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期末考试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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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宪法的法律地位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高级法,是“法律的法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并不是就一切有宪法的国家而言的,而仅仅是就有成文宪法即具有形式意义的宪法的国家而言的。在仅有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其“宪法”是指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和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而非形式意义上的宪法。在这类国家,没有宪法与法律在法律效力上的差异,而只有法律内容上的差异。在成文宪法国家,与法律相比较,宪法具有以下三个特征决定了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地位。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性的内容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一般法律的制定基础和依据;一般法律的规定与宪法相抵触的无效。二、现代违宪审查体制依

2、据进行违宪审查的主体及其审查方式,违宪审查体制大体可以分为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司法审查制、宪法法院审查制和宪法委员会审查制四类。(1)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是指由作为民意代表机关的立法机关审查宪法行为是否违反宪法的制度。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在资本主义国家表现为立法机关审查制,在社会主义国家表现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查制。(2)司法审查制。司法审查制是指由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附带地就适用于该案件的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制度。(3)宪法法院审查制。宪法法院审查制是指在国家机构中设立专门保障宪法秩序的宪法法院,以特定的程序审查法律文件等是否符合宪法的制度。(4)宪法委员会审查制

3、。由宪法委员会监督和保障宪法实施,除了在机构名称上有所不同之外,该宪法委员会在组织、职权范围及审查法律等规范性文件是否违宪的方式上,与宪法法院也存在较大差异。三、宪法内容上的发展趋势(1)重视人权保障、扩大公民权利;(2)其重视宪法实施保障、维护宪法权威;(3)重视国际协作,维护世界和平。 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及构成环节(主要内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它是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通过普选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种基本政治制度。这个制度的核心是保障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具体来说它包括如下四个方面的内容:(1)贯彻

4、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政治原则,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2)民主选举人民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3)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组织全部国家机构。(4)所有国家机关统一协调,共同实现国家权力。五、基本权利的概念和界限在权利体系中,那些具有重要地位,并为人们所必不可少的权利,即所谓基本权利。基本权利的界限主要有内在的制约和外在的制约这两种界限。所谓内在界限,指的是基本权利在其自身的性质上理所当然所伴随的、存在于基本权利自身之中的界限。与此不同,所谓外在的制约,是从权利的外部所加诸的,并为宪法的价值目标本身所容许的制约。六、如何理解“受制约性”基本权利具有受制约性,这种受制约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5、:第一,宪法学意义上的制约,其中包括权利内在的制约和外在的制约。第二,哲学或法社会学意义上的制约,即人民享有基本权利的程度以及基本权利保障的具体状态,显然又不得不受一个国家或民族的历史文化、地理环境、社会制度、经济水平以及人权观念等多方面的制约。七、如何理解平等权任何人都具有人格的尊严,在自由人格的形成这一点上必须享有平等的权利。这就是近代平等观念产生的原因,在近代宪法规范中则被表述为人在“法律上的平等”。在我国现行宪法有关平等权的一个完整的规范体系中,既有有关平等权的一般性规定,又有有关民族平等、男女平等、政治权利平等等具体性规定;既有授权性规范,又有禁止性规范;既有有关平等权的正面规定,又

6、有有关反特权、反歧视的反面规定,因此具有相对详尽的、完备的规范内容。平等权具有双重的性质,它既是一项宪法的一般原则,同时又是人们所享有的一种基本权利。形式上的平等在宪法学上又称为“机会的平等”或“机会均等”,是近代宪法所确立的平等原理,其在终极意义上指的是宪法对各个人所保障的、各自在其人格的形成和实现过程中的机会上的平等。实质上的平等是现代宪法对形式上的平等原理进行修正和补充的原理,指的是为了纠正由于保障形式上的平等所导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依据各个人的不同属性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对作为各个人的人格发展所必需的的前提条件进行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保障。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包含了形式上的平等,又包含

7、了实质上的平等。形式上的平等旨在反对不合理的差别,而实质上的平等则必然承认合理的差别。这两个方面构成了一种相辅相成、互为一体的关系。八、社会权利的概念和内容所谓社会权利,即通过国家对整个经济社会的积极介入来保障所有人的社会或经济生活的权利。在社会主义宪法中社会权利主要包括劳动权(或社会保障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或生存权)、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受教育权等多项内容。九、财产保障的宪法规范结构现代财产权宪法保障的规范内容主要蕴涵了三重结构,即:不可侵犯条款、制约条款和征用补偿条款。所谓不可侵犯条款,又可称为保障条款,在近代宪法中被规定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现代宪去除了财产权的神圣性或绝对性

8、,往往只是规定财产权不可侵犯或受宪法保障。不可侵犯条款只是一个概括性的、总纲式的规定,在一般意义上宣明财产权保障的宪法原理。所谓制约条款,又可称为限制条款,即在不可侵犯条款的前提下,承认私人财产权具有一定的社会性,肯定对财产权的公共制约的条款,如规定财产权必须受公共福利的制约,或规定财产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等。所谓征用补偿条款,即规定国家根据公共的需要而对私人财产进行征用时必须予以正当补偿的条款。这三层结构逐层展开、环环相扣、相辅相成,形成一个深具内在张力,而又相对严密、相对自足的复合结构。十、受教育权利的内容保障受教育权利主要包括三个具体的内容,并分别要求不同的保障措施。学习的权利,即以适龄儿

9、童和少年为主体享有接受教育并通过学习而在智力和品德等方面得到发展的权利。这是受教育权利的核心内容。义务教育的无偿化。教育的机会均等。这一内容要求任何权利主体均不得在教育上受到不平等的对待。十一、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普遍性原则。我国宪法和选举法规定,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平等性原则。选举权平等性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反映了选举制度的民主性质。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并用原则。这是依据国家的经济、政治与文化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的,具有现实的客观基础。无记名投票原则。这是提高选举制度的民主性,尊重选民自由选择意志的重要保障。十二、国务院的机构设置(1)国务院办公厅(2)国务院组成部门各部:如外交部、国防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等。各委员会: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中国人民银行。(3)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4)国务院直属机构(5)国务院办事机构(6)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局(7)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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