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问题法律角度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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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安全问题法律角度研究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食品安全问题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全社会的广泛关注。食品安全法虽已颁布,但在实行中遇到诸多问题,本文从法律角度对我国现阶段食品安全监管中产生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做出探讨,并提出建议和对策。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律;成因;对策一、我国现阶段食品安全的现状建国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 ,我国已经完成了生存型社会到温饱型社会的转型,并逐步向健康型社会发展。以前作为一个经济欠发达国家,巨大的人口压力,使我国长期受食物短缺的困扰,基本温饱都难以保证,人们不可能去关注好不容易吃到嘴里的东西是否“安全”。近年来,经济的高速发展,己使食物等生活必

2、需品有了一定的积累,人们在吃饱之后,进而要求吃得好和吃得放心,这种诉求同政府部门的管理、生产者的能力以及我国尚不发达的经济生产水平发生了强烈冲突。这就造成了近年来危及人民群众人身和生命安全的案件不断发生:1999年云南曲靖地区会泽甲醇严重超标的散装白酒事件192人中毒、35人死亡;20XX年广州假酒事件, 50余人中毒、9人死亡。20XX年4月发生的“阜阳奶粉事件,更是导致了171名婴儿出现营养不良综合征,其中134人死亡。 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不仅严重影响我国人民的生活质量,更是成为了我国食品对外贸易的主要障碍,严重削弱了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日本是我国食品农产品出口的第一大市场,20XX

3、年我国对日出口食品农产品达亿美元,约占我国全部出口食品农产品的33%。20XX年5月12日,日本农林水产省以从我国进口的鸡肉中检出禽流感病毒为由,禁止从我国进口禽肉及其制品。日本政府于20XX年5月29日实施的关于食品农产品中化学品残留限量标准“肯定列表制度”,必将对我国食品农产品对日出口贸易造成重大影响,直接涉及70多亿美元的出口额和6000余家农产品出口企业,150020XX万从业人员。笔者认为,我国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粮食蔬菜种植过程中滥施化肥,农药残留问题严重;动物养殖中大量使用抗生素,饲料添加剂导致有毒物质残留在动物体内。2、食品生产加工水平还处于较低阶段。目前我国食品原料

4、主要的供应者还是分散经营的农民,食品初级生产加工企业还以个体工商户及小型企业为主体。而且,种植业、养殖业、餐饮业、农产品初加工从业人员的主体还是食品安全知识严重缺乏的农民和农民工,对其进行的食品安全知识普及教育还未全面展开。3、食品加工运输过程中病原微生物控制不当导变质。我国多次发生的集体食物中毒有很大部分是由这种原因所致。4、食品流通领域秩序混乱: 我国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构成存在极大问题; 一些食品批发市场缺乏有效的安全检测手段和质量控制措施,商家蓄意出售过期或变质食品、伪造标识、滥用标识,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现象严重。5、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混乱。从国际上看,监管食品安全的部门就是农业部和卫生部。而

5、在我国,有食品安全监管权的部门包括农业部、卫生部、工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各个部门相互独立,工作缺乏协调,管理混乱。二我国食品安全危机原因的分析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有以下四个:1、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市场竞争异常激烈。市场经济极大地推动了社会的发展,但它也改变了传统社会关系,使计划经济下的身份关系转变到市场经济下的契约关系。这一转变间接刺激了市场主体对利润的狂热追求,使他们为了利润千方百计减少产品成本,甚至不惜降低产品质量。在食品行业这样一个竞争大,利润低的市场里,这种现象更是突出。2、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多头执法,职能部门责权界定不清,协调

6、机制运转效能不高。虽然食品安全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但目前我们的食品生产管理依旧是按部就班的条块管理,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仍不够明确,监管链条存在交叉或缺失。当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很容易造成相互推诿,无人问津。由于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按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卫生部门在食品卫生监管中负有主要职责。同时,食品卫生法还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农业、商务、粮食、林业、环保、出入境检验检疫及公安等 10多个部门均可对食品卫生行使管理

7、权。此外,产品质量法及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也赋予上述有关部门食品卫生安全监测检查等管理职责。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食品卫生法,可依法组织协调对食品卫生重大事故的查处工作;公安部门依据食品卫生法和刑法,可查处构成犯罪的制售假劣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农业部门依据动物防疫法,主要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负责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重点整治农药、兽药及违禁药物残留超标;商务部门依据食品卫生法,主要对定点牧畜屠宰单位实施监督管理,规范农贸市场家禽现场屠宰行为,全而遏制注水肉上市;工商部门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把好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登记关,依法取缔无证照经营行为,并负责对流通领域食品的质量

8、监督管理和打假工作,依法严肃查处经营假劣食品、虚假食品广告、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主要落实生产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对食品、农产品及投入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和市场强制检验,并负责取缔无生产许可证的非法生产食品单位;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对进出口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严防不合格食品的进出口及疫情疫病的传入传出等。3、现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未能起到食品质量监管工作中的依据。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1)我国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标准有很多,但缺乏系统性,末能形成科学完善的标准体系。这一现状就导致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和管理缺乏科

9、学的宏观调控手段,使标准的覆盖面不均衡,重点也不突出。(2)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不接轨,而且相关标准与国际标准相距很大。根据相关资料,我国国家标准的总体采标率为%,实际上真正采标的只有24%。 管理体制分散,缺乏统一规划.食品安全标准管理涉及到农业、卫生、质检、环保、经贸和工商等多部门, 多部门制定管理导致标准管理的重复和空白,标准内容重复和矛盾。4食品安全法虽已实施,但在实行中碰到了一些现实问题:一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制度尚有待完善。虽然食品安全法明确要求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制度,但这是一个系统工程,短期内不可能一蹴而就。在这一过程中,我们的相关执法人员面对一些“问题”食品,只能

10、告诉老百姓如何识别假冒伪劣。这等于把控制假冒伪劣的风险转嫁给老百姓自己承担,而老百姓并不是具有公权力的执法人员,对于这些危害应如何识别、如何防范都没有明确的判断。二是食品检验制度在透明和监督方面有一定的缺失。食品安全法即使取消了食品“免检制度”,但是否所有食品都百分之百的通过检验,抽样检验的样品与总体产品的关系怎样等等,普通民众并不知道。这就要求,检验部门应当对检验的对象、方法、标准等,在条件允许时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同时,检验部门应当对检验结果负责,如果出现食品安全事件,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检验部门还应当与生产厂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然而,现实的情况是这方面比较缺失。三是食品召回制度实施中

11、有一定困难。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但现实是,我国有8亿多农民及50多万家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系统过于庞大。更何况我国生产食品有相当一部分的小作坊,他们连标注的生产厂家都是假的。而很多小的食品生产者、餐饮小业主一旦要求其召回问题食品或责令其作出民事赔偿时,他们往往干脆关门逃跑,拒绝赔偿,因此食品召回制度很难实际执行。四是假一罚十往往不足以弥补消费者损失。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那么,如果买一包价值一元的方便面,吃的时候发现了一只蟑

12、螂,也许吃了以后并不会发生大的疾病,但却只能要求十元的赔偿,作为每个消费者,都会觉得不公平。因此,我们认为“假一罚十”这条不足以弥补消费者损失。三、解决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现存问题的的对策和建议1、国务院制定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工商总局已经制定了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8项制度。国家质检总局、卫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正在进行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废除过时的旧法规,修订和食品安全法不一致的条款。建议我省各级政府加大修订地方法规的工作,使其与食品安全法配套衔接。确保上位法得到切实有效实施。另外,针对“假一罚十”不足以弥补消费者损失的问题,应当支持消费者对问题食品的生产

13、者、销售者提出高额的民事赔偿,如能允许精神损害赔偿更好。这既是对不法生产者、销售者的一种惩罚,同时也可以调动消费者的维权积极性2、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分段监管工作中的协调与配合。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分工负责和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来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公信力。一是分段监管的部门之间需要适当“越位”。有专家指出,为了实现有效监管,有关部门对于自己的监管职责或者职责“盲区”需要适当“越位”,适当“越位”属于良性越位,并不是被法律所绝对禁止和认定为无效的。通过适当越位来延伸政府部门的管理和服务,弥补监管空白,实现无缝隙链接。当然,在适当越位成为一种工作常

14、态之后,需要上级主管机关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将越位的事项转化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二是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使得信息既互联互通又公开透明。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督促各部门之间及时通报信息,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检验机构等技术资源的共享。同时由卫生部门不定期地统一对外发布信息,以避免检验机构重复抽检。3加强政府对食品行业的行政监管,并逐步建立食品企业社会信用体系和缺陷食品召回制度。我国食品安全行政监管的现状是多头执法,职能部门责权界定不清,协调机制运转效能不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笔者认为,应该加强政府的食品安全公共管理职能,使之成为食品安全监管

15、中的核心,即在已经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基础上,本着“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继续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理顺各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能,尽量避免交叉和重复,提高管理效率。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社会信用体系,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食品质量安全卫生情况进行跟踪监测逐步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并积极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建立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承诺和缺陷食品召回制度。4建立统一的食品标准化工作体系,提高技术检测能力。标准化工作是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基础,也是全球食品市场竞争的技术依托和目前我国食品生产规模化和走向国际市场的瓶颈之一。我国应该在全面理清现有食品标准的基础上,加快建立我国统一的食品标准体系。要认真研究有关国际标准状况和发展趋势,逐步弥补空白点,加快食品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提高对国际通行标准的采标率。同时加强食品标准的贯彻、推广工作,强化产品检测与技术监督,严厉打击违规生产,消灭“有标不依”、“执标不严”等现象。同时,也可以成立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冲突解决机构。对于行政监管中、司法审判中的标准冲突问题,当事人可以直接向该机构提请裁决,该机构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参考文献:1 美玛丽思.内斯特尔.食品安全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XX.2 葛少锋.关于加强我国食品安全的几点思考.社科纵横,20XX,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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