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郭颂平赵春梅12信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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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二章 信用、保证保险,第十二章 信用、保证保险,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 信用保险 第二节 保证保险,第十二章 信用、保证保险,第一节 信用保险,一、信用保险概述 信用保险是指权利人向保险人投保义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 。 在保险实践中,信用保险被更多的是从狭义的角度来定义,即信用保险所承保风险是贸易及投资活动中,义务人向权利人所承担的付款信用风险。,第十二章 信用、保证保险,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一)侵权责任基本概念 保险合同当事方:保险人、开展赊销贸易的国内企业。买方不是合同当事方。 保险标的:企业赊销所形成的贸易应收账款,不包括现金交易或设计个人消费者的交易。 保险责任:买方破产或拖

2、欠。 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 信用期限:即应收账款账期,贸易合同所约定的买方付款期限,通常不超过180天。,第十二章 信用、保证保险,(二)主要功能,第十二章 信用、保证保险,三、出口信用保险,第十二章 信用、保证保险,(一)出口信用保险的概念与经营特点 概念:出口信用保险是承保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的过程中因进口商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的政治风险而遭受损失的一种信用保险。 经验特点: 出口信用保险离不开政府的参与 出口信用保险必须全额投保 出口信用保险必须评估信用风险,出口信用保险的种类,第十二章 信用、保证保险,(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第十二章 信用、保证保险,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条件,短期出

3、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保险责任: 商业风险 政治风险 除外责任: 货物运输险项下的损失; 汇率变动损失; 被保险人违约或违法所致的损失; 买方违约在先情况下被保险人坚持发货所致的损失; 由于买方违反本国法令未获进口许可证所致的损失; 被保险人的代理人或买方的代理人所致的损失; 被保险人未按时办妥投保手续的出口业务发生的损失; 被保险人向未经保险公司批准买方信用限额,或不适用被保险人自行掌握的信用限额的买方出口时所发生的损失; 在损失发生之日两年内,被保险人仍未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损失等。,第十二章 信用、保证保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第十二章 信用、保证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

4、条件和承保对象 使用银行买方信贷、卖方信贷或其他方式签订的,收汇期在1年至10年之间、贸易金额在100万美元至1亿美元之间的出口合同。 出口的大型成套设备和机电产品等资本性或半资本性货物国产化率在70%以上,车辆、船舶和飞机等国产化率在50%以上。 出口企业所经营的出口产品应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出口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进口商或招标人应为依法注册并获得所在国家政府进口许可证的有良好的履约能力的法人。 信用保险公司视具体合同、具体时间、具体国别而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章 信用、保证保险,(三)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责任,买方、借款人或其还款担保人倒闭、破产、被接管或清盘,或

5、丧失偿付能力。 买方、借款人或其还款担保人从商务合同或贷款协议规定的还款日起逾期个月仍未履行还款义务。 买方因故单方面停止或终止执行贸易合同。 买方所在国,或借款人所在国,或任何与履行商务合同或贷款协议有关的第三国政府,颁布政令、法令实行外汇管制,限制汇兑。 买方所在国或借款人所在国,与中国或任何第三国发生战争、革命、暴乱等事件,或发生不可抗的特别事件,造成进口商不能履行商务合同或借款人不能履行贷款协议项下的还款义务。,第十二章 信用、保证保险,四、投资保险,(一)投资保险的概念 又称政治风险保险,是承保被保险人因投资引进国政治局势动荡或政府法令变动所引起的投资损失的保险,其承保对象一般是海外

6、投资者。 政治风险是指东道国政府没收或征用外国投资者财产、实行外汇管制、撤销进出口许可证、发生内战和绑架等风险。 投资保险规定现金、证券等不属于保险财产。,第十二章 信用、保证保险,(二)投资保险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保险责任: 战争风险 征用风险 汇兑风险,第十二章 信用、保证保险,(二)投资保险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除外责任: 由于原子弹、氢弹等核武器造成的损失; 被保险人投资项目受损后造成被保险人的一切商业损失;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违背或不履行投资合同或故意违法行为导致政府有关部门征用或没收造成的损失; 被保险人没有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所规定的汇款期限汇出汇款所造成的损失; 投资合同范围之外的

7、任何其他财产的征用、没收所造成的损失。,第十二章 信用、保证保险,保险金额:以被保险人在海外的投资金额为依据,一般是投资金额与双方约定比例的乘积。 投资保险费率的厘定因素: 保险期间的长短 投资接受国的政治形势 投资者的能力 工程项目情况以及地区条件等,第十二章 信用、保证保险,(三)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赔偿期限的规定: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及暴动造成投资项目的损失,在提出财产损失证明后或被保险人投资项目终止6个月后赔偿; 政府有关部门的征用或没收引起的投资损失,在征用、没收发生满6个月后赔偿; 政府有关部门汇兑限制造成的投资损失,自被保险人提出申请汇款3个月后赔偿。 赔偿金额的规定

8、: 赔偿金额按投资金额与保险金额的比例赔付; 被保险人所受损失若可追回,应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按各自承担损失的比例分享。,第十二章 信用、保证保险,(四)投资保险的赔偿处理,第二节 保证保险,一、保证保险概述 (一)保证保险的概念 保证保险是被保证人(债务人)根据权利人(债权人)的要求,请求保险人担保自己信用的保险。保证保险的保险人代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如果由于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犯罪行为,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第十二章 信用、保证保险,(二)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的区别,第十二章 信用、保证保险,二、合同保证保险,(一)合同保证保险的概念和种类 概念:又称为契

9、约保证保险,是指因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造成权利人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代被保证人进行赔偿的一种保险。 种类: 供应保证保险 投标保证保险 履约保证保险 预付款保证保险 维修保证保险,第十二章 信用、保证保险,保险责任: 承保被保证人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除外责任: 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权利人的损失; 工程所有人提供的设备、材料不能如期运抵工地,延误工期而造成的损失。,第十二章 信用、保证保险,(二)合同保证保险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第十二章 信用、保证保险,保险金额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被保证人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一致,一般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90%,(三)合同保证保险的保险金额

10、,(四)合同保证保险的赔偿处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仅以工程合同规定的承包人对工程所有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为限。 如果承包合同中规定了承包人若不能按期保质完工就要向工程所有人支付罚款,那么,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就以该罚款数额为限。,(一)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概念 又称为产品保证保险,是指因被保险人制造或销售丧失或不能达到合同规定效能的产品给使用者造成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对有缺陷的产品本身以及由此引起的有关损失和费用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第十二章 信用、保证保险,三、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保险责任: 使用者更换或修理有质量缺陷的产品所蒙受的损失和费用。 被保险人根据法院的判决或有关政府当局的命令,收回、更换或

11、修理已投放市场的存有质量缺陷的产品所承受的损失和费用 除外责任: 产品购买者故意行为或过失引起的损失; 不按产品说明书安装、调试和使用引起的损失; 产品在运输途中因外来原因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等。,第十二章 信用、保证保险,(二)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三)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保险金额:按投保产品的购货发票金额或修理费用收据确定。 保险费率的厘定因素 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的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 产品的性能和用途; 产品的数量和价格; 产品的销售区域; 保险人承保的该类产品以往的损失记录。,第十二章 信用、保证保险,(四)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赔偿处理,保险产品因内在

12、质量缺陷,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产品本身损坏时,保险人在保险单规定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赔付。 对属于可修理范围内的产品,保险人按更换的零配件材料费和人工费予以赔偿。其中,零配件按成本价计算,人工费按定额计算。 由于产品质量风险不易估算和控制,保险人通常在保险合同中签订有共保条款,要求被保险人共同承担损失,分担赔偿责任。,第十二章 信用、保证保险,(五)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与产品责任保险的区别,标的不同 性质不同 责任范围不同 涉及的当事人不同,第十二章 信用、保证保险,四、忠诚保证保险,第十二章 信用、保证保险,(一)忠诚保证保险的概念 又称为雇员忠诚保险,是指因雇员的不法行为,如盗窃、贪污、伪造单据

13、和挪用款项等,而使雇主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证保险。 它以雇员的品德为承保对象,雇主是权利人,雇员是被保证人,雇主既可以投保所有雇员,也可以只投保指定的雇员。,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雇主)的货币和有价证券损失; 被保险人拥有的财产损失; 被保险人有权拥有的财产或对其负责任的财产损失; 保单指定区域的可移动财产损失。 除外责任: 因雇主擅自减少雇员工资待遇或加重工作任务导致雇员不诚实行为所带来的损失; 雇主没有采取安全预防措施和进行尽职督促检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雇主及其代理人和雇员勾结而造成的损失; 超过了索赔期限仍未索赔的损失; 因核裂变、核聚变、核辐射等引起的损失;

14、由于武装力量、暴乱造成的损失; 因地震、火山爆发、风暴等自然灾害引起的损失。,第十二章 信用、保证保险,(二)忠诚保证保险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保险金额:每个人或职位均由雇主与保险人商定一个固定的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厘定因素:职业、岗位。,第十二章 信用、保证保险,(三)忠诚保证保险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忠诚保证保险保单中通常有发现期的规定: 忠诚保证保险规定发现期的起始时间不是从损失发生时开始,而是从合同终止时开始。 雇员的任何不诚实行为必须是发生在其连续无中断的工作期间。 雇员的任何不诚实行为引起的损失必须是在其被辞退或退休或死亡之后6个月内或忠诚保证保险合同期满3个月内发现。,第十二章 信用、保证保险,(四)忠诚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限,雇主对雇员只能提出一次索赔请求,保险金额不累计计算。 自发现雇员有不诚实行为之日起,若雇主还有应付给雇员的薪金或佣金或其他钱财时,应当在保险赔偿金额中扣除。 忠诚保证保险可规定免赔额。保险人在处理赔偿时,应当先扣除免赔额。,第十二章 信用、保证保险,(五)忠诚保证保险的赔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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