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案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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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案例范文吴某旷工7天后,单位依照劳动合同中的约定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已自动解除,却不料,因未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并送达吴某,近日,被法院认定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20xx年7月17日,吴某与济南某水泥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xx年7月17日至20XX年7月16日。合同第29条约定:吴某旷工7天以 上,本合同自动解除。水泥厂为吴某发放工资到20XX年3月份。20xx年4月至20XX年3月,水泥厂按照1320元的缴费基数为吴某缴纳了社会保险 费。20XX年4月24日,吴某递交了一张请假条,称因有病需请假10天(4月26日-5月5日),水泥厂准许。但此后,吴某未再到单位上班。20X

2、X年 6月13日,吴某向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水泥厂支付20XX年5月以后的工资20XX元。仲裁委裁决后,吴某不服,诉至市中区法院。庭审中,水泥厂辩称,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已于20XX年5月12日解除,5月份吴某也未为单位提供劳动,故吴某要求20XX年5月以后的工资无法律依据。法院认为:虽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职工旷工7天以上的自动解除合同,但水泥厂依据该规定与吴某解除劳动合同仍然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吴某,因水泥厂并未作出与吴某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决定并送达吴某,故20XX年5月13日之后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20XX年6月13日,吴某提交申请仲裁的材料,其中含有要求与水泥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内容,水泥厂对此也无异议,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可视为从该日起解除。虽然吴某在20XX年5月至6月12日期间未向水泥厂提供劳动,但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存续的事实,水泥厂应当支付吴某在此期间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计算的基本生活费。据此,法院判决:吴某与水泥厂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XX年6月13日解除;水泥厂支付吴某20XX年5月至6月12日的基本生活费元;驳回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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