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艇及其收放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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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3 章 小艇及其收放系统583.1 概述583.1.1 组成小艇及其收放系统由小艇、吊艇架和起艇绞车组成。583.1.2 说明本章所述小艇包括工作艇和交通艇。583.2 定义本条无内容。583.3 一般要求583.3.1 采用转出式吊艇柱起放小艇时,舰船在任何一舷横倾 5、纵倾 2的情况下能降落和回收小艇。583.3.2 采用其他形式吊艇架起放小艇时,舰船在任何一舷横倾 10和纵倾 5的情况下能降落和回收小艇。583.3.3 小艇在-130水温范围内应能正常使用,在-3065的气温范围内应不损坏,。583.3.4 小艇的发动机、传动装置和发动机的附件应采用阻燃或不燃罩壳或其他提供类似保护的

2、适当设施加以围蔽。这些设施尚应保护人员不致意外地接触到发热的和转动的部件,并保护发动机免于暴露在风雨和海浪中。583.3.5 小艇及其收放系统在有效使用期内应能防腐耐蚀,并不因阳光、海水、原油或霉菌的侵袭而影响其正常使用。583.3.6 动力起艇或手动起艇时,在任何失去动力的情况下均不得出现小艇下落现象。583.3.7 小艇及其收放系统应满足 073 章规定 A 级抗冲击要求。583.4 布置583.4.1 小艇及其收放系统应尽可能布置在平直船舷处。583.4.2 小艇收放系统中的起艇绞车,钢索及滑轮的布置应尽可能使甲板上有较大的空地,以便于人员工作和行走。若有登乘平台,则转向滑轮等宜布置在平

3、台下部。583.4.3 附在吊艇架上的小艇在舷外位置时(舰船处于正浮状态),小艇的中部舷边外缘与舰船舷侧间的距离应至少为 300mm。在舰船规定的内倾角度下收放小艇时,小艇与舰船的舷部突出构件之间允许无间隙,但不应影响小艇的收放。583.4.4 小艇收放系统操纵设备应布置在小艇附近的甲板上,并便于操作人员能观察小艇的收放过程。583.4.5 绞车卷筒中心线与安装第一滑轮的距离,应保证钢索出索单面夹角对有槽卷筒应不大于 5,而其他结构型式应不大于 3。583.4.6 小艇的布置应能使乘员迅速登艇和离艇。583.4.7 小艇的布置应保证能对操舵、操机或划桨、挂钩或脱钩进行有效操作。583.5 安装

4、583.5.1 小艇应牢固地绑扎在吊艇架上,并使其处于可随时迅速解脱的状态。583.5.2 吊艇架应安装在舰船刚性较强处,与舰船的连接应用焊接,也可用螺栓连接。583.5.3 起艇绞车的安装位置应根据钢索的走向确定其基座在舰船上的位置。基座应以焊接方式固定在舰船上,然后用螺栓定位固定绞车。583.6 小艇583.6.1 性能583.6.1.1 机动小艇的航速应不低于 6kn。583.6.1.2 小艇在载足全部额定乘员和属具后应具有充裕的稳性和足够的干舷,且当小艇在平静水面处于设计状态时,在水线以下任何一个部位破损,应能保持初稳心高为正值。小艇在载足全部额定乘员及属具后,其初稳心高应不小于按公式

5、 583-1 计算值:(583-1) 式中: 初稳心高,m; 艇宽,m; 583.6.1.3 机动小艇在平静水面全速回转时,甲板不应浸水。 583.6.1.4 小艇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应按公式 583-2 计算确定的艇内均布试验负荷进行历时 5min 负荷试验,在卸去负荷后小艇艇体应无剩余变形。 (583-2) 式中: 试验负荷,kg; 空艇的质量,kg; 属具的质量 (机动艇包括艇机设备质量),kg; 全部额定乘员质量(每人以 75kg 计算), kg; 系数,金属艇为 0.25,玻璃纤维增强塑料艇为 1; 系数,金属艇为 1.25,玻璃纤维增强塑料艇为 2。 583.6.1.5 小艇艇体结构

6、应水密。当艇上载足全部乘员和属具时应浮于水面,历时 2h 不应漏水。583.6.1.6 小艇应有内部固有浮力,或应设有不受海水、原油或石油产品不利影响的固有浮力材料。当艇内浸水或破漏通海时,仍足以将满载属具的小艇浮于水面。每个乘员应另配备 280N 浮力的浮力材料,并应有效地固定在艇内,但不应布置艇底。对本条要求所配的浮力材料若认为不切合实际或有困难需减少或免除时,应经使用部门同意。583.6.2 材料583.6.2.1 小艇的艇体材料应以阻燃或不燃材料制造。583.6.2.2 采用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造的小艇,其树脂和增强玻璃纤维应符合纤维增强塑料船建造规范第二章的有关规定。583.6.2.3

7、 机动小艇的螺旋桨轴宜采用不锈材料制造或采用有效的防腐结构的其他材料制造。583.6.2.4 小艇的舾装件、操作件应能经受海水的腐蚀。583.6.2.5 吊艇钩及脱钩操纵装置中的传动销轴均应采用不锈金属材料制造。583.6.3 属具配置583.6.3.1 小艇的属具除带钩艇篙可散置外,其他均应固定于艇内,对另星属具应装在专用的柜内。但应使属具易于取用,且不致妨碍人员迅速登艇和吊艇钩的操作。583.6.3.2 小艇的属具应按下列规定配置:a. 划桨、桨架、带钩艇篙按表 583-1 配备;b. 水瓢一只;c. 容量不少于 9L 的不锈材料制成的水桶 1 只;d. 太平斧一把;e. 白色风灯一盏,备

8、足供点燃 12 小时的灯油,抗风火柴两盒;f. 艇用罗经一具 (有明确要求时配置 ),涂有发光剂或备有照明,盘面直径不小于50mm,刻度间隔不大于 2.5;g. 艇缆两根,每根长度不少于 30m;h. 撇缆两根,每根长度不少于 25m,直径不小于 6mm;i. 防水电筒一支; j. 哨笛一只;k. 急救水密医药箱(包括药品)一只;l. 艇罩一具;m. 手摇泵一只(仅在座机型机动小艇上配置);n. 手提式灭油火的小型灭火器一只(仅在机动小艇上配置);o. 工具箱一只(仅在机动小艇上配置);p. 燃油及滑油存量至少供发动机运行 10 小时(仅在机动小艇上配置);q. 一盏白色环照灯及舷灯(可用全色

9、灯)(仅在座机型机动小艇上配置);r. 柜一只,存放另星属具;s. 挂旗桅杆或旗杆一根;t. 桅、帆一套(有明确要求时配置);u. 碰垫二个;v. 救生浮环一个。表 583-1划 桨 工 作 艇 机 动 工 作 艇属 具名 称 艇长 L6m 艇长 L6m 艇长 L6m 艇长 L6m划桨(支)4 6 2 4桨架(只)6 8 4 6带钩艇篙(支)1 2 1 2注:交通艇、登陆型工作艇可不配桨、桨架,经使用部门同意,其他型式的小艇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不配,长度在 11m 及其以上的登陆型工作艇可不配划桨。583.6.4 标识583.6.4.1 小艇应在艇首左右舷用黑漆表明该艇所属舰船的艇号及本艇艇号,字

10、迹要鲜明耐久,其高度不得小于 76mm,艇体的色泽应与母舰相同。583.6.4.2 小艇的铭牌应装在舰内明显易见处。铭牌上应注明艇的名称、主要尺度、总质量、额定乘员或装载量、制造厂、出厂编号和制造年月。583.7 吊艇架583.7.1 小艇在操作转出状态下的重量超过 2300kg 时,应采用重力式吊艇架;不超过2300kg 时允许采用摇倒式吊艇架;不超过 1000kg 时,允许采用转出式吊艇柱。583.7.2 吊艇架、吊艇钩的强度应保证舰船横倾在内倾 10至外倾 10以及纵倾 5时能满足小艇在载有全部属具和两名放艇艇员时转出舷外,然后载足全部乘员安全起降。583.7.3 摇倒式吊艇架人力驱动装

11、置的手摇柄其半径应不大于 400mm,手摇柄上的力应不大于 196N。583.7.4 吊艇架横索上应装有两根救生索,救生索应为合成纤维绳。583.7.5 吊艇索及救生索的长度应在舰船向任何一舷横倾 15时能达到空载排水量时的水线。583.7.6 采用人力收放小艇时吊艇索应用纤维索,纤维必须捻搓牢固并不易产生扭结,其直径应不小于 20mm。纤维索应采用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认可或使用部门同意的产品。583.7.7 吊艇架及其属件应有足够的强度,其试验负载应符合表 583-2 中的规定。表 583-2名 称 工作负载 P 试验负载 P1 静态试验负载每根吊艇架 0.5W W 1.1W吊艇钩、滑

12、车等 0.5W W 1.1W表中:W 总的工作负荷,kg, 总的工作负荷艇及其属具重量吊艇架属件重量全部额定乘员重量(每人以 75kg 计);P 每根吊艇架及其吊艇钩、滑车的工作负荷,kg;P1 每根吊艇架及其吊艇钩,滑车的试验负荷,kg。583.7.8 吊艇架和一切滑车,吊艇索、眼板、链环,紧固件和其他一切连接降落和回收设备的配件应有足够的安全系数。用于吊艇架构件的最小安全系数应为 4.5;用于吊艇索、吊环和滑车的最小安全系数应为 6。583.7.9 吊艇架应于舰船正浮状态下,吊艇臂(杆)转出至舷外最大跨距后,以吊重方法进行强度试验,历时 5min,试验后不得有任何损坏和变形。试验合格后应作

13、永久标记。583.7.10 小艇的吊艇钩装置上,应另设置备用吊耳,以便于检修或试验吊艇钩时吊艇用。583.7.11 小艇吊艇钩装置及其挂、脱钩操纵装置应安全可靠,并有可靠的保险机构,以防止小艇在空中偶然脱钩的可能,且应在小艇到达水面吊钩无负荷时或小艇吊离水面情况下,通过操纵机构均能确保吊钩释放。采用联动脱钩装置时应能使首尾吊钩同步释放。583.7.12 吊艇架在舰船上安装后两吊艇臂的距离应与吊艇钩的距离相一致。吊艇臂与座架安装后应能防止吊艇臂沿艇的前后方向窜动,绑艇索应有效地将艇牢固地捆绑在吊艇臂上。583.7.13 动力收回吊艇架吊艇臂应装设安全装置,在吊艇架吊艇臂回到原位限制器之前应自动地

14、切断动力,以防止吊艇索或吊艇架承受过度应力。583.8 起艇绞车583.8.1 性能583.8.1.1 起艇绞车在满载时的起艇速度应能保证小艇离开水面安全可靠。583.8.1.2 小艇降落下水的速度,应在 0.30.6m/s 范围内。583.8.2 安全性583.8.2.1 选用的钢丝绳应镀锌且有纤维芯,并应符合 GB1102 规定,其公称抗拉强度为1520N/mm 或 1670N/mm。钢丝绳的最小破断负荷应不小于 6 倍绞车所承受的最大负载。583.8.2.2 绞车应配备有一个在下降开始即能自动脱开动力的单向离合器。583.8.2.3 手柄同绞车的连接应有保护措施。否则绞车动力回收与手动回

15、收机构之间应有联锁装置,手柄装上后动力源应切断,手柄脱开后才能进行动力回收。583.8.2.4 绞车手动回收与重力下降间应有联锁,以防制动器被意外打开造成艇突然降落及手柄旋转伤人。583.8.3 结构583.8.3.1 起艇绞车可设计成一个双节卷筒或两个分开的双卷筒式。设计双卷筒时必须能使双索同步升降。583.8.3.2 卷筒的长度应满足全部钢索绕上至多不超过三层。全部钢索应卷绕均匀,外层钢索不应超过卷筒全长的三分之二。钢索出绳单面夹角对有槽卷筒应不大于 5,对其他结构型式应不大于 3。583.8.3.3 卷筒直径应不小于钢索直径的 16 倍。583.8.3.4 钢索全部均匀地卷绕于卷筒上时,凸缘高度应高出钢索最外层 1.5 倍钢索直径。583.8.3.5 起艇绞车应备有手动装置。手动装置应根据手操力的大小可以只设一只或设两只手柄或手轮。583.8.3.6 连续手动操作时,每个人在 400mm 半径上的力应不超过 160N,翻艇时用力可允许大于此值。583.8.3.7 应设有手动松开钢索的设施。583.8.4 制动装置583.8.4.1 起艇绞车的支持制动装置既能制动住 1.5 倍绞车所承受的最大拉力,也能安全地制动住小艇满载并以 0.30.6m/s 的速度下降时的动力负载。58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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