法 区域国际法,2、国际法的社会基础 国际社会的存在,特别是众多主权国家同时并存、彼此进行交往与协作,形成各种国际关系。当然,除国家外,还有国际组织、个人等。,具体含义: (1)独立并存的主权国家的存在是国际法产生和发展的前提。 (2)国际社会的组织化趋势,强化了国际法的地位。 (3)国际社会对个人权利的重视,极大地发展了国际法。,3、国际法的法律性质和效力根据 这里有重要问题需要思考: 国际法的法律性质和效力根据到底如何?,问题:国际法是否为法律?国际法有强制拘束力吗? 19世纪英国法学家奥斯汀

5、(1790-1859)认为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以制裁作为威胁手段,但国际法并非如此,因此只是一种道德体系而不是法。,关键在于如何理解“法律”这一概念,如果把法律与国内法相等同,国际法就不是法律。国际法是否为法律的争议的实质在于:国际法是否应包括在法律的定义之内。 如果仅把法律理解为一个社会中存在的调节其成员相互关系的强制性规则体系,则国际法达到了法律的要求,因为国际法对国际社会的成员有强制约束力,虽然其强制的方式与国内法很不同。,国际法与国内法有什么不同?,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有其自己的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2)国际法主要由国家通过协议的方式制定。 (3)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主

6、要依靠国家自身的行动。,效力根据: 国际法对国际社会成员的约束力是从哪里来的?特别是国际法为什么对国家有强制拘束力?,回答主要分为两派: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 早期的自然法学者认为自然法是神法的一部分,国际法作为自然法的表现,其效力根据是神的意志。后来的自然法学者以自然、理性、正义、良知等概念代替了上帝,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自然、理性、正义、良知等。,实在法学派认为国家的意志表现于国家实践,形成了国际习惯和国家所缔结的条约,因此,国家的意志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我国的主流观点: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在于“各国的协调意志”。,二、国际法的主体,1、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王铁崖:“国际法主体是指独立参加

7、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三个要件: 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 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邵津:“国际法主体是指在国际关系中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实体”。 三个条件:具有享受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具有参加国际关系活动的能力;是“实体”。,教科书对国际法主体的定义和要求,和国内法中的法律主体有何不同?你认为合理吗?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实体等条件的限定有没有道理?,本人观点: 对照国内法中的法律主体概念,凡能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者,均应视为国际法主体。 在国内法中,法律主体

8、都有“权利能力”,但不一定有“行为能力”。,对国际法主体的概念有不同的理解,必定影响国际法主体有哪些的认识,特别是:非政府组织和个人能否成为国际法主体?,2、国际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 国家作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没有异议。 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确立:执行联合国职务时遭受伤害赔偿案 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在一定范围内也是国际法主体。,3、非政府组织和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 非政府组织作为国际法主体问题:以国际红十字会为例 国际红十字会成立于1863年,之后对国际人道法的形成和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根据日内瓦公约,国际红会有保护战俘和平民的义务。 另如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

9、。,问题:个人是国际法主体吗? 有几种观点: (1)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 (2)个人与国家等同是国际法主体。 (3)个人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我认为个人也是国际法的主体: (1)有关国际人权公约对个人权利作了规定,在这些公约中个人是直接的权利享有者,这些权利,构成国际法上的权利。 (2)有关国际犯罪的公约对个人责任作了规定,这些加予个人的义务,无疑是国际法上的义务。 (3)某些公约还直接赋予了个人参与国际争端解决程序的权利。,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 纽伦堡审判、东京审判 前南法庭(链接1、2)、卢旺达法庭 关于但泽法院的管辖权问题(咨询意见,常设国际法院),链接,国际法的主体:英伊石油公司案

10、链接,三、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1、渊源 法律的渊源:法律的表现形式。 法律渊源问题的意义:在适用国际法时首先要清楚哪些规则是国际法规则。,1945年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 其中所列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一般被认为是国际法的三个主要渊源; 国际判例和学说本身不是国际法的渊源,但是确定一般法律原则的辅助材料。 “公允和善良”原则作为原则虽然是裁判的根据,但不是法律渊源。,第38条包含了主要的国际法渊源,但并不应认为已穷尽列举所有的渊源。 例如国际组织的决议,是否有作为国际法渊源的效力?,(1)国际条约: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法主体间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协议(一般为书面)。 由于“条约

11、必须遵守”是国际法的一项最基本的原则,因此条约被认为是现代国际法的首要渊源。,条约的分类: “普通”(general,universal)条约和“特别”(particular)条约。 多边(multilateral)条约和双边(bilateral)条约。 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作为国际法的渊源,与国际习惯法相比,条约的优点:相对较明确、有针对性、特定性; 条约的缺点:只对缔约国有约束力,而任何条约,都不可能由所有国家参加。,(2)国际习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被广泛接受为法律的通常做法(惯例)。 是最古老的国际法渊源,一定程度上说也是最重要的渊源。,构成国际习惯法的两个要素: 惯例(通常做法

12、)和法律确信,国际习惯法的适用: 逮捕令案(刚果诉比利时,国际法院) 北海大陆架案(荷兰、丹麦诉联邦德国,国际法院) 庇护权案(秘鲁诉哥伦比亚,国际法院),(3)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国际法院在判案时,如果没有相关的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存在,则遵循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但在实践中,国际法院很少根据一般法律原则作出判决。 巴塞罗那公司案,一般法律原则到底何所指:是国际法中的原则还是国内法中的原则? 一般法律原则是否为独立的国际法渊源?,(4)司法判例:本身不是国际法的渊源,而是确立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 (5)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补助资料。,(6)国际组织的决议:国际法新的渊源形式

13、或辅助资料。 国际组织的决议有两种情况,一是国际法渊源,二是辅助资料。,国际法的渊源:英伊石油公司案,2、编纂 国际法的编纂:把国际法或国际法某一部门的规则,以类似法典的形式,更精确、系统地制订出来。 国际法的编纂和国际法的发展。,历史上重大的编纂活动: 1899年和1907年两次海牙会议; 国际联盟于1930年在海牙组织召开的国际法编纂会议; 联合国成立后国际法委员会等的活动。,国际法委员会是联合国负责编纂国际法的主要机关。 由国际法委员会起草的法律草案包括:1958年的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大陆架公约和公海公约,1961年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3年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69年的维也纳

14、条约法公约,1986年的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等。,四、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1、学说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涉及两个方面:国际法和国内法是否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国际法与国内法何者优先(或不存在谁优先的问题)。 对这两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形成了两派三论:,(1)一元论:国内法优先于国际法。 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整体上构成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但国内法优于国际法。 这种理论缺陷:使国际法受制于国内法。,(2)一元论: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同属于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中,但国际法高于国内法。 这种理论缺陷:国际法及其效力的来源在哪里?先有国际法,后有国内法?

15、,(3)二元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两者分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互相独立,平行存在。 这种理论缺陷: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为什么还会发生相互适用的问题?国际法的转化适用和直接适用,又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我国学者的观点:一般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不同的法律体系,但两者又有密切联系。倾向于二元论,很辩证,但也有些模糊。,2、实践 两个方面:国际法在国内法上的适用、实施;国内法在国际法上的适用。,国内法在国际法上的适用: (1)适用一般法律原则:巴塞罗那公司案; (2)适用特定国内法:塞尔维亚公债案。,国际法在国内法上的适用、实施、执行: (1)怎样适用,直接还是间接?是否必须经过纳入、转

16、化? (2)在国际法规则和国内法规则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一般,各国区分国际习惯和条约,采用不同的规则。 (1)国际习惯:大多数国家对国际习惯予以直接适用,不经过转化。 英国、德国、美国、法国、日本等国的实践。,皮诺切特案: 比利时布鲁塞尔初审法院,国际习惯法中的反人道罪在比利时国内法中的适用,(2)条约:比国际习惯复杂得多,各国实践多种多样。 法国、荷兰、英国、美国、德国、意大利、比利时等国的实践。,中国:宪法中没有一般的规定,但许多单行法有规定。如: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总的来说,中国倾向于直接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特别是在民事法律方面。,3、思考: (1)从国际法上说,任何国家都必须遵守国际法,如果违反,则要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国家不能以国内法(包括宪法)的规定作为不遵守国际法的理由,从这一层意义上说,国际法的效力高于国内法。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其它相关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