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原理与实务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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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2011.8,内容提要,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第三节 近因原则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学习目标,了解与保险原则有关的专业术语的涵义 掌握保险利益的确定和保险利益原则的应用 理解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近因的认定、损失补偿原则的实现方式及量的限定 知道如何运用近因原则判断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懂得如何完成损失补偿额在保险人之间的分摊,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概述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四、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灭,一、保险利益概述,(一)保险利益的概念 (二)保险利益确立的要件 (三)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2、 (四)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一)保险利益的概念,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损害或丧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及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使保险标的安全而受益。,(二)保险利益确立的要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法律认可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为经济上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能够确定的利益,(三)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其本质内容是投保人如果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保险人可以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投保方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不属于保险利益限度内的额外利益。,(四)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1与赌博从本

3、质上划清了界限 2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 3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二、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一)财产保险利益的种类 (二)财产保险利益的具体认定 (三)责任保险与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财产保险利益的种类,财产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等。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1、财产上的现有利益 2、期待利益 3、责任利益,1、财产上的现有利益,现有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现有利益。财产上的现有利益不以所有权利益为限,包括所有权利益、占有利益、用益物权利益、抵押权利益、留置权利益和债权利益等。财产上的现有利益为积极利益。,2、期待利益,期待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

4、保险标的的利益尚未存在,但基于其现有权利而在未来可以获得的利益。期待利益因现有利益而产生,没有现有利益,也不可能存在期待利益。,3、责任利益,责任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承担的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和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责任利益属于法律上的责任,一般以民事赔偿责任为限。,(二)财产保险利益的具体认定,一般而言,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其具有保险利益: 1、对财产享有物权 2、享有债权,1、对财产享有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一般可以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典型的物权,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对其所有物进行占有、

5、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式,独立支配其所有物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永久性权利。,用益物权是指依法对他人所有物在合适的范围内以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的权利。通常包括地上权、地役权、典权和永佃权等。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农村集体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的承包经营权,也属于用益物权的范畴。 担保物权是依法在他人的所有物上为担保债的履行而设立的物权,通常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用益物权人和担保物权人皆在其权利范围内享有保险利益。,2、享有债权,债权是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不同于物权的特点之一是债权具有平等性。因此,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财产,除设立了担保物权外,并

6、无特别主张之权利。所以,债权人不能以债务人的财产为保险标的投保。但在一定程度上,债权保险利益是得到法律承认的。债权人之所以对债权具有保险利益,是因为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其利益必然受到损失,符合保险利益的特征。,3、负有法律上的责任,责任利益是指因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产生的经济利益。民事赔偿责任产生的依据主要是合同行为和侵权行为。,(三)责任保险与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1)各种固定场所的所有人或经营人,诸如饭店、商店、影剧院等,对其顾客、观众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具有保险利益,可投保公众责任险。 (2)各类专业人员,如医师、律师、设计师等,由于工

7、作上的疏忽或过失致使他人遭受损害而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具有保险利益,可投保职业责任险。 (3)制造商、销售商等,因商品质量或其他问题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照法律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具有保险利益,可投保产品责任险。,三、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自然人的寿命或者身体,其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的寿命或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实质为投保人对自己的寿命或者身体所具有的所属关系,以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和信赖关系。,四、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灭,(一)继承 (二)转让 (三)破产,(一)继承,国外大多数保险立法规定,财产保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死亡,其继承人自

8、动获得继承财产的保险利益,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在我国保险业务实践中,通常承认这种保险利益的转移。一般认为,若对被保险人的利益专属投保人享有,则不能转移;若不具有专属性,则其保险利益应由其继承人继承,保险利益仍为继承人的利益而存在。,(二)转让,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的转让是经常发生的。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的转移是否影响原保险合同的效力,在理论和各国的法律规定上不尽一致。一般来说,除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外,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转移给他人而未征得保险人同意,保险合同效力终止。对于人身保险合同来说,保险标的是自然人的生命、身体或健康,保险利益一般是不能转让的,

9、也不发生保险合同效力的问题。,(三)破产,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破产,其保险利益转移给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和债权人。保险合同仍为破产债权人而存在。但各国法律一般规定一个期限,在此期限内保险合同继续有效。超过这一期限,破产财产的管理人或债权人应与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的破产对人身保险合同没有影响。被保险人破产,对人身保险也不产生保险利益的转移问题。,最大诚信原则,主要内容: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涵义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一、最大诚信原则的涵义,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导致保险合同无

10、效。,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一)信息不对称 (二)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二)以保险标的价值或金额的确定为标准划分,1定值保险合同 2不定值保险合同 3定额保险合同,(一)信息不对称,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与保险合同有关的信息了解程度不一致。最大诚信原则的目的是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的,是对信息不对称这一缺陷的弥补。,(二)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质,即投保人可能以少量的保险费支出换取数倍的保险赔款。从个体保障角度来看,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远远大于所收取的保险费。因此,如果投保人不诚实和有欺骗行为,保险人就会因赔款支出大于保费收入而无法持续经营。,三、最

11、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一)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一)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合同订立前的义务,可以称为合同前义务。 所谓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指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之义务。,(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1、如实告知义务的含义 2、告知义务人 3、告知的时间与范围 4、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1、如实告知义务的含义,告知是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人的询问所作的说明或者陈述,包括对事实的陈述、对将来事件或行为的陈述以及对他人陈述的转述。 如实告知是指投保人的陈述应当全面

12、、真实、客观,不得隐瞒或故意不回答,也不得编造虚假情况用来欺骗保险人。,2、告知义务人,投保人为告知的义务人,是没有争议的,基于诚信原则、被保险人应负有告知的义务。,3、告知的时间与范围,投保人、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之前,均属告知义务履行的时间。 对投保人告知事项的范围。我国保险法确定了询问告知原则。,4、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1)在主观上,投保人应有过错,即存在故意或过失。 (2)在客观上,投保人有未如实告知的事实,而且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5、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1)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2)过失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6、保险人

13、行使解除权的除斥期间,所谓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除斥期间,是指对保险人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所作的时间限制,又可称为可抗辩或可争期间。超过这个期限即进入不可抗辩或不可争期间,即使投保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也不得再提出解除合同。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要承担保险责任。,(三)保证,1、保证的概念与分类 2、保证与告知的区别,1、保证的概念与分类,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人作出的一种关于为或不为某种行为,或某种状态存在或不存在的担保。保证是保险合同的基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就使保险合同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保证与告知的区别,(1)保证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

14、合同义务。 (2)保证的目的是控制风险,而告知的目的在于保险人正确估计风险发生的可能和程度。 (3)保证在法律上被推定是重要的,任何违反将导致合同被解除的法律后果;而告知需由保险人证明其确实重要,才能成为解除合同的依据。 (4)保证内容必须严格遵守,而告知仅须实质上正确即可。,(四)弃权与禁止反言,1、弃权 2、禁止反言,1、弃权,弃权是指保险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 构成弃权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保险人必须知悉权利的存在。二是保险人须有明示和默示弃权的意思表示。,2、禁止反言,禁止反言也称为禁止抗辩,是指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已经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

15、权利。在保险实践中,禁止反言主要用于约束保险人。,近因原则,主要内容: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二、近因原则的具体运用,一、近因原则的含义,所谓近因原则,是指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害或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或给付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二、近因原则的具体运用,确定近因的方法有两种: 一是从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直到最终损害发生,最初事件就是最后一个事件的近因。 二是从损害开始,自后往前推,追溯到最初事件,有中断,最初事件就是近因。,损失补偿原则,主要内容: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范围和方式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

16、故发生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进行补偿。 损失补偿原则是由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决定的,是委付制度和代位求偿权制度的基础。 一般来说,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二、损失补偿原则的范围和方式,损失补偿的范围为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主要包括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合理费用和其他费用。 合理费用主要是指施救费用和诉讼支出。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为了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支付的受损保险标的的检验、估价、出售等费用。,损失补偿的方式:,(一)现金赔付方式 (二)修复方式 (三)更换方式 (四)重置方式 选择何种实现方式,应根据受损标的的性质和受损程度而定。,三、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一)代位原则 (二)重复保险情况下的分摊原则,(一)代位原则,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求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受损标的的所有权。 代位原则包括: 1代位求偿权 2物上代位权,1、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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