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项目报建开发 流程 详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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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项目报建开发流程详解二)工作流程: 1、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按标准查验必备材料是否齐备,若申请人提交资料齐备,则将资料移交市政处经办人继续办理;若材料不齐,则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1个工作日) 2、经办人根据控规、相关规范规定及规划设计要求审查施工设计图,核定放线资料,经办人准备资料,报处业务办公会审查。(5个工作日) 3、市政处业务办公会审查报建资料。(1个工作日) 4、若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经办人办理有关规划手续;若不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则办理函复意见书,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2个工作日) 5、相关负责人签发建设工程规划许

2、可证或函复意见书。(1个工作日) 6、经办人整理相关资料,交窗口工作人员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函复意见书。(1个工作日) (三)核发的审批文件: 1、盖有“成都市规划管理局”章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份。或盖有“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技术管理专用章”函复意见书1份。 2、盖有“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一份。 3、盖有“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和“同意按图示位置施工,施工中请注意保护文物、古树名木及现有地下设施”批语的施工设计图两份(其中一份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起盖有“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骑缝章)。 备注: 一、在办理道路、排水、河堤、桥梁工程规

3、划手续时,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手续的项目按流程一、二、四办理;若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手续的项目按流程三、四办理。 二、在办理输电线路、输水干管、输气干管工程规划手续时,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手续的项目按流程一、二、四办理。一般水、电、气、讯管线的工程项目均按流程三、四办理。 第四章 特别地区建设项目审查流程及流程图 设计条件和方案审查阶段(时限:15个工作日): 一、分局提供必备资料: 1、建设单位申请报告、联系人、联系电话; 2、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1)出让、转让或划拨土地,需提供征地批准文件或供地单位供地文件(县级以上国土部门土地出让、转让或划拨意见书); (2)自有土地,需提供相关土地权属文

4、件(国土证、国土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复印件。 3、1:500地形图1份并注明建设用地范围的; 4、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项目应出具文物部门意见; 5、涉及地铁控制线的建设项目应出具地铁部门意见; 6、红线图1份; 7、市勘测院出具的勘测放线成果1套; 8、建筑概念方案1套(非必备); 9、其它相关资料(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 二、工作流程: 1、建管处经办人签收必备资料; 2、建管处经办人查阅控规及其他相关规划资料(有航空限高要求地区须先核定航空限高),现场踏勘; 3、建管处经办人依据红线图、成都市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草拟规划设计要求,报处业务办公会审查。 4、建管处经办人通

5、知建设单位根据规划设计要求做概念方案。 5、建管处经办人对概念方案进行初审,并报处业务办公会审查,处业务办公会认为建设项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和做交通影响评价的,则建管处经办人负责通知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评审会和提供交通影响评价的结论性意见。 6、建管处经办人综合专家评审意见和交通影响评价结论等资料,草拟修改意见,报处业务办公会审定。建管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三方会审,确保修改到位。 7、建设单位按照修改意见对概念方案进行完善,形成正式建筑方案报建管处审查。 8、建管处将正式方案报局(建管)业务办公会审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9、建管处经办人根据局(建管)业务办公会通过的方案及会议纪要拟定规划设计条件

6、,并对通过方案盖章确认。 10、建管处经办人整理相关资料后交规划各分局办理。三、核发的审查文件: 1、必备文件中所有资料; 2、局建管业务办公会会议纪要1份; 3、盖有局建管处技术专用章规划设计条件1份; 4、盖有局建管处技术专用章的建筑设计总平图1份或方案审查意见通知书。 备注: 1、特别地区指,城市中央商务区(CBD区),城东、城南副中心核心区,历史文化街区(包括大慈寺、文殊院、宽窄巷子、武侯祠、金沙遗址等历史文化保护区及协调区),浣花溪风景区,临人民南路两侧建筑。 2、对于控规不明确区域的建设项目,建管处草拟规划控制要求的主要内容,并征求规划处意见,在取得规划处的明确意见后,再按特别地区

7、的程序办理。 3、需组织专家评审的项目,专家评审会的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4、涉及规划调整或与规划处协调的项目,承诺时限接局相关规定办理,不计入本流程承诺时限。 5、设计单位作方案的时间不计入本流程承诺时限。 第五章 附 则 一、本规定是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核发规划行政许可的具体规定,机关各处室、规划各分局,执法监督局可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建设项目审批实施分区管理,分级审批,附件一中所规定的建设项目技术审查应报局建管业务办公会。 二、本规定实施前已进入我局行政审批程序的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在办理下一阶段规划手续时,应按新规定执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对于政府重要项目,符

8、合法律、法规、产业发展的项目,以及上级领导批示、督办的项目,由于时间紧迫的,应建立“绿色通道”,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规划分局可灵活处置,须相关部门配合的,可采用联席会议审批。 四、建设项目报建审批管理各个阶段均应通过我局报建窗口报建。在窗口报建前,各分局及市局相关处室、单位应加强规划服务咨询。 五、下列建设项目可在我局报建窗口即办: 1、建筑面积500M2以下的临时售楼部; 2、用地红线内建设项目的给水、煤气管道接管工程。 3、缴纳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下列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可在本规定的基础上加快办理: 1、涉及旧城改造仅办理拆迁的项目,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阶段的时限为5个工作

9、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阶段的时限为4个工作日。 2、涉及工业项目的规划审批,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阶段的时限为5个工作日,总平方案的审查时限为5个工作日(工业项目可只对方案总平进行审查)。 3、涉及建设项目外墙立面装饰的(不含建筑局部及门面装修),一般地区规划审查办理时限为6个工作日,特别地区规划审查办理时间为8个工作日。 七、分局办理规划许可时,各类配套项目应与主体建筑一并许可。 八、规划验收时,发现建设工程配套项目(如门卫房、自行车棚、保安房、垃圾房等),因未经规划许可已经修建的,由执法监督局负责提出处理意见。对基本符合规划要求的且必须设置的配套项目,可予以保留使用、免于处罚;对严重影

10、响规划的配套项目,予以整改或拆除,并按规划要求重新申报配建。 九、建设项目在规划审批各阶段,因不符合规划要求需要进行修改、调整的,承诺时限重新计算。 十、凡涉及规划调整、控规中用地性质不明确、报市规委会审查以及特别地区范围内须专家论证评审的建设项目,办理时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对于用地规模超过10公顷的建设项目,规划分局本着更好地为建设单位服务的同时,应着重论证该项目对城市规划的影响,在建筑方案审查阶段可视情况增加2个工作日。 十二、当施工图审查阶段发现施工图与原批建筑方案不一致时,如施工图仍满足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应以施工图为准。 十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11、,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如实向我局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四、本规定自颁布之起执行,本局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时,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一: 局建管业务办公会审议的建设项目 一、特别地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及建筑方案的审查: 特别地区指:城市中央商务区(CBD区),城东、城南副中心核心区,历史文化街区(包括大慈寺、文殊院、宽窄巷子、武侯祠、金沙遗址等历史文化保护区及协调区),浣花溪风景区,临人民南路两侧建筑(详见附图); 二、中心城区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项目的建筑方案审查: 1、总建筑面积3万M2的市属办公用房; 2、市级的公共图书馆、博物

12、馆、音乐厅、文化宫、青少年活动中心、体育场馆、交通枢纽等; 3、床位数100床的医院; 三、现有管理规定尚未明确的,但对其问题的研究和解决,能对规划工作起到普遍指导意义的建设项目。 四、原局业务办公会已审定的建筑方案,现须调整的。 第六章 补办项目行政审批程序及流程图 一、适用范围: 申请补办规划手续的已建建设项目。停工工程可参照此审批程序办理。 二、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程序(时限:6个工作日) (一)必备文件: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1份。 2、建设单位关于申请补办建筑项目规划手续的报告或情况说明。 3、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1)出让、转让或划拨土地,需提供征地批准文件或供地单位

13、供地文件(县级以上国土部门土地出让、转让或划拨意见书)1份; (2)自有土地,需提供相关土地权属文件(国土证、国土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验确认后退回)。 4、市勘测院出具的实测竣工图3份和红线拨地交接单1套。 5、1:500地形图6份,其中1份用蓝笔标注用地范围示意图,并由供地单位或自有用地单位加盖公章。 6、其它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 (二)工作流程: 1、窗口工作人员按标准检验必备文件,受理报建,并将报建材料交分局经办人。(1个工作日) 2、分局经办人初审报建资料,核查控规,踏勘现场,依据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相关规划要求,对实测竣工图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3

14、个工作日) 3、分局经办人报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并签发实测竣工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规划管理函复意见书。(1个工作日) 4、分局经办人整理相关资料,交窗口工作人员核发实测竣工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规划管理函复意见书。(1个工作日) (三)核发资料: 1、经审核同意的,核发以下资料: (1)盖有“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行政章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份; (2)盖有规划审查蓝条章和“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技术管理专用章” 的设计红线图1份; (3)盖有“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技术管理专用章”的实测竣工图1份; 2、经审核不同意的,核发盖有“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技术管理专用章”的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规划管理函复意见书1份。 备注: 1、若必备文件系复印件,窗口工作人员应在复印件上签具“经与原件核验无误”,并署具姓名和时间。 2、建设单位报建时提供复印件,应在复印件上署具提供时间并盖鲜章。 3、建设单位报建前,应先进行勘测放线,并须请国土部门和供地单位现场指界并在红线图上签章,及时到市勘测院领取红线拨地交接单和实测竣工图。 4、属于违法建设的建设项目同意补办后,同时将盖有“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技术管理专用章”的实测竣工图1份与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违法建设案源移交表及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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