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与理赔一体化教程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常兴华项目三 汽车保险理赔-常兴华汽车保险与理赔任务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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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三 汽车保险理赔,任务十二 汽车保险赔款结案,汽车保险与理赔,单元一 损失补偿原则,一、损失补偿原则的概念,1.含义:,损失补偿原则也叫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状况,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一般适用于财产保险。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即被保险人仅有权取得其所遭受的损失的赔偿,以防止被保险人从损失发生中盈利。,损失补偿原则,量的规定,质的限定,质的规定性:有损失、有赔偿,无损失、无赔偿; 量的规定性:损失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而不能使其获得额外的利益。,2、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人身保险: 人

2、寿保险是给付性合同 定值保险: 由于保险标的的价值不好确定,双方先约定保险标的价值,并以此确定为保险金额,视为足额投保 保险赔款=保险金额*损失程度(%)。如海洋货物运输保险,重置价值保险: 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3. 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对保险当事人双方均有约束力 (1)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既保障被保险人在受损后获得赔偿的权益,又维护了保险人的赔偿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的权益,使保险合同能在公平互利的原则下履行。 (2)防止被保险人从保险中赢利,从而减少道德风险,二、损失补偿范围与实现方式,1. 损失补偿范围:必须以保险事故发生为前提,以造成保

3、险标的的损失为结果。,补偿范围,保险标的的损失,上述损失的费用,(1)对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 的 补偿; (2)对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经济损失的补偿; (3)对商业信用中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 (4)对被保险人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的补偿:包括损失施救费用、查勘检验鉴定费用及诉讼仲裁费用。,2.法律依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 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

4、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保险法第四十九条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法第五十一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 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 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 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因此,保险人的赔偿额不仅包括被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价值,还包括保险标的损失的各种费用如施救费用、检验费用、诉讼费用等,3. 保险补偿的实现方式:主要依据是受损标的的性质以及受损状况。,现金赔付,修理,更改,重置,三、赔偿责任的限度,1.以实际损失为限,当被保

5、险人的财产遭受损失后,保险赔偿应以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2.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赔偿金额不能高于保险金额。,3.以可保(保险)利益为限,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被保险人在索赔时,首先必须对受损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保险人的赔付金额也必须以被保险人对该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四、赔偿方式的选择,比例赔偿方式,限额责任赔偿方式,免责限度赔偿方式:相对与绝对免赔额(率),1、代位追偿原则,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保险法

6、第四十五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代位原则,代位求偿权,物上代位权,五、派生原则一 代位原则,履行代位求偿权的规定,(1)保险人一般应在支付了赔款之后才获得代位求偿权,(2)保险人在代位求偿中享有被保险人享有的权益,但不能超过赔付金额,(3)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4)在权益转让后,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但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继续保留索赔权,(5)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

7、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物上代位,物上代位的含义: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即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与义务。,海上保险的委付即为物上代位的例证。接受委付的决定权在保险人。,物上代位是一种所有权的代位。,案例:,一艘保险金额为8000万的船舶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沉没,因海面情况复杂和水较深,事发后无法立即打捞,也无法判定沉船的损失程度。,据此,保险人只得接受被保险人的委付申请,作为推定全损,按保险金额全额赔付给被保险人。 事发3年后,保险人委托打捞公司将沉船成功打捞出水,经修复后(打捞和修理费用300万),保险

8、人将此船以9000万的价格出售给另一航运公司。 原船东知悉后,认为保险人不当得利700万,通过法院起诉保险人,要求返还保险人的收益。,问:如何处理?,委付成立的条件:,委付以保险标的推定全损为条件 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须在法定时间内提出) 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的全部 委付不得附有条件 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委付成立后的效力: 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全额赔偿 保险人将被保险人对该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移接收,委付与代位追偿 权的区别: 在代位追偿中,保险人只能获得保险赔偿金额内的追偿权;而在委付中,保险人则可享有该项标的的一切权利,包括标的所有权及处

9、置权等 代位追偿只是一种纯粹的追偿权,保险人无须承担其他义务;而在委付中,则是权利与义务全部接收,重复保险:是指同一保险标的分别由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承保,而且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目的: 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所能得到的赔偿金由各保险人采用适当的方式进行分摊,从而使所得到的总赔偿金不超过实际损失额。,1、重复保险的含义,2、 分摊的方法:,责任限额制:按各自的责任限额比例分摊,五、派生原则一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某保险人责任,某保险人独立责任限额,所有保险人的总责任限额,X,损失额,顺序责任制:按签订保险单的时间顺序而定,先签单的保险人先负责赔偿,当赔偿不足时再按顺序由下一

10、个保险人赔偿,如此类推。,3、比例责任制:按保险金额比例分摊。,某保险人责任,某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人的总保险金额,X,损失额,保险法第六十八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单元二 赔款计算,一、交强险赔偿金额的计算 (一)基本公式 1 交强险总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医疗费用赔款+财产损失赔款 2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 死亡伤残费用赔款=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的金额 医疗费用赔款=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财产损失赔款=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二)交强险赔偿金额的具体计算 1 两车相撞,两车均有责(不涉及到第三方) A、B两车互碰造成

11、双车车损,A车负主要责任(损失 3000元),B车负次要责任(损失1500元),则两车交强险的赔付结果为: 解:A车赔付B车的1500元,B车赔 A车2000 2 两车相撞,一方有责,一方无责(不涉及到第三方) A、B两车互碰造成双车车损,A车负全部责任(损失 3000元),B车无责任(损失1500元),则两车交强险的赔付结果为:,3 多辆机动车互碰,部分有责(包括全责),部分无责(不涉及到第三方) (1)一方全责,多方无责,所有无责方的总损失小于全责方交强险分享赔偿限额时: A、B、C三车互碰造成三车损失,A车负主要责任(损失 3000元),B车无责任(损失600元), C车无责任(损失80

12、0元),则交强险的赔付结果为: A车交强险赔付B车600元,赔付C车800元; B车和C车交强险分别赔付A车100元。,(2)一方全责,多方无责,不满足所有无责方的总损失小于全责方交强险分享赔偿限额时: A、B、C三车互碰造成三车损失,A车负主要责任(损失 3000元),B车无责任(损失1000元), C车无责任(损失1500元),则交强险的赔付结果为: B 车交强险分摊A 车损失金额:3000100/(100100)=1500 元 B 车交强险分摊C 车损失金额:1500100/(2000100)=71 元 B 车分摊损失金额1571(1500+71)元,大于100 元, 则: B 车交强险

13、赔付A 车:1001500/(1500+71)95 元 B 车交强险赔付C 车:10071/(1500+71)4.5 元,4 两车相撞,两车均有责(造成车外财产或人身伤亡) 案情简介:甲、乙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两车各负一半责任。甲、乙两车车损分别为3000元、5000元,乙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8000元,死亡伤残费用9万元。设两车适用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甲车交强险赔偿金额计算 甲车交强险赔偿金额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受害人医疗费用赔款+受害人财产损失赔款 乙车车上人员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乙车车上人员医

14、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1.乙车车上人员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90000(2-1)90000元 2.乙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8000(2-1)8000元 3.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乙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5000(2-1)5000元,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2000元。 4甲车交强险赔偿金额90000+8000+2000100000元,乙车交强险赔偿金额计算 乙车交强险赔偿金额甲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3000(2-1)3000元,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2000元。,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索赔申请书,机

15、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明,领取赔款人身份证明;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3人员费用证明: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报销凭证;死亡证明,被扶养人证明等。,案例:,有甲乙两车,甲车为载货汽车,乙车为小型载客汽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致使一名骑自行车的人(丙)受伤,并造成路产管理人(丁)遭受损失。交通事故各参与方的损失分别为:甲车车辆损失3000元,车上货物损失5000元;乙车车辆损失1万元,乙车车上人员重伤一名,造成残疾,花费医药费2万元,残疾赔偿金5万元;骑自行车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医疗费用3万元,死亡赔偿金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路产损失5000元。甲

16、乙两车均承保了交强险,财产损失、医疗费用、死亡伤残各赔偿限额分别为2000元、8000元、5万元;甲乙车都投保了商业机动车保险,甲车投保险别分别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货物责任险、不计免赔险;乙车投保险别分别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险。,案例:,1、甲车 (1)财产损失赔偿金额 受损财产核定金额=乙车辆损失金额路产损失/2100005000/212500元2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金额2000元 其中: 乙车辆得到的赔偿10000/(10000+2500)2000=1600 路产管理人获得赔偿2500/(10000+2500)2000=400元,案例:,说明:路产损失属于非机动车的损失,应由交通事故所有机动车参与方共同分摊,所以本案例甲车分摊到2500元;计算出乙车和路产管理人分别得到的赔偿金额,便于进行后续的商业险理算。(以下计算中相同之处,不再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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